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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62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張惠立鄭昱仁劉兆菊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元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所謂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而言,且以判決日期為準,並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2033號85年度台抗字第289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10年9月13日以110年度審易字第10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於110年10月19日確定;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則係經本院於110年4月29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5年2月,再經最高法院於110年12月9日以110年度台上字第6291號以程序判決駁回被告之上訴確定,此有前揭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各罪,其最後審理犯罪事實並諭知罪刑之法院應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即附表編號7所示),並非本院,本件應由檢察官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為之,方屬適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200號判決參照)。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鄭昱仁

法 官 劉兆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07年4月8日 107年4月9日 107年6月29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3814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3814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556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979號 107年度訴字第979號 107年度簡字第8514號  判決日期 108年1月23日 108年1月23日 107年12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979號 107年度訴字第979號 107年度簡字第8514號  確定日期 108年6月7日 108年6月7日 108年7月31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否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8966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2173號   編號1至6曾經新北地院109年度聲字第265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經本院以109年度抗字第1392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罪日期  108年3月30日 108年2月6日 108年3月25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2289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293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2010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8年度簡字第5201號 108年度簡字第2804號 108年度訴字第1114號  判決日期 108年8月21日 108年7月21日 109年2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8年度簡字第5201號 108年度簡字第2804號 108年度訴字第1114號  確定日期 108年9月17日 108年11月5日 109年3月19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是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6094號 ⑴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6676號 ⑵編號5犯罪日期欄誤載為「108年2月6日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應更正如上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311號   編號1至6曾經新北地院109年度聲字第265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經本院以109年度抗字第1392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   
編號  7 8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5年2月  犯罪日期  108年3月13日 108年3月11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770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189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本院   案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051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648號   判決日期 110年9月13日 110年4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291號判決以受刑人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駁回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648號   案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051號    確定日期 110年10月19日 110年12月9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9324號 新北地檢執字第225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625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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