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9 分鐘讀完全文 2,92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69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王屏夏楊明佳潘怡華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孟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18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孟婷犯如附表所示參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孟婷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固包括數罪中最後一個審理犯罪事實並從實體上諭知判決之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在上訴人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明示僅針對判決之刑之一部上訴時,雖第二審法院之審判範圍不及於未經上訴之第一審所為論罪部分,惟第二審法院既須就該刑之一部為實體判決,其對科刑資料之調查、審判範圍,除包括具有「犯罪行為人屬性」之一般科刑事實外,亦及於與被訴事實或其密切關聯而為認定犯罪事實依據之「犯罪情節事實」(又稱「關聯情節事實」)在內,例如刑罰加重、減輕或免除事實之有無,以及犯罪時間、地點、手段、身分、機會、侵害之法益或行為時之特別情狀等各情,均屬科刑時應予調查、審判之犯罪情節事實,始能對行為人侵害法益行為之不法與罪責內涵,為充分但不過度之科刑評價。是以,上開「數罪中最後一個審理犯罪事實並從實體上諭知判決之法院」,自包括最後一個審理科刑事實並從實體上諭知判決之法院(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4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部分,經第一審判決後,雖受刑人僅就量刑部分上訴,惟本院所為第二審判決仍援引第一審認定之犯罪事實為量刑妥適與否之審查,進而為實體判決(見本院卷第11至18頁)。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係「數罪中最後一個審理犯罪事實並從實體上諭知判決之法院」,是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無不合,合先敘明。

㈡受刑人因詐欺等3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附表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時間,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之外部界限,並參酌受刑人對本件定執行刑具狀表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49至53頁)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㈢至受刑人雖表示尚有其他案件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中,欲待全部案件確定,再行定應執行刑等語(見本院卷第49頁)。惟刑法第53條所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同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法院僅能於檢察官聲請之範圍內依法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如尚有其他應合併定執行刑之罪刑,僅能由該管檢察官依上開規定另聲請法院裁定,至檢察官所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依不告不理之法理,自非法院所能逕予審酌(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049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並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所定應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情形,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乃其職權之合法行使,且無明顯不利於受刑人之情形。從而,縱受刑人表示不願定應執行刑,惟本件既合於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本院依法仍應據以定其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張孟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潘怡華

書記官 吳思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民國)  110年12月2日 110年12月9日 110年12月4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1年度偵字第20031、23991號、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45437號 111年度偵字第20031、23991號、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45437號 111年度偵字第20031、23991號、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4543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536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536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536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25日 112年7月25日 112年7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536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536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53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9月5日 112年9月5日 112年9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但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但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但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12526號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12526號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12526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690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