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27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蔡林長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15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林長霆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林長霆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本文及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八罪,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日前,本院並為各該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有上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據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經徵詢受刑人意見,考量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罪質、非難程度之異同,暨上揭犯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部分罪刑先前已定之執行刑,並衡酌其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蔡林長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罪 名 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案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確定判決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易科罰金 備 註 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10月 110年10月19日至110年11月17日 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 署111年 度偵字第 16028、1 8842、27 400、274 9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059號 112年1月3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059號 112年3月8日 否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05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6月 否 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4月 否 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3月(共3罪) 否 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0月 否 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2月 100年間某日至106年12月28日 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 署107年 度偵字第 3306、12 950號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矚上訴字第3號 112年4月27日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矚上訴字第3號 112年7月11日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