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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0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潘翠雪陳俞婷商啟泰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慶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6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慶德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張慶德(下稱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數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及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第51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附表編號1裁判確定日民國109年9月23日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附表編號1、3至10、12、14至16均為竊盜罪,編號2、11係以竊取而得之信用卡為簽帳單上之偽造署名之偽造文書罪,編號13係以竊取而得之提款卡盜領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犯罪時間於109年3月30日至000年0月00日間,行為態樣、手段及動機相同或相似,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並考量受刑人犯罪情節、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復權衡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所定應執行刑於在各宣告刑之最長期(有期徒刑6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有期徒刑5年6月)以下,況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前經士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53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附表編號6至8所示各罪經士林地院109年度審簡字第1039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附表編號9至11所示各罪經臺北地院109年度審簡字第1572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附表編號12至15所示各罪經士林地院110年度審簡字第5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故加計如附表編號16所示刑期(有期徒刑3月)之總和,即為本件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之內部性界限,並經詢問受刑人意見,其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157頁)等情,茲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1條、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陳俞婷

法 官 商啟泰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偽造文書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罪日期  109年06月06日9時3分許 109年06月06日9時3分許 109年08月21日23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981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981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98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342號 109年度訴字第342號 109年度訴字第342號  判決日期 109年08月17日 109年08月17日 109年08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342號 109年度訴字第342號 109年度訴字第342號  判決日期 109年09月23日 109年09月23日 109年09月23日  備註   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500號     編號1-3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編號1-5曾經士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53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士林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614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罪日期  109年06月12日23時許 109年09月14日0時30分許 109年03月30日7時59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8994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7527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93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09年度簡字第2112號 109年度士簡字第842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1039號  判決日期 109年08月17日 109年12月25日 110年01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09年度簡字第2112號 109年度士簡字第842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1039號  判決日期 109年09月30日 110年03月25日 110年03月09日  備註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197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815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123號   編號1-5曾經士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53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士林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614號)  編號6-8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罪日期  109年04月04日13時45分許至14時7分許 109年04月21日20時許 109年06月15日14時45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932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932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197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1039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1039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1572號  判決日期 110年01月29日 110年01月29日 110年02月04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1039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1039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1572號  判決日期 110年03月09日 110年03月09日 110年03月15日  備註   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123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049號   編號6-8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編號9-11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竊盜 偽造文書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罪日期  109年07月19日13時30分許 109年06月15日15時許 109年06月20日18時至19時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1977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1977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423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1572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1572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55號  判決日期 110年02月04日 110年02月04日 110年05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1572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1572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55號  判決日期 110年03月15日 110年03月15日 110年06月22日  備註   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049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886號   編號9-11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編號12-15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詐欺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罪日期  109年06月21日4時21分許、4時29分許 109年07月05日11時15分許 109年07月14日17時50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4230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4230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423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55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55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55號  判決日期 110年05月18日 110年05月18日 110年05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55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55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55號  判決日期 110年06月22日 110年06月22日 110年06月22日  備註   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886號     編號12-15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編   號  16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罪日期  109年07月12日12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56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1200號    判決日期 110年07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1200號    判決日期 110年07月30日    備註   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296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002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