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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37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謝靜慧楊志雄汪怡君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鐘偉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16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鐘偉軒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鐘偉軒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聲請書附表編號1、3、4、8所載偵查機關年度案號;編號6所載判決日期;編號10所載犯罪日期及判決確定日期,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聲請書漏載,應予補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有明文。準此,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者,因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混合之情形時,應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9部分,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18號裁定應執行刑後,抗告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抗字第259號撤銷自為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聲請書附表所載有誤,應予更正),均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至10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前所犯,而本院為本件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各刑事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依照前揭說明,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佐,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並無不合。審酌受刑人以書面陳述之意見(本院卷第203頁),並考量附表所示各罪除編號7係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編號1部分為提供帳戶之幫助洗錢罪,其餘各罪均為加重詐欺案件,犯罪時間密接,在短時間內將多個人頭帳戶內詐得之款項提領層轉,侵害財產法益之手法相同,造成各被害人非輕之財物損失等重複評價程度與整體可非難性,與附表編號1至9部分前經定刑之內部界限與恤刑利益,就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有期徒刑及罰金刑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第2項、第53條、51條第5款、第7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附表:(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汪怡君

書記官 高妤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洗錢防制法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①有期徒刑1年5月 ②有期徒刑1年4月 ①有期徒刑1年6月 ②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10年12月8日至110年12月10日 ①111年3月22日 ②111年3月30日 ①111年3月28日 ②111年2月21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438號、439號、440號、111年度偵字第3111號、3355號、3357號、3368號、3646號、3977號、4494號、5316號、5359號、5588號;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5900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2401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0410、3519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基金簡字第9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644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655號  判決日期 111年9月1日 112年2月15日 112年3月2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基金簡字第9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644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655號  確定 日期 111年10月17日  112年4月17日 112年4月27日 備註  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833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832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934號   編號1至9部分,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抗字第25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①有期徒刑1年2月 ②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000年00月間某日至111年1月5日 111年1月4日至111年1月6日 ①000年00月間某日至110年11月30日 ②110年10月某日至111年1月10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285號、112年度偵字第3906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923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57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34號 1ll年度審訴字第2101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841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23日 112年8月25日 112年9月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34號 1ll年度審訴字第2101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841號  確定 日期 112年9月25日 112年9月27日 112年10月12日 備註  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473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686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884號
編號  7 8 9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11年1月2日 000年00月間某日至111年1月20日 000年00月間某日至111年1月13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828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12號、111年度偵字第17458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70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ll年度訴字第882號 112年度訴字第187號 l12年度金訴字第2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12日 112年10月23日 112年12月2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ll年度訴字第882號 112年度訴字第187號 l12年度金訴字第2號  確定 日期 112年11月17日 112年11月29日 113年1月23日 備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6612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43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84號
編號  10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000年00月間起至111年1月7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65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892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892號    確定 日期 113年5月3日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502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375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