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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65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邱滋杉黃翰義邱瓊瑩

聲明異議人
陳清奇
受刑人
朱恩涵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09年度執聲字1685號、110年度執聲字第882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

(一)聲明異議人陳清奇為其配偶即受刑人朱恩涵提出聲明異議,檢察官未對受刑人所犯數罪做全盤整體考量,致受刑人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分別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高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執聲字1685號、110年度執聲字第882號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並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4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確定(下稱A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89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下稱B裁定),致附表一編號4至8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6月,無法與附表二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而須承受A、B裁定接續執行有期徒刑24年2月之刑期,非難重複程度過高。檢察官就該管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案件,並未視為一體擇取其中一個或數個確定判決日期為基準,依法就各該確定判決日期前之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亦即將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28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下稱C裁定)】為單一應執行刑,另將附表一編號4至8所示重罪與附表二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而有違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之客觀性義務。

(二)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罪,早於108年間即由C裁定另定應執行刑,而附表一編號4至8之罪犯罪日期為105年8月至10月間,附表二各罪之首先判決確定日期為108年1月3日,本得與附表一編號4至8所示重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此對受刑人較為有利,自無庸將C裁定重複合併於A裁定附表所示之罪內。若將附表一編號4至8所示重罪與附表二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下稱D方案),其定刑上限為有期徒刑23年8月以下,下限為附表一編號7所示有期徒刑15年4月以上,恤刑裁量空間最多可達有期徒刑8年4月以下,即使加上C裁定之有期徒刑1年2月,必較A、B裁定接續執行有期徒刑24年2月更為有利。又D方案與C裁定之刑期總和有期徒刑24年10月(18年6月+5年2月+1年2月)為合併上限,D方案最長刑期有期徒刑18年6月及C裁定有期徒刑1年2月之刑期總和有期徒刑19年8月為下限,亦有減輕有期徒刑5年2月以下之裁量空間,依然有利於受刑人。

(三)受刑人有4件接續執行之定應執行刑,為避免責任非難過度重複評價,應綜合判斷施用、持有及販賣第一、二級毒品各罪間之整體關係及密接程度,妥適調和其所犯施用、持有毒品等輕罪與販賣毒品重罪間在刑罰體系之平衡,然

無衡量其所犯數罪之整體性,亦未考量比例、平等、責罰相當及重複評價禁止原則,迫使受刑人須接續執行重刑,請求撤銷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處分,併促請檢察官改變組合聲請定刑。

二、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經法院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確定者,該刑罰之法律效果於斯時即告確定,自無從給予受刑人選擇是否與其他之罪定應執行刑之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74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本件聲明異議人陳清奇為受刑人朱恩涵之配偶,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足憑,其以檢察官上開執行之指揮不當,向本院聲明異議,程序上並無不合,先予敘明。

(二)附表一、二所示數罪中,最先判決確定者為附表一編號1之罪(即107年2月27日),附表二各罪均為附表一最早判決確定日即107年2月27日後所犯,與「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數罪併罰要件未合,則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前開數罪分為附表一、二2群組,分別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其分組方式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定刑要件,於法無違。嗣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刑,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4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確定(即A裁定);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刑,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89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即B裁定)等情,有前開裁定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上開裁定業已確定,具實質之確定力,且其等所包含之案件並無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執行刑確定裁判之基礎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則附表一編號4至8既已與附表一其他各罪之宣告刑合併定執行刑,自不得將其中附表一編號4至8單獨抽出,再與附表二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否則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

(三)聲明異議意旨雖主張檢察官接續執行A、B裁定之執行刑有責罰顯不相當之情形,應以其主張之D方案重新聲請定刑為妥適云云,然A、B裁定酌定之應執行刑,已考量各罪罪名、犯罪時間等定應執行刑之要求併予審酌而為相當之恤刑,尚難認有何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或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其應執行刑之必要。且D方案組合各罪之最早判決確定日期為108年1月3日(即附表二編號1、2),而附表一各罪犯罪時間均在該附表二最早判決確定日之前,亦無僅就附表一部分犯罪任意抽出與附表二合併定刑之依據。況且,倘如依聲明異議人之主張(即D方案),將附表一編號4至8與附表二各罪合併定刑,最長刑期可定24年【即附表一編號4至8依其原確定判決時所定應執行刑18年6月+附表二編號1至8依其原定刑裁定所定應執行刑2年2月+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罪3年4月】,再與附表一編號1至3依C裁定所定應執行刑1年2月接續執行結果,最長刑期可執行25年2月,相較A、B裁定接續執行之總刑期24年2月(即19年+5年2月),更多出1年,並非必然更有利,難認A、B裁定之組合客觀上屬過度不利評價致對受刑人責罰顯不相當。

(四)綜上所述,受刑人以前詞指摘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不當,於法均有未合,是本件聲明異議,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486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附表一(即本院109年度聲字第3437號裁定)

附表二(即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890號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檢察官未衡以受刑人犯罪類型多為毒品罪之相似罪質,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邱瓊瑩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8月10至21日 000年00月00日下午10時整 106年8月14日凌晨0時整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本院  案  號 106年度桃簡字第2345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422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832號  判決日期 107年1月16日 107年7月14日 107年11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07年2月27日 107年8月15日  108年1月2日 備註  附表編號1至3之罪前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28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7月 有期徒刑15年2月,共4次 有期徒刑3年8月,共3次 犯 罪 日 期  105年9月7日 105年8月21日、8月27日、9月4日、9月25日 105年8月31日、9月5日、9月25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220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220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220號  判決日期 109年1月21日 109年1月21日 109年1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686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686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686號  確定日期 109年5月27日 109年5月27日 109年5月27日 備註  編號4至8之罪前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322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268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編     號  7 8 (以下空白)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5年4月 有期徒刑15年3月,共4次  犯 罪 日 期  105年10月6日 105年10月9日、10月26日、12月1日、12月2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220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220號   判決日期 109年1月21日 109年1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686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686號   確定日期 109年5月27日 109年5月27日  備註  編號4至8之罪前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322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268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7年3月12日 107年3月12日 107年10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1801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1801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666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7年度審訴字 第999號 107年度審訴字 第999號 108年度審訴字 第269號  判決日期 107年11月29日 107年11月29日 108年9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7年度審訴字 第999號 107年度審訴字 第999號 108年度審訴字 第26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1月3日 108年1月3日 108年10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361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360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5745號   附表編號1至8之罪前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42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2年2月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7年10月11日 107年6月26日 107年6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6669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4264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426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審訴字 第269號 107年度審訴字 第1925號 107年度審訴字 第1925號  判決日期 108年9月12日 108年9月12日 108年9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審訴字 第269號 107年度審訴字 第1925號 107年度審訴字 第192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10月8日 108年10月8日 108年10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5746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5758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5759號   附表編號1至8之罪前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42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2年2月確定
編號  7 8 9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3年4月 併科新臺幣5萬元 犯罪日期  107年9月6日16時10分 為警採尿回溯26小時內某時 107年9月4日 107年6月中旬前某日~ 107年6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6040號等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0353號等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707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8年度審訴字 第109號 108年度上訴字 第4016號 109年度上訴字 第980號  判決日期 108年9月12日 109年1月10日 109年7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審訴字 第109號 108年度上訴字 第4016號 110年度台上字 第155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10月7日 109年2月10日 110年3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720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719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262號   附表編號1至8之罪前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42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2年2月確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565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