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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41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鄭富城葉力旗張育彰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舜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10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舜譯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舜譯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鄭舜譯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3之犯罪日期欄均有誤載,應予更正),且各該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即民國113年5月1日)前所犯,並以本院為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2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附表編號6至7所示之6罪,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6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卷第80~82頁),則參照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判決所定應執行刑,加計其他判決宣告刑之內部界限所拘束。

㈡本院已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爰依前揭法條規定及實務見解,並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編號1至8均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應為相同或相類,且犯罪時間均相近,及審酌其所犯附表編號4至5、6至7所示之2罪、6罪,先前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1年6月。暨考量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㈢受刑人雖表示:請准許受刑人就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731號判決之各罪,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之其餘另罪另行聲請定應執行刑,受刑人拒絕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1006號之定應執行刑聲請等語,有陳述意見狀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13頁)。惟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並非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定之情形,檢察官本無須經受刑人請求或同意,即可依職權向原審法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且受刑人如尚有其他應合併定執行刑之罪刑,僅能由該管檢察官依上開規定另聲請法院裁定,至檢察官所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依不告不理之法理,自非法院所能逕予審酌(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049號裁定參照)。本案依受刑人陳述意見狀所述,受刑人並未指明與新北地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731號判決之各罪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之「另罪」為何,且「另罪」並非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依據前開說明,本院基於不告不理原則,自無從逕予審酌或擴張檢察官聲請之範圍,故非本院所得審酌。嗣後受刑人如認有合於定應執行刑之其他案件,亦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另行提出聲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鄭舜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張育彰

                   書記官 洪靖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3次)  有期徒刑1年2月(3次) 有期徒刑1年4月(2次) 犯罪日期  111/11/30-111/12/01  111/11/30 111/11/30-111/12/01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56號等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56號等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56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1731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1731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1731號  判決日期 113/03/14  113/03/14 113/03/14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1731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1731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173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05/01  113/05/01 113/05/0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584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584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584號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3次) 犯罪日期  111/11/25  111/11/25 111/11/27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1675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1675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182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基隆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 第46號  113年度金訴字 第46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465號  判決日期 113/04/25  113/04/25 113/01/30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基隆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 第46號  113年度金訴字 第46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46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05/28  113/05/28 113/06/0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611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611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849號   編號4、5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號6、7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號  7  8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3次)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1/11/27  111/11/28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182號等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56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基隆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465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5330號  判決日期 113/01/30  114/01/14 確定 判決 法院 基隆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465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533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06/07  114/02/2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849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362號   編號6、7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415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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