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6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前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4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條第1項前段及第53條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1條就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採行加重單一刑之方式,除著眼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重在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蓋有期徒刑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重複非難。具體言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倘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例如複數竊盜、施用毒品或詐欺犯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時,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而得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已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2所示之犯罪時間,在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本院則為各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上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綜合考量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及數罪間之關係、所侵害法益之異同、各該數罪之罪質、非難程度、所犯數罪之時間、空間密接程度、內部性界限之拘束(亦即附表編號1所示之3罪先前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0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加計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經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750號判決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之總刑度以下),並權衡其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以及受刑人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本院訊問時所表示之意見,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詐欺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共3罪) 有期徒刑5年4月,併科新臺幣1萬元 犯罪日期 109年4月20日、同年4月23日、同年4月28日 110年1月23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4219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426號、第28098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533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29號、111年度偵字第482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907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750號 判決日期 110年3月26日 112年11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907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580號 確定日期 110年5月4日 113年2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撤緩字第176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桃園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3148號) ⒉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07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桃園地檢113年度 執字第299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