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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8號

證券交易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張紹省葉乃瑋羅郁婷

上訴人
即被告
李述德
選任辯護人
萬建樺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明展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品淞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洪嘉宏
選任辯護人
李傳侯律師
選任辯護人
胡峰賓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周勝考
選任辯護人
謝世瑩律師
選任辯護人
翁偉倫律師
選任辯護人
徐鈴茱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趙藤雄
選任辯護人
陳彥希律師
選任辯護人
葉建廷律師
選任辯護人
劉明芳律師
被告
許銘文
選任辯護人
陳一銘律師
被告
許自強
選任辯護人
洪東雄律師

連思藩律師

黃文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述德、許銘文、趙藤雄、許自強、周勝考、洪嘉宏均自民國壹佰壹拾伍年貳月拾玖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由

一、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8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5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10年,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亦有規定。另被告諭知無罪者,雖視為撤銷限制出境、出海,但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4規定,於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如有必要,仍得繼續限制出境、出海。

二、被告李述德、許銘文、趙藤雄、許自強、周勝考、洪嘉宏(下稱被告等6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審分別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同年12月28日為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再因刑事訴訟法之限制出境新制施行而由原審重為處分,裁定上開被告等6人自109年2月19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迭次延長後,本院於114年6月9日裁定上開被告等6人均自114年6月19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

三、茲因上開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期間將於115年2月18日屆滿,本院參酌檢察官、上開被告等6人及其等辯護人之意見,並審酌全案證據資料後,經查:

㈠、被告李述德經原審認定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被告周勝考、洪嘉宏則均經原審認定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罪,自堪認其等涉犯上開罪名之犯罪嫌疑重大。至被告趙藤雄、許自強所涉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第1項第2款之非常規交易其犯罪所得金額達1億元以上罪及同法第17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之特別背信其犯罪所得金額達1億元以上罪,暨被告許銘文所涉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部分,雖經原審就上開罪名諭知無罪,但檢察官已就此部分不服而提起上訴,且依卷內相關證人所述及其他事證,仍堪認被告趙藤雄、許自強、許銘文涉犯上開罪名之犯罪嫌疑重大。

㈡、前開被告等6人所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第4款、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款等罪,俱屬最輕本刑為5年或7年有期徒刑之重罪,可預期判決或執行之刑度既重,則妨礙審判程序進行或規避刑罰執行之可能性增加,蓋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此乃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且上開被告等6人或曾為中高階公務員、或為民意代表、或為企業負責人及中高階主管,具有一定之資力及人脈,具有逃亡境外之能力,自有相當理由足認其等有逃亡出境之虞,符合前引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所定要件。

㈢、準此,本院經權衡上開被告等6人之人權保障及司法權有效行使等公共利益之維護,暨其等居住及遷徙自由權受限制之程度,認依目前第二審繫屬中之訴訟進度,仍有繼續對上開被告施以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裁定上開被告等6人均自115年2月19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之2第1項第2款、第93條之3第2項、第93條之4,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葉乃瑋

                   法 官 羅郁婷

                   書記官 陳雅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8號於民國 115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證券交易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