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169號
- 抗告人
- 即受刑人
- 廖沁淳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所為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77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廖沁淳(下稱抗告人)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所犯各罪之犯罪情節、行為動機、行為態樣、危害情況、侵害法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等規定,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年,罰金部分定應執行新臺幣(下同)7萬元,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民國95年7月1日新法施行後,已廢除連續犯規定,造成部分慣犯如竊盜、毒品、詐欺等罪,因適用數罪併罰,致使刑罰過重,產生不合理現象,各級法院僅針對毒品條例、強盜等重罪,避免於定執行刑程序出現刑罰過苛之情形,使定執行刑之刑罰猶似舊法連續犯所科之刑,惟對毒品或竊盜之輕罪定執行刑後之刑罰卻數倍於舊法連續犯之刑罰,已違反公平正義及比例原則。再參照各級法院對其罪犯所判之例,犯多次詐欺、毒品案件,量刑均有大幅度減輕。又本件抗告人因詐欺案件,除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外,另犯罪所得受沒收、追徵之諭知,致所繼承之地遭查封,若日後該土地被拍賣,所得金錢可以賠償被害人損失,原裁定定刑實屬過重,請鈞院給抗告人一個公理、公平之機會云云。
三、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三十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至於在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之刑之量定,則為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自由裁量之事項,倘其未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
四、經查,本件抗告人犯如原裁定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在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前所犯,有各該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19、20)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至18、21、22),屬刑法第50條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書面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執聲字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而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業經原審法院以108年度金訴字第151號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附表編號7至14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218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併科罰金60,000元;附表編號15至18所示之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279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併科罰金20,000元;附表編號19至20所示之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238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亦有上開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檢察官向原審法院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原審法院經審核卷證結果,認其聲請為正當,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併科罰金7萬元,且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就有期徒刑部分,既在外部界線即各宣告刑中之最長期(附表編號17 有期徒刑1年3月)以上,各刑之合併刑期(有期徒刑28年5月)以下,且未逾越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12年8月),復再予減少有期徒刑4年2月之利益;就附表編號7、8、10、12至16、18所示之罪併科罰金部分,亦在外部界線即各宣告刑中之最長期(附表編號8罰金30,000元)以上,各刑之合併刑期(罰金122,000元)以下,且未逾越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併科罰金之總和(80,000元),亦再予減少10,000元之利益,顯已綜合評價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6、9、11、17、19至22(詐欺取財)及7、8、10、12至16、18(違反洗錢防制法)各為相同犯罪類型、時間緊密(所犯各罪均係在107年6月至108年1月間所犯)、法益侵害程度,犯罪人格特質、矯治教化之必要程度等事項後始為量定,且相當程度緩和數宣告刑併予執行所可能產生之不必要嚴苛,實無定刑過重或違反比例、公平原則及刑法規定數罪合併定刑之立法旨趣,符合量刑裁量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核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是抗告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裁量不當、定執行刑過重,請求酌定符合公平、比例原則之應執行刑云云,自無可採。
五、綜上,原裁定無違法或不當之情形可指。本件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8.1.28下午4時50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120小時內某時 107.6.19 107.6.19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753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607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60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8年度中簡字第1983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151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151號 判決日期 108/09/16 109/04/08 109/04/08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8年度中簡字第1983 108年度金訴字第151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151號 確定日期 108/11/04 109/06/02 109/06/0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660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572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12號(編號2至6經原審法院以108年度金訴字第15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7.6.30 107.7.6 107.7.12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607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607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60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151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151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151號 判決日期 109/04/08 109/04/08 109/04/08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151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151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151號 確定日期 109/06/02 109/06/02 109/06/0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572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12號(編號2至6經原審法院以108年度金訴字第15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號 7 8 9 罪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併科新臺幣1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共2罪) 有期徒刑9月,併科新臺幣3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 犯罪日期 107.9.28、 107.11.28 107.10.5 107.10.9、 108.1.1-108.1.2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1395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1395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139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87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87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87號 判決日期 109/12/09 109/12/09 109/12/09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87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87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87號 確定日期 110/01/18 110/01/18 110/01/1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375號(編號7至14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218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0000元) 編號 10 11 12 罪名 洗錢防制法 詐欺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併科新臺幣2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1月(8罪) 有期徒刑7月,併科新臺幣2,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7.10.9 107.10.10(2次)、107.11.27、107.11.29、107.12.10、107.12.11(3次) 107.10.11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1395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1395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139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87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87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87號 判決日期 109/12/09 109/12/09 109/12/09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87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87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87號 確定日期 110/01/18 110/01/18 110/01/1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375號(編號7至14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218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0,000元) 編號 13 14 15 罪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併科新臺幣5,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9月,併科新臺幣2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8月,併科新臺幣1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7.12.11 108.1.1-108.1.2 108.1.5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1395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1395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149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87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87號 109年度訴字第2798號 判決日期 109/12/09 109/12/09 110/01/14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87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87號 109年度訴字第2798號 確定日期 110/01/18 110/01/18 110/02/1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375號(編號7至14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218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0,000元)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107號(編號15至18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279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 編號 16 17 18 罪名 洗錢防制法 詐欺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併科新臺幣1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3月(共3罪) 有期徒刑8月,併科新臺幣15,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8.1.8 108.1.10(2次)、108.1.11 108.1.25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1492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1492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149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2798號 109年度訴字第2798號 109年度訴字第2798號 判決日期 110/01/14 110/01/14 110/01/14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2798號 109年度訴字第2798號 109年度訴字第2798號 確定日期 110/02/17 110/02/17 110/02/1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107號(編號15至18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279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 編號 19 20 21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共2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07.9.10、 107.9.9 107.9.12 107.9.9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4056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4056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405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2383號 109年度訴字第2383號 109年度訴字第2383號 判決日期 110/04/14 110/04/14 110/04/14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2383號 109年度訴字第2383號 109年度訴字第2383號 確定日期 110/05/24 110/05/24 110/05/2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939號(編號19至20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238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940號 編號 22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8.1.10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8880、20605號、108年度偵字第2747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957號 判決日期 111/01/25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957號 確定日期 111/03/0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60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