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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12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張江澤章曉文郭惠玲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戴宏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2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戴宏源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宏源(下稱受刑人)因殺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第41條規定得易科罰金,若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之刑,即無須為易科罰金之記載。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如附表編號1、2所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其餘則均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及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前經如備註欄所載之合併定應執行刑情形,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態樣、其中編號1至3、6、7侵害財產法益相類,其餘則各不相同、行為次數與期間(編號1至3、5、7、9、10時間較接近,而編號6、8則時間相近,編號4則與其餘有較長時間之間隔),是否具不可恢復性及刑罰遞減效應等情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等情及恤刑之目的,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㈢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附表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即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郭惠玲

書記官 湯郁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5.9.20 105.9.20 105.5.18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上訴字 第1952號 107年度上訴字 第1952號 108年度訴字 第17號  判決日期 107.8.21 107.8.21 108.6.5 確定判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上訴字 第1925號 107年度上訴字 第1925號 108年度訴字 第17號  確定日期 107.10.8 107.10.8 108.7.1 備       註  編號1、2經該案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號1至7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57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恐嚇危害安全罪 毀損他人物品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7.3.5 105.9.29 106.4.20、106.4.21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8年度易字 第935號 107年度上訴字 第3201號 108年度上訴字 第2711號  判決日期 108.12.31 108.5.23 108.11.26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8年度易字 第935號 107年度上訴字 第3201號 108年度上訴字 第2711號  確定日期 109.2.4 108.5.23 109.10.21 備       註  編號1至7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57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 殺人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12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5.5.31至105.6.2、 105.6.4、105.6.5 105.6.7至105.6.12 106.7.8 105.9.29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 第2943號 109年度上訴字 第1819號 109年度上更一字 第87號  判決日期 109.12.23 109.9.29 111.6.15 確定判決 法院 本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 第2943號 110年度台上字 第3057號 111年度台上字 第4263號  確定日期 110.1.25 110.5.27 111.11.24 備       註  編號1至7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57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  編號9、10業經該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2月 
編      號  10   罪      名  殺人未遂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   犯 罪 日 期  105.9.29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案號 109年度上更一字 第87號    判決日期 111.6.15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1年度台上字 第4263號    確定日期 111.11.24   備       註  編號9、10業經該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2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128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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