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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78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曾淑華李殷君陳文貴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連龍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3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連龍得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連龍得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編號2宣告刑欄應更正為「有期徒刑7年6月(共4次)」,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各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茲據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卷附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經本院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於裁定前發函予受刑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惟受刑人迄本院裁定前,仍未為任何陳述,是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正當,應依法定應執行之刑。

三、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係偽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渠等罪質、侵害法益、犯罪情節等尚非均同;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所反映人格特質之差異,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之不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重複非難程度有別,與本件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8月以上,有期徒刑12年3月以下之範圍內,並參酌編號2至4所示之罪,曾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已有大幅度酌減其刑之情形,暨上開數罪所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另上開數罪對法益之侵害並無應予特別加重之必要,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等總體一切情狀,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就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所受有期徒刑3月部分,形式上雖已執行完畢,然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仍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該有期徒刑3月部分,則屬於就所定應執行刑執行時應為如何折抵之問題,末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書記官 俞妙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教唆犯偽證罪      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年6月 (共4次) 有期徒刑7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6月8日至106年6月14日間某日 101年10月19日前某日、 101年11月13日前某日、 102年3月26日、 102年6月27日至102年8月1日間某日 102年6月27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449號等 士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5935號等 士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5935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3524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3133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3133號  判決日期 107年12月19日 110年7月7日 110年7月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880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5530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553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8年12月4日 112年1月4日 112年1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          否 備            註  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再字第37號(已執畢)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32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32號    編號2至4所示之罪,曾經士林地院104年度訴字第20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  
編            號  4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貪污治罪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2年8月間某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5935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3133號    判決日期 110年7月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553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1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32號     編號2至4所示之罪,曾經士林地院104年度訴字第20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784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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