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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24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曾淑華李殷君陳文貴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昊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8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昊宇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附表編號1至8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附表編號5、6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昊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本院按:第51條第7款部分,業經檢察官更正聲請書後,予以補充引用),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編號3備註欄誤載「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1021號」,應更正為「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1027號」),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上開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各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情形,茲據檢察官依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卷附定刑聲請切結書),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正當,應依法定應執行之刑。

三、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係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過失傷害、(加重)詐欺取財、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渠等罪質、侵害法益、犯罪情節尚非均同;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所反映人格特質之差異,所犯上開諸罪之犯罪類型之不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重複非難程度有間,與上開數罪所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及上開數罪對法益之侵害並無應予特別加重之必要,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參以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99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暨考量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表示略以:請求鈞院考量受刑人是低收入戶及中度身心障礙,且這些案件皆是為了些許小利益,更未得利,年少無知等情,予以從輕量刑等語(見114年5月26日陳述意見狀)等總體一切情狀,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就附表編號1至8有期徒刑部分及附表編號5、6併科罰金部分各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就附表編號5、6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至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其尚有另案請鈞院釐清等語(見114年5月26日陳述意見狀)。惟法院辦理定執行刑之聲請案件,於法應受檢察官聲請範圍之限制,法院無權擅將另案所宣告之刑逕予列入定應執行之範圍而考量之,苟發現受刑人另犯未經聲請定應執行之他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亦僅屬檢察官是否得再聲請原法院裁定更定其應執行刑之問題(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6號判決、98年度台抗字第751、623號、104年度台抗字第640號裁定意旨參照)。從而,受刑人所指前揭另案,若確符合數罪併罰要件,要屬受刑人是否得另向檢察官請求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問題,尚與本件定應執行刑無涉,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    過失傷害   加重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2月5日 110年12月1日  110年1月19日至110年1月21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333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134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747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126號 111年度審交簡字第246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7號  判決日期 111年10月12日 111年10月19日 111年3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925號 111年度審交簡字第246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3月22日 111年12月8日 112年2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163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01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1027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取財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7仟元(2罪) 犯  罪  日 期  110年1月21日 110年1月25日  110年2月1日 110年2月1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1439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1439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891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439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439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713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9日 111年11月9日 112年7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439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997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71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11月9日 112年3月16日 112年8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813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814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1504號     編號6所示之罪,曾經臺北地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99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編      號  7 8 (以下空白) 罪      名   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    過失傷害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8月10日 110年1月14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5618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調偵字第42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117號 113年度交上易字第13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4日 113年10月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5310號 113年度交上易字第1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12月7日 113年10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備      註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662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446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248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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