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7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魏語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9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魏語豪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語豪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且按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於民國110年5月18日確定日期之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再者,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4至7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因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從而,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除編號7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編號8為幫助一般洗錢罪外,其餘均為加重竊盜罪、加重竊盜未遂罪,侵害法益及罪質相同,且犯罪時間相近,於合併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並無特別加重之必要,倘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另考量附表編號4至6、7至8曾經法院分別以裁定或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6月,以及受刑人犯罪所反映之人格特質,參酌上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並考量定刑之外部性、內部性界限、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行為人之人格、各罪間之關係(侵害法益、罪質異同、時空密接及獨立程度)及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語(詳見本院卷第267頁之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查詢表)等一切情狀,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㈢至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有關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部分,既無刑法第51條第7款所謂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即應併予執行,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加重竊盜 加重竊盜 加重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8月26日4時10分許 109年9月20日4時3分 許 109年9月18日2時30 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 案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8327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613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28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本院 案 號 110年度原上易字第10號 110年度原易字第23號 110年度原上易字第43號 判決日期 110年05月18日 110年05月03日 110年10月0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確定 日 期 同上 110年6月23日 同上 備註 ⒈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原簡字第3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 ⒉附表編號7至8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05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加重竊盜未遂 加重竊盜 加重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月15日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9月1日凌晨4時41分許 109年9月1日凌晨4時 57分許 109年9月1日凌晨4時 57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 案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62號、110年度偵字第1188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62號、110年度偵字第1188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62號、110年度偵字第118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審原簡字第30號 110年度審原簡字第30號 110年度審原簡字第30號 判決日期 110年08月31日 110年08月31日 110年08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確定 日 期 111年1月18日 111年1月18日 111年1月18日 備註 ⒈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原簡字第3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 ⒉附表編號7至8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05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編 號 7 8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犯 罪 日 期 109年11月10日晚上1 1時許 109年10月19日至109 年10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 案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3660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030、6424號、110年度偵字第16179、21987、23316、3309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本院 案 號 110年度原簡上字第1號 111年度原上易字第31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27日 111年11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最高法院 案 號 同上 112年度台上字第983號 判決確定 日 期 同上 112年3月30日 備註 ⒈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原簡字第3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 ⒉附表編號7至8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05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