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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94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許永煌黃美文雷淑雯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沈文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4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沈文翔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文翔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本文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4罪,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裁判確定前所犯,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均為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所侵害法益均相同,彼此間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參酌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89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等情,並考量受刑人於民國112年4月10日出具之「陳述意見狀」所載「無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89頁)後,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雷淑雯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新臺幣1萬元 犯   罪  日   期  110年4月13日 110年4月29日 110年4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6445、17785、18838、23303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6445、17785、18838、23303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69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895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895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89號  判決日期 111年6月8日 111年6月8日 111年3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895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895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89號  確定日期 111年7月5日 111年7月5日 111年6月9日(撤回上訴)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9230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緝字第2417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9230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緝字第2417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354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3017號)   編號1至2至曾經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89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編            號  4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犯   罪  日   期  110年4月20日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7503號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762號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判決日期 111年7月28日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762號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確定日期 111年9月16日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備            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9621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3074號)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944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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