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14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宗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6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證等數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附表編號3之最後事實審法院及確定判決之法院及案號均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49號,判決日期為民國111年1月18日,確定日期為111年10月18日《撤回上訴》,最後事實審及確定判決之法院欄誤載為「臺灣高院」、案號欄誤載為「111年度上訴字第1725號」、判決日期欄誤載為「111年10月27日」,均應予更正),應依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依刑法第53條所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數罪併罰之裁定,以該案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管轄法院,倘檢察官誤向非管轄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法院應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最高法院111 年度台非字第1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號判決書附卷可憑。惟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偽證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11年1月18日以109年度訴字第14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檢察官及受刑人上訴本院後,於111年10月18日撤回上訴而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最後審理犯罪事實並諭知罪刑之法院應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並非本院。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尚屬有誤,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偽證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8年11月18日 108年12月10日18時20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 109年3月10日 偵 查機 關 年度案 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32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1945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225號、109年度偵字第26761、2732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2511號 109年度簡字第3130號 109年度訴字第1449號 判決日期 109年5月12日 109年6月29日 111年1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2511號 109年度簡字第3130號 109年度訴字第144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年6月21日 109年8月11日 111年10月18日 (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 件 是 是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107號(已執畢)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1175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72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