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44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44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竑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16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竑甫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竑甫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且按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附表編號2至9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在附表編號1於民國108年12月3日確定日期之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再者,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3、8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4至7、9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因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從而,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為偽造署押罪、附表編號2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附表編號3為恐嚇危害安全罪、附表編號號4為非法持有手槍罪、附表編號5、9為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附表編號6為恐嚇取財未遂罪、附表編號7為強制罪、附表編號8為傷害罪之侵害法益、罪質、犯罪時間之間隔,另斟酌受刑人所涉2次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犯罪目的與行為態樣相類,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並無特別加重之必要,另考量被告所犯附表編號1至4、6至8所示各罪,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均不相同,非難重複性較低等情,復審酌附表編號1至7曾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以及受刑人犯罪所反映之人格特質,參酌上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並考量定刑之外部性、內部性界限、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行為人之人格、各罪間之關係(侵害法益、罪質異同、時空密接及獨立程度等節)以及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語(詳見本院卷第309頁之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查詢表),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偽造文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恐嚇危害安全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3月16日 108年6月10日至同年 月11日 108年5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 案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0065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毒偵字第3808號、108 年度偵字 第33364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5989、16519、16681、1 6718、2096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本院 案 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2071號 109年度桃簡字第111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840號 判決日期 108年11月18日 109年7月14日 110年4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確定日 期 108年12月3日 109年9月30日 同上 備註 ⒈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已於110年8月25日因羈押折抵期滿執行完畢。 ⒉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41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 ⒊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2年度聲字第44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 妨害自由 恐嚇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0萬元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8 年5 月26日至10 8 年6 月12日 108 年6 月12日 108 年6 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5989、16519、16681、1 6718、20964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5989、16519、16681、1 6718、20964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5989、16519、16681、1 6718、2096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840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840號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16號 判決日期 110年4月28日 110年4月28日 111年4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同上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最高法院」,應予 更正)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960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960號 同上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0年度台上字第4960號 」,應予更正) 判決確定日 期 110年10月7日 110年10月7日 111年6月1日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0年10月7日 」,應予更正) 備註 ⒈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已於110年8月25日因羈押折抵期滿執行完畢。 ⒉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41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 ⒊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2年度聲字第44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強制 傷害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6月5日 107年6月3日 107年6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6 1、146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6961號、第16962號、第1 6963號、第17458號、第17459號、108年度偵字第674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50號、108年度少連偵緝字第6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6961號、第16962號、第1 6963號、第17458號、第17459號、108年度偵字第674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50號、108年度少連偵緝字第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57 1、1581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27 1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27 1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23日 112 年3月30日 112 年3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確定日 期 111年12月21日 112年5月9日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2 年3月30日」,應予更正) 112年5月9日 備註 ⒈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已於110年8月25日因羈押折抵期滿執行完畢。 ⒉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41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 ⒊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2年度聲字第44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