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5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蔡明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7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明均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明均因傷害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四罪,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日前,本院並為各該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有上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附卷可佐。是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經徵詢受刑人意見,考量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罪質、非難程度之異同,暨上揭犯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部分罪刑先前已定之執行刑,並衡酌其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蔡明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罪 名 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案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確定判決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易科罰金 備 註 1 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 有期徒刑3年4月 109年3月1日前某日至109年3月1日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695號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170號 110年5月6日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894號 110年9月2日 否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70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 2 傷害 有期徒刑2月 109年3月1日 是 3 踰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 有期徒刑6月 109年8月30日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18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700號 110年8月3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700號 110年12月7日 是 4 傷害 有期徒刑1年2月 108年12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439號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512號 112年12月13日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512號 113年1月19日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