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訴字第1111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東德
(另案於法務部○○○○○○○○羈押 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426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陳東德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第一級海洛因玖包、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捌袋、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及如附表編號四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東德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列管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09年7月18日上午7時許前某時,在桃園市八德區某不詳地點,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和」之成年人,以新臺幣(下同)8萬5,000元之價格,同時購入第一級毒品海洛因9包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8包(逾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且自該時起無故持有之。嗣於109年7月18日上午7時許,陳東德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內為警查獲,並扣得陳東德所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9包(驗前淨重合計11.3公克,驗前純質淨重1.71公克,驗餘淨重合計11.28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8袋(驗前淨重合計56.739公克,驗前純質淨重合計40.0792公克,驗餘淨重合計56.6791公克),始查悉上情。
㈡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9年8月30日晚間7時35分許前某時,在臺灣地區某不詳地點,以不詳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同時購入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且自該時起無故持有之。嗣於109年8月30日晚間7時35分許,在桃園市桃園區中平路182前為警攔檢盤查查獲,並扣得陳東德所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16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前毛重合計7.32公克),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陳東德分別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員警職務報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勘察採證同意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毒品編號:GD000-000-0、GD000-000-0)、查獲現場照片、扣案物品照片、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扣押物品清單(人工鑑別編號000000000號)、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扣押物品清單(人工鑑別編號000000000號)、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記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毒品編號:D109偵-1052)、查獲現場照片、扣案物品照片、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查獲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人工鑑別編號000000000號)、如附表「鑑驗報告」欄所示之毒品鑑定書、檢驗報告。
㈣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㈠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同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就犯罪事實欄㈡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公訴意旨雖就犯罪事實欄㈠部分漏未論及被告尚涉有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就犯罪事實欄㈡部分漏為論及被告尚涉有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惟蒞庭實行公訴之檢察官已當庭補充(見本院卷第153頁),基於檢察一體之原則,本院自得予以審理,附此敘明。
㈡被告就犯罪事實欄㈠以一購買而持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同時觸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就犯罪事實欄㈡以一購買而持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同時觸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均為想像競合犯,皆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分別從一重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及持有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㈢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依照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及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可知,檢察官就前階段被告構成「累犯事實」負擔主張及舉證責任,並就後階段被告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事項」負擔主張及說明責任;而前案紀錄表是司法機關相關人員依憑原始資料所輸入之前案紀錄,僅供法官了解本案與他案是否有同一性、單一性之關聯及被告有無在監在押之情形所用而已,非被告前案徒刑執行完畢之原始資料或影本(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於準備程序時檢察官並未就累犯之事實及加重其刑事項提出證明方法,基於我國刑事審判程序採取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以及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但書目的性限縮以有利被告事項為限,本院自無從僅憑非屬原始資料之被告前案紀錄表,遽以依職權認定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
㈤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國民健康危害甚鉅,竟漠視法令禁止規範,未經許可無故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助長毒品流通,且易滋生其他犯罪,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非無悔意,另雖本件檢察官就被告構成累犯或加重其刑事項並未具體指出證明方法,然本院仍可就累犯資料在刑法第57條第5款中予以審酌及評價(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參照),故本院斟酌被告前於101年間,因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並執行完畢之素行不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參,兼衡以被告之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之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粉末9包、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白色透明結晶、白色結晶塊8袋、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米白色粉末1包及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白色結晶體3包,經送驗結果,確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附表「鑑驗報告」欄所示之毒品鑑定書、檢驗報告在卷可考,自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又該第一級毒品海洛因9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8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均係被告本案持有為警查獲之毒品,業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陳明確(見本院卷第153-154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因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概認屬毒品之部分,一併予以沒收銷燬。至採樣化驗部分,既已驗畢用罄而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
㈡另扣案之注射針筒1支,雖為被告所有,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注射針筒是施用毒品的工具。」等語(見本院卷第154頁),且遍查卷內復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資證明上開物品與被告本案持有毒品犯行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項、第4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由檢察官邱文中提起公訴,經檢察官李孟亭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 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 量 檢出成分及用途 鑑 驗 報 告 一 粉末 柒包(驗前淨重合計陸點玖柒公克,純度13.24%,驗前純質淨重合計零點玖貳公克,驗餘淨重合計陸點玖陸公克)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被告持有為警查獲之毒品。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8月21日調科壹字第10923014270號鑑定書。 粉末 貳包(驗前淨重合計肆點參參公克,純度18.13%,驗前純質淨重合計零點柒玖公克,驗餘淨重合計肆點參貳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8月24日調科壹字第10923015360號鑑定書。 二 白色透明結晶 柒袋(驗前淨重合計貳拾參點貳陸公克,純度71.7%,驗前純質淨重合計拾陸點陸柒柒肆公克,驗餘淨重合計貳拾參點貳參陸貳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被告持有為警查獲之毒品。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8月2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 白色結晶塊 壹袋(驗前淨重參拾參點肆柒玖零公克,純度69.9%,驗前純質淨重貳拾參點肆零壹捌公克,驗餘淨重參拾參點肆肆貳玖公克)。 三 米白色粉末 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陸公克)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被告持有為警查獲之毒品。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9月17日調科壹字第10923016090號鑑定書。 四 白色結晶體 參包(驗前毛重合計柒點參貳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被告持有為警查獲之毒品。 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2日D0000000-0毒品原物檢驗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