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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228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鄭水銓陳麗芬沈君玲

抗告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金泉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95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陳金泉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

(一)本案受刑人陳金泉(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審法院、最高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原審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原審法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而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6之罪經原審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6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亦有該裁判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如附表編號7之罪,屬「增加合於定應執行刑要件之他罪刑」之情況,並未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是本件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名定應執行之刑,係對受刑人有利之事項,核與上述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而法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7所示罪刑之總合;亦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各經定執行刑之有期徒刑與附表編號7所示有期徒刑3年10月、1年1月之總和。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最長期者為有期徒刑1年1月,則定應執行刑之範圍應在各罪之最長期(1年1月)以上,及各罪宣告刑之總和(4年11月)之間。爰原審依法及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在上述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是參與同一詐欺集團(成員暱稱「TIDE」、「Ryan」等人)、擔任車手角色所犯,以該等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等情狀,及附表編號1至7犯罪時間相近、行為動機相似,責任非難之重複程度較高;兼衡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所犯數罪整體非難評價,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已與部分被害人成立調解、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受刑人之意見各節,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等語。

二、檢察官抗告意旨略以: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63號裁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本次再就附表編號1至6所示部分及附表編號7所示之有期徙刑1年1月聲請合併定刑,原裁定卻僅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等同犯罪越多,定刑越輕,無異於鼓勵犯罪,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且違背人民法律感情,尚難認無濫用裁量權之違法情形,難認原裁定無違誤,請將原裁定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裁定等語。

三、按量刑及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輕重,固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然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即所謂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倘違反外部性界限,固屬違法,違反內部性界限,亦係不當,均為通常上訴、抗告程序救濟之範圍。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下稱原定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基於有利被告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定執行刑,原定執行刑有拘束新定執行刑上限之效果,法院裁量所定之刑期上限,自不得較重於「原定執行刑加計新宣告刑之總和」;另更定其刑結果,祇要符合刑法第51條規定,即是以限制加重原則取代累加原則以決定行為人所受刑罰,固屬合法,但基於法秩序理念及法安定性原則,對原定執行刑仍須予以尊重,倘另定執行刑時,依其裁量權行使結果,認以定較原定執行刑為低之刑為適當者,即應就原定執行刑有如何失當、甚至違法而不符罪責及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詳載其理由,俾免流於恣意擅斷,而致有量刑裁量權濫用之虞(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36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

(一)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前經原審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63號裁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下稱前案裁定),有該裁定及本院前案紀錄表可憑。本件原審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以各該罪之宣告刑為基礎,又基於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另定之執行刑不得較重於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前定執行刑與編號7所示之罪宣告刑總和即有期徒刑4年11月為定刑之內部界限,而於宣告刑中之最長期(即有期徒刑1年1月)以上、上開內部界限(即有期徒刑4年11月)以下,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自形式上觀察固未逾越前指內、外部界限,惟顯然低於前案裁定所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且前案裁定係於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宣告刑中最長期(即有期徒刑1年1月)以上、宣告刑總和(即有期徒刑14年8月)之外部性界限以下,及附表編號1(3罪)、2(8罪)、3至4、5(3罪)至6(3罪)所示各原判決原定執行刑總和(即1年2月+1年2月+11月+1年4月=有期徒刑4年7月)之內部性界等範圍,而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既無違法或不當,亦已經確定,揆諸前揭說明,基於法秩序理念及法安定性原則,倘無特殊情由,對於前案裁定所定之執行刑自須予以尊重。原審就其所定應執行刑之理由固予以說明如上,惟並未說明前案裁定究有何失當、違法、不符罪責及罪刑相當原則等情形,致得於新增附表編號7所示有期徒刑1年1月之罪刑後,反得量處較前案裁定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更低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揆諸前揭說明,即有違反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之嫌,其裁量權之行使難認允當。檢察官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

(二)原裁定既有上開違誤之處,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且為免發回原審法院重新裁定徒增司法資源之耗費,爰由本院自為裁定。查受刑人因加重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原審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

審酌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共19罪),曾經原審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63號裁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裁定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依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定其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裁判所定其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之內部界限(3年10月+1年1月=4年11月)所拘束,是兼衡上開內、外部界限之範圍,及基於法秩序理念及法安定性原則,尊重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原定執行刑內部界限,暨斟酌受刑人於原審提出之聲請狀(見原審卷第45頁),並審酌受刑人所犯罪質(附表編號1至7所示均係加重詐欺取財罪)均為侵害財產法益、行為次數、侵害法益、犯罪時間之間隔、均是參與同一詐欺集團(成員暱稱「TIDE」、「Ryan」等人)擔任車手角色所犯、行為動機相似、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兼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本案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內部性界限及附表編號1至6所示原定執行刑量刑之比例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爰定其應執行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沈君玲

書記官 羅敬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2281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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