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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459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曾淑華陳文貴黃惠敏

聲請人
即受刑人
吳柏諺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08年度執更丙字第1046號、111年度執更助丙字第350號、111年度執更助丙字第336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吳柏諺(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545號、111年度聲字第2391號(嗣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39號抗告駁回)、111年度聲字第2325號(嗣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49號抗告駁回),分別就附表一(編號1至3)、附表二(編號4至6)、附表三(編號7至10)所示各罪,各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2月(下稱A裁定即附表一)、有期徒刑4年2月(下稱B裁定即附表二)、有期徒刑11年(下稱C裁定即附表三),以上開3裁定,分定執行刑之結果,受刑人刑期共計有期徒刑20年4月,已造成刑罰顯不相當之情形,受刑人上開類似犯罪,不應被分開拆成不同之定執行刑,導致刑期加重。是應定執行之案件,有無違反恤刑目的,應以提昇受刑人對刑罰執行程序之信賴,亦應從受刑人的視角觀察踐行正當法律程序,是聲請鈞院重新審酌受刑人之刑罰等語。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裁判以上,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其聲請權專屬於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由該管檢察官依其職權為之。職是,受刑人如認所犯數罪,有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依法應向檢察官提出請求,待檢察官作出准否之決定後,若檢察官否准受刑人定執行刑之請求,屬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或方法,受刑人得向法院聲請異議。而本件聲明異議狀所載係請求將A、B、C裁定所示各罪,因有刑罰顯不相當之情形,故聲請法院重新合併應定執行刑,然既非檢察官於檢附相關資料向法院聲請定執行刑,而係受刑人自行向法院聲請,首先有聲請人適格之問題,其次,法院亦無從依據聲請人之聲請,不論於程序面,審究其是否有聲請權限及所聲請各罪是否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抑或從實體面,綜合審酌行為人本身之人格及各數罪間之整體關係,於法律內、外部性界限內,適正行使其量刑之裁量權,胥以各罪之裁判書類(含各罪之判決書、前定執行刑之裁定書)及被告之前科紀錄表等所載之內容為其審核、酌定其刑之依據,而與法律規定不符。

三、又本件受刑人有如編號1至10所示各罪判決確定,經檢察官前後各就編號1至3、4至6、7至10所示各罪,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各以108年度聲字第2545號、111年度聲字第2391號、111年度聲字第232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均已確定,有上開各刑事裁定書、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準此,上開裁定既均已確定,均具有實質之確定力,非經非常上訴或其他適法程序予以撤銷或變更,不得再行爭執,從而檢察官依本案確定裁定之內容為指揮執行,經核並無任何指揮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之處。

四、本件受刑人所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數罪,既未經檢察官為否准之執行指揮,本院無從審酌檢察官是否執行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節,從而本件聲明異議,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之要件不符,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黃惠敏

書記官 吳錫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545號(A裁定)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年6月,併科新臺幣30萬元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5月23日 104年4月12日至104年4月23日 104年4月23日前為警查獲前一星期某時許至104年4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8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908號 同左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同左  案  號 105年度簡字第1868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3033號 同左  判  決日  期 105年5月20日 107年7月10日 同左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同左  案  號 105年度簡字第1868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828號 同左  判決確 定日期 105年6月20日 108年3月28日 同左  備  註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更丙字第1046號指揮執行
附表二:本院111年度聲字第2391號(B裁定)附表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12月19日採尿前2日內之某時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許 107年5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918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4851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3623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本院  案  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998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770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454號  判  決日  期 108年7月10日 108年10月4日 110年3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最高法院  案  號 同上 同上 110年度台上字第5769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08年9月30日 108年10月28日 111年6月1日  備   註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助丙字第350號指揮執行
附表三:本院111年度聲字第2325號(C裁定)附表       編     號  7 8 9 10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0年 犯 罪 日 期  106年7月12採尿前96小時內之某時  106年8月1日 107年1月25日 105年7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9504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20016號等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1993號等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180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06年度簡字第8280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323號 108年度上訴 字第2140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109號  判  決日  期 107年1月5日 108年8月26日 108年12月19日 110年9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同上 同上 109年度台上字第1441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122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年1月29日 108年9月23日 109年3月18日 111年5月18日    備   註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助丙字第336號指揮執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459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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