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01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孫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20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孫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瑀(下稱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交付賄賂罪、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第6項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既遂、未遂罪,分別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各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
㈡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刑度之外部限制(總刑期為有期徒刑4年11月);又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業曾分別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詳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均為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交付賄賂罪,該等犯罪侵害法益、罪質、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均相同,重複非難性高;另附表編號1、3所犯之罪與附表編號2所犯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第6項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既遂、未遂罪,犯罪罪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均不同,重複非難性不高;另審酌受刑人各犯罪情節、危害情況、侵害法益、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綜合判斷,爰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又本件受刑人如附表所示之各犯行,原均得易科罰金,是本件所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41條第8項之規定,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另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部分固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然此為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不影響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併此指明。
㈣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為刑法第51條第8款所明定。故本件受刑人雖經宣告多數褫奪公權之情形,自應依照上開規定,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且此亦非檢察官聲請之範圍,是本院無庸定應執行褫奪公權之期間,一併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均為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交付賄賂罪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第6項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既遂、未遂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交付賄賂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褫奪公權2年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3罪) 有期徒刑5月(3罪) 有期徒刑6月(2罪) 有期徒刑3月,褫奪公權1年 有期徒刑4月,褫奪公權1年(2罪) 犯 罪 日 期 107年5月14日起至108年1月4日 100年5月10日、 100年11月30日、 101年1月11日、 102年11月15日、 102年12月19日、 103年1月10日 103年11月28日、 104年9月17日、 104年11月26日 ⑴100年7月29日、101年1月9日、101年11月12日 ⑵100年7月28日 ⑶100年7月12日、101年1月9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08年度矚訴字第7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535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377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30日 112年3月8日 112年7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1年2月9日 112年4月13日 112年7月18日 備註 編號1、2部分,業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919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業經本院於110年度上訴字第3377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褫奪公權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