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90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于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4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于銓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其中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于銓(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院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業已向受刑人函詢其對本件之意見,有其於民國112年3月24日親自簽名之意見查詢表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247頁),合先敘明。
㈡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咸經確定在案(均詳如附表所示),而本院為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裁判附卷可稽。又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案件,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如附表編號4至9之案件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親自簽名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存卷足參(見本院卷第13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㈢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屬自戕身體健康之罪;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傷害罪,欠缺尊重他人之身體法益;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為共同竊盜罪,附表編號5至7所示之罪則分別為惡性較重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罪、共同加重竊盜罪、結夥3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罪,均為共同犯竊盜罪,所侵害法益種類、犯罪態樣、手段相似,其夥眾四處任意竊取他人物品,毫不尊重他人財產權、法治觀念淡薄,更嚴重破壞社會秩序;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為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屬助長施用毒品之行為猖獗,危害社會、國家健全發展之犯罪;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為幫助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屬侵害被害人財產之舉;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為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其漠視法令之禁制持有槍枝,致惡化治安,嚴重損及公益,參以附表所示各罪對社會所造成危害輕重有別,並斟酌本件對全體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程度,暨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3年10月以上,各刑合併計算之刑期9年以下),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附表編號1至3、4至7所示之罪曾經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3年5月,加計其餘附表編號8、9所示之罪,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8年7月)等應遵守之內部界限,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㈣末按定應執行之刑,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應如何處理,係檢察官指揮執行問題,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著有94年度台抗字第47號裁定、93年度台抗字第621號裁定可資參照。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固已於110年8月16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執更助丙字第141號執行指揮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存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7、235頁)。然該已執行部分應如何折抵合併所應執行之刑期,屬檢察官指揮執行事宜,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傷害罪 共同竊盜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8月15日晚間7時許 108年8月15日下午5時29分許 108年8月17日凌晨0時24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1546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4152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453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基簡字 第1728號 109年度士簡字 第98號 110年度易字 第338號 判決日期 108年12月20日 109年3月24日 110年10月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基簡字 第1728號 109年度士簡字 第98號 110年度易字 第338號 確定日期 109年1月10日 109年6月22日 110年11月5日 可否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517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助字第549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63號 編號1至3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89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已執畢) 編 號 4 5 6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 共同犯加重竊盜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1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6月16日至107年6月23日 108年8月17日凌晨2時5分許 107年10月2日12時至107年10月6日10時許前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9957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270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114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 第1459號 109年度審易字 第1297號 109年度審易字 第2239號 判決日期 109年6月17日 109年7月22日 110年2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台上字 第4392號 109年度審易字 第1297號 109年度審易字 第2239號 確定日期 109年9月18日 109年9月7日 110年4月1日 可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助字第598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助字第532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字第294號 編號4至7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89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結夥3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罪 幫助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非本次聲請定刑範圍) 有期徒刑3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非本次聲請定刑範圍) 犯 罪 日 期 108年8月17日上午4時許 108年8月7日 108年8月17日上午10時45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45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6340號、109年度偵字第2065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63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 第338號 110年度上訴字 第3378號 110年度上訴字 第3410號 判決日期 110年10月5日 111年1月26日 111年7月2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 第338號 110年度上訴字 第3378號 111年度台上字 第4800號 確定日期 110年11月5日 111年3月2日 111年12月15日 可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62號(編號4至7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89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169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