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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55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遲中慧黎惠萍邱筱涵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葉世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9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世文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罪,先後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至3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位,原誤載為「臺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10987號」部分應予更正為「臺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10987號、第11725號、第15060號」;附表編號2至3之「最後事實審」之「案號」欄位,原誤載為「105年度重矚上更一字第1號」部分應予更正為「105年度矚上更一字第1號」;附表編號4之「犯罪日期」欄位,原誤載為「97/11/03-98/12/28」部分應予更正為「97/11/03」;附表編號5之「犯罪日期」欄位,原誤載為「102/10/02-103/01/21」部分應予更正為「98/12/28」;附表編號6之「犯罪日期」欄位,原誤載為「102/11/28-103/01/22」部分應予更正為「102/10/02-103/04/23」),均經確定在案,各罪亦均為最先裁判確定日(民國105年4月21日)前所犯,且本院為最後事實審之法院,有各該刑事裁判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1至214頁),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另本院業已函請受刑人陳述意見,其表示無意見,此有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意見查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5頁),合先敘明。

㈡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侵害法益,再考量如附表所示整體犯罪予以評價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數罪對法益侵害之效應、如附表編號1至3及4至6曾經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及8年6月、各次行為次數、如附表編號1至2所犯均為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如附表編號4至6所犯均為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如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及各刑中最長期者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並兼衡責罰相當、刑罰經濟、平等及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葉世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邱筱涵

書記官 莫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  有期徒刑7年6月 有期徒刑3年 犯罪日期  100/10/19  103/05/29 100年12月-103/05/30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10987號、第11725號、第15060號  臺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10987號、第11725號、第15060號 臺北地檢103年度偵字 第10987號、第11725號、第1506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4年度矚上訴字 第5號  105年度矚上更一字 第1號 105年度矚上更一字 第1號  判決日期 104/12/25  106/03/16 106/03/16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5年度台上字 第969號  107年度台上字 第1286號 107年度台上字 第128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5/04/21  108/04/02 108/04/0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1226號 (編號1-3號經高院 108年度聲字第144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  臺北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1226號 (編號1-3號經高院 108年度聲字第144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 臺北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1226號 (編號1-3號經高院 108年度聲字第144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
編號  4  5 6 罪名  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7月  有期徒刑3年7月 有期徒刑7年1月 犯罪日期  97/11/03  98/12/28 102/10/02-103/04/23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第5869號  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第5869號 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 第586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0年度重上更一字 第68號  110年度重上更一字 第68號 110年度重上更一字 第68號  判決日期 111/06/08  111/06/08 111/06/08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1年度台上字 第4096號  111年度台上字 第4096號 111年度台上字 第409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05/03  112/05/03 112/05/0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473號 (編號4-6號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473號 (編號4-6號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473號 (編號4-6號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555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