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95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金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682號、112年度執字第5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金泉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金泉因詐欺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案受刑人陳金泉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6之罪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6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亦有該裁判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如附表編號7之罪,屬「增加合於定應執行刑要件之他罪刑」之情況,並未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是本件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名定應執行之刑,係對受刑人有利之事項,核與上述規定並無不合,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而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7所示罪刑之總合;亦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各經定執行刑之有期徒刑與附表編號7所示有期徒刑3年10月、1年1月之總和。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最長期者為有期徒刑1年1月,則定應執行刑之範圍應在各罪之最長期(1年1月)以上,及各罪宣告刑之總和(4年11月)之間。本院爰依上述法條規定,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在上述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是參與同一詐欺集團(成員暱稱「TIDE」、「Ryan」等人)、擔任車手角色所犯,以該等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等情狀,及附表編號1至7犯罪時間相近、行為動機相似,責任非難之重複程度較高;兼衡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所犯數罪整體非難評價,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已與部分被害人成立調解、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受刑人之意見各節,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並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民國) 偵查機關及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加重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罪) 110年8月17日(3次)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0198號等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607號 111年8月4日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607號 111年9月12日 否 1.編號1至6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6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10月。 2.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602號。 2 加重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6月(8罪) 110年8月16日至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6542號等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949號 111年7月12日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439號 111年10月26日 否 1.編號2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1868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 2.編號3、4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1868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 3.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881、5882號。 3 加重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0月 110年8月19日 否 4 加重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7月 110年8月19日 否 5 加重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3罪) 110年8月24日(3次)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9432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585號 111年8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585號 111年10月12日 否 1.編號5、6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58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 2.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6397號。 6 加重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罪) 110年8月17日、8月24日(2次) 否 7 加重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10年8月19日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60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891號 112年6月1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891號 112年7月18日 否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14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