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16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朱啓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4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啓嘉(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聲請書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但書第3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依刑法第53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判決意旨參照),且係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278號判決意旨參照)。若檢察官所聲請之法院並非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則該法院本無管轄權,即應從程序上駁回檢察官之聲請,始為適法(最高法院88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惟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最後為事實審理並諭知罪刑之法院,應為附表編號1所示之新北地院,而非本院,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院並非最後事實審法院。是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本件定其應執行刑,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賭博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12年4月10日 109年6月3日至 109年8月24日 109年4月23日至 109年5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4516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499號等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499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3521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531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531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13日 112年9月19日 112年9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3521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1278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1278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2年12月11日 113年6月5日 113年6月5日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否 (不得易科罰金) 否 (不得易科罰金)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157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391號(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153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9年7月17日至 109年9月底 109年4月20日至 000年0月間 109年6月15日至 000年0月下旬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499號等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499號等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499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531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531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531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19日 112年9月19日 112年9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1278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1278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1278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3年6月5日 113年6月5日 113年6月5日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不得易科罰金) 否 (不得易科罰金) 否 (不得易科罰金) 備註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391號(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153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