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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2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潘翠雪商啟泰陳俞婷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玉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8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玉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玉玲(下稱受刑人)因詐欺、偽造文書等罪,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詐欺、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檢察官經受刑人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附表編號1所示為背信罪、詐欺取財罪,附表編號2、3均為詐欺取財罪、行使變造私文書罪,並考量受刑人犯罪情節、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各罪間之關係、受刑人經本院函詢後以書狀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119頁),復權衡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陳俞婷

書記官 李政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偽造文書  詐欺、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5罪) 有期徒刑7月(15罪) 有期徒刑1年6月(1罪) 有期徒刑1年3月(6罪) 有期徒刑1年11月(1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7罪) 有期徒刑9月(4罪) 有期徒刑1年1月(1罪) 有期徒刑8月(2罪) 有期徒刑11月(6罪) 有期徒刑1年5月(8罪) 有期徒刑1年8月(1罪) 有期徒刑1年4月(1罪) 有期徒刑6月(10罪) 犯罪日期  107年9月6日 108年1月18日 105年10月18日至108年1月22日(69次) 106年2月9日至107年3月31日(10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90號等 臺北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15470號等 臺北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1547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479號 111年度上重訴字第16號 111年度上重訴字第16號  判決日期 110年11月24日 112年9月14日 112年9月1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479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5577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5577號  確定日期 110年12月20日 113年1月17日 113年1月17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否        是  備       註  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9號(經本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247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85號(經本院以111年度上重訴字第16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91號(經本院以111年度上重訴字第16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221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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