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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7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曾淑華李殷君陳文貴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東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4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東德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附表編號1至9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附表編號1、7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東德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7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各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情形,茲據檢察官依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卷附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正當,應依法定應執行之刑。

三、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係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衝鋒槍、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持有第一、二級毒品、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手槍、轉讓禁藥、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渠等罪質、犯罪情節尚非均同;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所反映人格特質之差異,所犯上開各罪犯罪類型之不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重複非難程度有別,與上開數罪所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及上開數罪對法益之侵害並無應予特別加重之必要,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參以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112年度聲字第35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編號8所示之罪,曾經桃園地院110年度訴字第67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9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418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並參酌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為無意見之表示等語(見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狀)等一切情狀,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就附表編號1至9有期徒刑部分及附表編號1、7併科罰金部分各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復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然後依法定標準定其應執行之刑。因此,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而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關於易服勞役,亦應依原確定裁判所諭知之標準折算為基礎。再刑法第42條第4項規定「依第51條第7款所定之金額,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不同者,從勞役期限較長者定之」;第5項規定「罰金總額折算逾一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一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依前項所定之期限,亦同」,乃數罪併罰中有關罰金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之比較適用,以及罰金總額(含單一宣告罰金刑及數罪併罰執行刑之情形)折算勞役期限逾一年之折算標準。查附表編號1、7關於所處併科罰金部分,原確定判決均分別各諭知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下同)1仟元折算1日,此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本院經審酌後,就前開關於所處併科罰金部分,既定應執行併科罰金45萬元如上,該罰金總額依前揭原確定判決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其勞役期限已逾1年,乃依刑法第42條第5項規定,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29號判決意旨參照)。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非法持有非制式衝鋒槍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    持有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20萬元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0月底某日至110年6月11日 109年7月18日 109年8月30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1784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4264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426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1150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111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111號  判決日期 111年2月17日 111年8月19日 111年8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1150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111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11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4月7日 111年9月28日 111年9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            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400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977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978號   編號1至6所示之罪,曾經桃園地院112年度聲字第35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編            號  4 5 6 罪            名     持有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4月7日前3、4日至110年4月7日 111年3月11日晚間6時44分許為警採尿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 111年3月11日晚間6時44分許為警採尿回溯120小時內之某時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8905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3580、3619、4159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3580、3619、415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3967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900、904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900、904號  判決日期 111年10月19日 111年11月17日 111年11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3967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900、904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900、904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11月25日 111年12月28日 111年12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            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15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49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50號   編號1至6所示之罪,曾經桃園地院112年度聲字第35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編            號  7 8 9 罪            名  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手槍       轉讓禁藥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0萬元 有期徒刑3月(7次) 有期徒刑4月(1次) 有期徒刑5年2月(2次) 有期徒刑5年1月(2次) 犯   罪   日  期  110年5月10日前 110年9月1日、 110年9月2日、 110年9月3日、 110年9月4日、 110年9月21日、 110年10月10日、 110年10月31日、 110年8月19日 110年8月18日、 110年8月22日、 110年9月7日、 110年10月19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592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59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5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1394號 110年度訴字第678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187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11日 112年6月15日 112年11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1394號 110年度訴字第678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18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5月17日 112年10月18日 113年1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497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615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614號    編號8所示之罪,曾經桃園地院110年度訴字第67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編號9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高院112年度上訴字第418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773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