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4 分鐘讀完全文 4,60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80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林柏泓葉乃瑋錢衍蓁姚念慈

抗告人
即受刑人
張家軍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5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張家軍(下稱抗告人)因犯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審核後認聲請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

㈠我國法律以實定法為主、以法律規範為本,從法律風險管理角度而言,預防管理,須以法律為圭臬;立法者基於刑事政策之考量,避免數罪加重累計致使處罰嚴峻,罪責失衡,藉此將受刑人所犯數罪合併之刑度得以重新裁量,以防止刑罰過苛。經定其應執行刑,因較有利於受刑人以保障人權,然於適當裁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依刑度之衡量為單一案件而言,於法為自由裁量。既刪除刑法第56條同一罪名之「連續犯」,但於數罪時,依內部界限,考量法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依立法意旨,「想像競合」與「法規競合」固同屬一行為,而該當數個構成要件,惟二者本質上及其所衍生之法律效果仍有不同,前者係因侵害數法益,為充分保護被告者法益,避免評價不足,乃就其行為所該當之數個構成要件分別予以評價,而論以數罪,但因行為人只有單一行為較數個犯罪行為之侵害為輕,揆諸「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法律乃規定從一重處斷,即為已足,而為科刑上或裁判上一罪;後者則因僅侵害一法益,為避免牴觸雙重評價禁止原則,只須適用最適切的構成要件予以論罪科刑,即足以包括整個犯罪行為之不法內涵,故其他構成要件之罪責均排斥不用。然因法律間之「外部界限」與「內部界限」之區分,自有法律獨立空間,自由刑涉及層面廣泛,嚴重危害人身自由,除手段必要性,限制妥當性,特別之刑罰,因有競合關係,相扣與比例原則屬憲法保障人民生命、自由等權益,應及於刑度之合併縮減比例。

㈡新法施行後,各法院定應執行刑之案例如下: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067號刑事判決,共判處有期徒刑24年1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4月。⒉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192號刑事判決,共判處有期徒刑30年,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38號刑事判決,共判處有期徒刑12年8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⒋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195號刑事判決,共判處有期徒刑132年8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⒌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7085號刑事判決,共判處有期徒刑11年8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8月。⒍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503號刑事判決,共判處有期徒刑18年,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8月。⒎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934號,共判處有期徒刑25年7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2月。⒏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067號判決,共判處有期徒刑24年,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4月。觀諸上開案例,於合併定應執行刑時均大幅減低,抗告人本件卻未受合理寬減。

㈢又本件定應執行刑所涉犯數罪,犯罪時間相近,類型、手法相同,請審酌抗告人僅國中智識程度,又有兩名2歲以下子女需照顧,因犯詐欺數罪遭定應執行刑2年3月,實有過苛過重。懇請法院重新給予合理、公平、從輕之裁定云云。

三、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乃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985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倘法院於審酌個案具體情節,裁量定應執行之刑時,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或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3項等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規範之目的(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者,即屬其裁量權合法行使之範疇,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89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抗告人所犯如原裁定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決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原審法院聲請就原裁定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原審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抗告人之素行,附表編號1至4均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罪行,行為態樣、侵害法益均屬相同及抗告人對本件定刑表示之意見等情,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係在各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1年2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各罪宣告刑之合併刑期為有期徒刑3年5月)以下,業已審酌抗告人各次犯行侵害法益之性質、罪責相當性、比例原則及刑罰邊際效應等定刑之各項因子。是原裁定基於上開定刑考量所定之刑,於內部界線內再予以定刑,已相當減輕抗告人之應執行刑,亦符合量刑裁量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要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且與法律規範之目的、精神、理念及法律秩序亦不相違背,核無不當。抗告意旨猶執前揭情詞,主張原裁定所定執行刑過重,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及罪刑責罰相當原則云云,核係對原審所為定應執行刑裁量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並無理由。

㈡又抗告意旨所指其他案件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等情縱令屬實,核屬法官酌量各該具體案件情形之結果,於本案並無相互拘束之效力。且其他案件定應執行刑之刑度如何,因各行為人素行、犯罪目的、手段、態樣等量刑因素各異,基於個案情節差異與審判獨立原則,自不得將不同案件裁量之行使比附援引為本案之量刑輕重比較,即遽以指摘原裁定定刑不當,而請求從輕或更有利於抗告人之裁定,是抗告人援引無關之他案裁判,指摘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過重,難謂可採。

㈢綜上,原裁定並無濫用裁量權等違法或不當之處,抗告人猶執前詞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葉乃瑋

法 官 錢衍蓁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家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35號、112年度執字第6717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張家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家軍因犯詐欺等案件(詳如附表)
    ,先後經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就
    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已如前述,固然
    其所犯附表編號4號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得易服社會勞動
    ,其餘部分則受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惟受刑
    人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
    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聲請卷參照),檢察官據以為
    本案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而經函詢受刑人,雖其表示「……
    請考量我所犯罪金額不高,犯罪手段簡單,請給我一個回家
    的機會……」云云。但參酌其素行,屢犯此類犯罪,歷偵審程
    序亦未悔改,法意識薄弱,不宜定過輕之應執行刑,是綜合
    一切情事,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瑜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808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