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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12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游士珺黃于真陳明偉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黃靖城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5年度執助鞠字第1289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按刑法第50條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後,賦予受刑人就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有選擇是否予以定刑之權利,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黃靖城(下稱受刑人)前就「台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上所表列之案件,明白勾選不要聲請定刑,詎檢察官竟仍向法院聲請定刑,並由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4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由台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5年執助鞠字第1289號執行指揮,檢察官執行指揮顯有不當,受刑人為此聲明異議,請撤銷該指揮執行云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 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 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甚明。抗告人所犯如原裁定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均非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首揭說明,本件由上開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原審法院裁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毋須經抗告人之請求。原審依檢察官之聲請而為裁定,於法尚無違誤(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591號裁定)。是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如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無須經受刑人請求,即可為之,縱受刑人同意與否,無礙檢察官依法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為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2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因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定「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詢問在監之受刑人是否就上開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受刑人於104年7月29日在「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勾選「就上列案件我不要聲請定刑」,而表明不聲請定應執行刑,並簽名捺印其上;嗣檢察官乃僅就均屬得易科罰金之附表編號1、3所示之2罪,另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由本院於105年2月16日以105年度聲字第4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於105年3月1日確定,桃園地檢署乃分案以105年執更字第839號予以執行,因受刑人斯時於法務部○○○○○○○○○○○執行中,桃園地檢署遂於105年3月22日函請新北地檢署代為執行,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05年3月28日摰據105年執助鞠字第1289號執行指揮書等情,經本院職權調取本院105年度聲字第410號全卷、台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執助字第1289號執行卷全卷核閱無誤;是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所示之2罪,既非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而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檢察官因之依職權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所為於法並無不合,縱受刑人同意與否,仍無礙檢察官依法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而檢察官嗣依本院前述確定裁定之內容予以執行,亦屬有據,受刑人以前開情詞,指摘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向法院聲請定刑並為執行,於法有違而有執行指揮不當云云,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法 官 黃于真

                   法 官 陳明偉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持有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3/04/01 103/05/07 103/05/07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103年度偵字第22207號 103年度偵字第10617號 103年度毒偵字第2051號 103年度偵字第10617號 103年度毒偵字第2051號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否 是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3年度簡字第4974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1391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1391號  判決日期 103年10月30日 103年12月2日 103年12月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3年度簡字第4974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140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140號  確定日期 103年12月2日 104年3月16日 104年3月16日 備註  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1735號 桃園地檢104年度執字第5516號 桃園地檢104年度執字第5517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12號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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