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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02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許永煌黃美文雷淑雯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郭庭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18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庭翰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庭翰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7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均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裁判確定前所犯,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為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7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3罪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4罪則均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均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所侵害法益均相似,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兼衡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所示3罪,曾經新北地院109年度聲字第148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4罪則經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62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等情,並考量受刑人於民國111年8月15日出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所載其對於本案並無意見陳述後,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已執行完畢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雷淑雯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8年4月6日0時40分許為警採尿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 108年6月19日 108年5月20日1時10分許為警採尿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毒偵字第2372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毒偵字第3944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456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簡字第4159號 108年度簡字第7407號 109年度簡字第706號  判決日期 108年7月23日 108年12月5日 109年2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簡字第4159號 108年度簡字第7407號 109年度簡字第706號  確定日期 108年8月13日 109年1月7日 109年3月17日 備            註  編號1至2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82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更字第1415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4755號   編號1至3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48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更字第2531號,已執畢)   
編            號  4 5 (本欄空白)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本欄空白)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共2次) 有期徒刑3年7月(共2次) (本欄空白) 犯   罪  日   期  108年3月24日 108年2月21日 108年4月24日 108年5月4日 (本欄空白)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7109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7109號 (本欄空白)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本欄空白)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629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629號 (本欄空白)  判決日期 110年9月22日 110年9月22日 (本欄空白)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本欄空白)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629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629號 (本欄空白)  確定日期 111年10月27日 111年10月27日 (本欄空白) 備            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9931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9931號 (本欄空白)   編號4至5所示4罪則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9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後,再經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629號判決上訴駁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027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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