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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49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鄭水銓孫沅孝沈君玲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榮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7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榮林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榮林(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被告犯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是否執行完畢,均係以所定之應執行刑全部執行完畢為斷。其在定應執行刑之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故,自應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時,扣除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合先敘明。末按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本院業予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之刑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受刑人以書面傳真方式回覆表示:因如此判決比車手重,所以懇請鈞長能重新量刑等語,有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查詢表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51頁),合先敘明。

(二)查受刑人因詐欺取財等數罪,先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⑴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848號裁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⑵附表編號10所示之罪(共7罪),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68號判決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嗣經本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539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有上開裁定書、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依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定其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裁判所定其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之內部界限(即3年2月+1年9月=4年11月)所拘束,是兼衡上開內、外部界限之範圍,及基於法秩序理念及法安定性原則,尊重附表編號1至9、10所示之原定執行刑內部界限,並審酌受刑人所犯罪質(均係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多係在同一詐欺集團於同一段期間內所為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行為次數、侵害法益、犯罪時間之間隔、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及受刑人於各案之犯後態度及未彌補被害人損失之情形,兼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日後賦歸社會更生、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孫沅孝

法 官 沈君玲

書記官 羅敬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495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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