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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196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蔡廣昇葉韋廷汪怡君

抗告人
即被告
陳嘉維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62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陳嘉維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又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陳嘉維(下稱受刑人)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刑(原裁定附表一、二所載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所示),均確定在案,且附表一編號2至10所示之罪、附表二編號2至8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各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期前所犯,原審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卷附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足憑,檢察官就附表一所示各罪所處有期徒刑,及附表二所示各罪所處罰金刑,分別聲請合併定應執行之刑,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之規定,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之犯罪動機、手段相似性、犯罪時間,兼衡責罰經濟與公平、比例原則等,復考量受刑人之意見,就附表一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就附表二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為罰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侵害之法益皆為財產法益,考量整體犯罪可非難性、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請予從輕定刑,以啟自新云云。

三、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三十年,資為量刑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又有關定應執行刑之裁量,屬法院之職權,除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規定之法律外部性界限外,並應具體審酌行為人所犯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個別犯行之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並斟酌罪數所反映行為人之人格特性、犯罪傾向及對行為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狀,且須注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暨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謹守法律內部性界限,而就其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妥適定應執行刑,以符合刑罰經濟及恤刑理念等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480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受刑人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在案,有各判決書、裁定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附表一編號2至10所示之罪犯罪日期,係在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確定日前,而附表二編號1至8所示之罪犯罪日期,係在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罪確定日前,檢察官以原審法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而分就附表一各罪之有期徒刑,即附表二所示各罪之罰金刑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核並無不合。

㈡原審以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而就附表一所示各罪予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就附表二所示各罪予以定應執行刑為罰金30萬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固均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所定之外部性界限。惟觀之附表一所示各罪,係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2785號判處罪刑並認應分論併罰確定,各罪之詐欺手法均是透過網際網路散布不實訊息而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由受刑人指示其他不詳成員將詐欺得款領出後而取得,罪質及犯罪手法近似,且犯罪時間接近,重複評價程度較高,各罪被害人各自所受財產損害程度多未超過10萬元,且上開判決已就犯罪所得2,349,750元宣告沒收追徵,而就附表二所示各罪之罰金刑,性質上亦屬財產刑,原裁定前開分別所定之應執行刑,尚未整體反映附表一、附表二所示各罪之罪質與可非難性,未審酌受刑人於上開各別定刑時所受宣告刑寬減比例之內部界限,自難謂符合刑罰衡平原則及比例原則。受刑人抗告意旨以此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本件檢察官聲請所憑之基礎事實並未變動,且受刑人於抗告理由已就本件定應執行刑充分表示意見,基於訴訟經濟,並避免執行程序延宕之考量,爰由本院自為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

附表一:(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

附表二:(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法 官 葉韋廷

法 官 汪怡君

書記官 高妤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共2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罪日期  111年3月25日至111年4月03日(6次) 111年01月20日至111年01月24日(10次) 111年01月30日 111年03月05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003、18050、25382、29424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003、18050、25382、29424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003、18050、25382、29424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 2785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 2785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 2785號  判決 日期 112年02月20日 112年02月20日 112年02月2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785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785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785號  判決 日期 112年04月07日 112年04月07日 112年04月07日 備註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671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671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671號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共18罪) 詐欺(共2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1年03月22日 110年12月05日至111年05月26日 110年11月22日 111年05月28日至111年05月30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003、18050、25382、29424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003、18050、25382、29424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003、18050、25382、29424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 2785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 2785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 2785號  判決 日期 112年02月20日 112年02月20日 112年02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785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785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785號  判決 日期 112年04月07日 112年04月07日 112年04月07日  備註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671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671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671號
編號  7 8 9 罪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共3罪) 洗錢防制法 (共11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1年05月31日至111年06月01日(3次) 110年12月18日 110年12月26日至110年12月27日 111年04月17日至111年04月20日 110年12月05日至111年05月30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003、18050、25382、29424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003、18050、25382、29424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003、18050、25382、29424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785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785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785號  判決 日期 112年02月20日 112年02月20日 112年02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785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785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785號  判決 日期 112年04月07日 112年04月07日 112年04月07日 備註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671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672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672號
編號  10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1年05年20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003、18050、25382、29424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785號    判決 日期 112年02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785號    判決 日期 112年04月07日   備註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672號
編號  1 2 3 罪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共3罪) 宣告刑  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均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05月31日至111年06月01日(3次) 111年05月29日至111年05月30日 110年12月18日 110年12月26日至110年12月27日 111年04月17日至111年04月20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003、18050、25382、29424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003、18050、25382、29424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003、18050、25382、29424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 2785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785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785號  判決 日期 112年02月20日 112年02月20日 112年02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 2785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785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785號  判決 日期 112年04月07日 112年04月07日 112年04月07日 備註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671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672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672號
編號  4 5 6 罪名  洗錢防制法(共3罪) 洗錢防制法(共5罪)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均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均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併科罰金新臺幣9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年12月29日 111年01月03日 111年1月13日 110年12月05日(2次) 110年12月22日 110年12月29日 111年05月26日 111年05月20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003、18050、25382、29424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003、18050、25382、29424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003、18050、25382、29424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 2785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 2785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 2785號  判決 日期 112年02月20日 112年02月20日 112年02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 2785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 2785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 2785號  判決 日期 112年04月07日 112年04月07日 112年04月07日 備註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672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672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672號
編號  7 8 (以下空白) 罪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併科罰金新臺幣8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併科罰金新臺幣7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02月28日 111年03月01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003、18050、25382、29424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003、18050、25382、29424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785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785號   判決 日期 112年02月20日 112年02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 2785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 2785號   判決 日期 112年04月07日 112年04月07日  備註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672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672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1962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