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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71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廖建瑜林孟皇吳勇毅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即被告
盧志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3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盧志豪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盧志豪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準此,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因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混合時,應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所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各判決、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聲請書附表編號7之宣告刑【罰金部分】、最後事實確定判決法院及其案號皆應更正如下述附表編號7所示)。又上開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至6)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7),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惟受刑人已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上親自簽名同意聲請定刑,有上開調查表附卷可參,則本件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於法無違。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如附表各罪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總刑期為有期徒刑5年7月),附表編號1至6前經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故此次應於有期徒刑4年11月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均為戕害自我身心為主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則為非法持有逾量之第二級毒品罪,以上之犯罪類型、罪質或行為態樣、犯罪時間均相同、相類或相近,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不應過度實質累加其刑,但與附表編號6、7所示之罪,其罪名(質)截然不同,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參酌受刑人於112年3月17日針對本件定執行刑陳述:「無意見」(見本院卷第211頁陳述意見狀),就附表所示各罪之有期徒刑(附表編號7之罪所處併科罰金之部分,並無宣告多數罰金刑之定執行刑問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吳勇毅

書記官 許家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2次) 犯 罪 日 期  108年02月11日 108年05月14日 108年03月23日、108年03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154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2929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88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8年度桃簡字第1145號 108年度桃簡字第1689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1874號  判決日期 108年05月27日 108年10月15日 108年11月1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8年度桃簡字第1145號 108年度桃簡字第1689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1874號  判決日期 108年06月25日 108年11月12日 109年02月25日(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9958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17478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9776號(未定刑)   編號1-5經臺灣高院109年度聲字2724號定刑為1年6月。(桃園地檢109年執更3266號)     編號1-6經桃園地院110年度聲字1652號定刑為1年8月。(桃園地檢110年執更2465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非法持有逾量之第二級毒品罪 行使偽造特許證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02月14日 108年02月01日 108年02月0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886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886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42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74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74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2032號  判決日期 109年04月30日 109年04月30日 109年12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74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74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2032號  判決日期 109年04月30日 109年04月30日 110年02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9776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9776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3587號   編號1-5經臺灣高院109年度聲字2724號定刑為1年6月。(桃園地檢109年執更3266號)     編號1-6經桃園地院110年度聲字1652號定刑為1年8月。(桃園地檢110年執更2465號)   
編     號  7   罪     名  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3月、併科罰金5萬元   犯 罪 日 期  108年02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6154、620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原上訴字第86號    判決日期 111年08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原上訴字第86號    判決日期 112年度02月0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443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718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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