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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52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吳冠霆柯姿佐陳勇松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陞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陞峯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陞峯因犯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按本件聲請意旨所檢附之附表(見本院卷9至16頁),其中部分內容有誤,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民國103年6月4日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規定,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以保障被告之上訴權,同時為貫徹本條規範之目的,避免重定應執行刑反而對被告(受刑人)不利,凡係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如無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應限制各該併合處罰數罪先前定應執行時,所給予適度刑罰折扣之既得利益,不得剝奪;否則,對於已撤銷改判科處較輕刑期者,仍酌定與撤銷改判前所處較重刑期之刑所定應執行相當或較重之刑期,即難謂符合比例原則,且與定執行刑之恤刑目的有違,其裁量權之行使尚難謂適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57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本院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業予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之刑有陳述意見之機會(見本院卷第119至123頁所附本院112年2月14日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及受刑人之「陳述意見狀」所載),合先敘明。

(二)受刑人因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下稱「甲部分」)、編號4至22所示之罪(下稱「乙部分」),與另被訴3次加重詐欺罪(下稱「丙部分」),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9、53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1年(共25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2858號判決撤銷第一審判決,就「甲部分」均改判加重詐欺未遂罪,各處有期徒刑8月(共3罪),其餘「乙部分」、「丙部分」,則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共22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經受刑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698號判決就「乙部分」、「丙部分」撤銷發回,其餘「甲部分」則駁回上訴而確定。嗣經本院以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11號判決就「乙部分」撤銷改判如附表編號4至22所示之罪刑【各處有期徒刑10月(共12罪)、9月(共7罪)】,其餘「丙部分」則改判無罪並確定,另受刑人就前揭有罪部分提起上訴,則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204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各該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於110年9月29日判決確定前所犯,並以本院為其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前揭各件刑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件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前揭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前揭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犯罪時間間隔、行為態樣、罪質、侵害法益是否具專屬性或同一性、行為次數等一切情狀,並參酌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請從輕裁量」之意見(見本院卷第123頁),經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在不逾越內部性界限(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22罪,業經撤銷改判論處較輕之罪刑,且曾與上開經撤銷改判無罪之「丙部分」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則本案於酌定其應執行之刑時,自應參考前開案件所定應執行刑之刑度而為裁量)及外部性界限之範圍內,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陳勇松

書記官 施瑩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526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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