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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76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劉嶽承古瑞君王耀興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思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1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思宏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思宏因犯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

㈠、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㈡、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

㈢、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縱令所犯數罪中有一罪刑已經執行完畢,仍應就其所犯各罪更定應執行刑;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院已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函詢受刑人關於本件定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表示從輕量刑等語(見本院卷第217頁),合先敘明。

㈡、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且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均係在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前所犯(聲請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誤載犯罪日期應予更正),本院並為最後事實審法院,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附表編號2、編號4至7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3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惟受刑人已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3頁),故得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㈢、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態樣、侵害法益、行為次數等情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之程度,考量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並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邊際效應遞減之不當效果,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雖經法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但因與附表編號2、編號4至7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至受刑人已執行完畢部分,依上揭說明,此部分仍得由檢察官於核發執行指揮書時,扣除該部分已執行完畢之刑,尚不影響本件應予定其應執行刑之結果,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古瑞君

法 官 王耀興

書記官 陳雅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陳思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9/05/28-109/07/09 110/08/23-110/09/30 111/09/09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881號等、111年度偵字第78號等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7103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324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臺灣高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緝字第11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868號 111年度簡字第2854號  判決日期 111/11/15 111/10/25 111/12/13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最高法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緝字第11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926號 111年度簡字第285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12/28 112/03/09 112/01/3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40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968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59號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200,000元 犯罪日期  109/1/13-109/7/27 110年5月至7月間-110/9/17 111/06/22-111/07/26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470號等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7942號等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531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401號 111年度訴字第1545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904號  判決日期 112/06/07 112/07/31 112/12/12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401號 111年度訴字第1545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165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7/12 112/08/30 113/04/2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701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057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618號 
編號  7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1月(2次) 有期徒刑1年2月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09/3/11-109/4/14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1034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339號    判決日期 113/03/06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33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4/1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3704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763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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