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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570號

聲請發還扣押物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邱滋杉邱瓊瑩劉兆菊

聲請人
即被告
林佑映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上訴字第1570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林佑映(下稱聲請人)所有之扣案手機乙隻(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處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35,IPHONE14、紫色、門號0000000000號)、黑色硬碟乙臺(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處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36,含傳輸線),前經扣押在案,復未經本院宣告沒收,本案嗣經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991號判決確定,應可認無留存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聲請准予發還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同法第317條亦有明文。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始得依上開規定發還;倘扣押物尚有留存之必要者,即得不予發還;而有無留存之必要,雖應由受理訴訟繫屬之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然案件如未繫屬法院,或已脫離法院繫屬,則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是否發還,應由執行檢察官依個案具體情形,予以審酌(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803號裁定參照)。

三、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訴字第305號判決就聲請人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扣案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毒品沒收銷燬之;另就聲請人所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2年8月;扣案如附表編號4、5、6所示之毒品均沒收銷燬之,其餘扣案如附表編號1、2、3、9至32所示之物均沒收。嗣聲請人僅就其中製造第二級毒品部分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4684號判決上訴駁回,再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14年5月22日以114年度台上字第199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是就聲請人所涉上開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業已確定在案,揆諸首揭說明,本案既已確定而脫離本院繫屬,關於本案扣押物發還事宜,本院即無從辦理,應由執行檢察官依個案具體情形審酌。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還扣押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劉兆菊

                   書記官 謝崴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押物編號 扣押物名稱 數量 淨重 檢驗結果 1 A-1-1 至 A-1-7 大麻植株 (菸草檢品) 7包 1.6公克 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2 A-1-8 至 A-1-23 大麻植株  16株 - 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3 A-2 大麻種子 2顆 0.03公克 均不具有發芽能力,種子發芽率0% 4 A-3 疑似大麻 (菸草狀檢品) 1袋 1.2公克 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5 A-38 疑似大麻 (菸草狀檢品) 1袋 90.1公克 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6 A-4 疑似大麻煙 (菸捲檢品) 1支 0.9公克 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7 A-5 疑似MDMA毒品 1顆 0.1公克 含有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8 A-6 疑似LSD毒品 6片 - 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9 A-7 大麻研磨器 2個 - 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10 A-8 吸食器 1個 - 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11 A-9 溫溼度器 2個 - 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12 A-10 PH值檢驗器 3臺 - 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13 A-12 定時開關 2個 - 未檢出 14 A-13 延長線 1條 - 未檢出 15 A-14 光度計 1臺 - 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16 A-15 量杯 2個 - 未檢出 17 A-16 剪枝工具 1支 - 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18 A-17 霧化器 (含配件) 1組 - 未檢出 19 A-18 製氧機 1組 - 未檢出 20 A-20 CO2製造管 1組 - 未檢出 21 A-21 捲菸器 2個 - 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22 A-22 大麻精油 1罐 - 未檢出 23 A-24 灑水器 1個 - 未檢出 24 A-26 植物營養液 1罐  未檢出 25 A-28 大麻晾乾架 1組 - 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26 A-29 磅秤 1臺 - 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27 A-30 濾氣設備 1組 - 未檢出 28 A-31 除濕機 1臺 - 未檢出 29 A-32 生長燈 2組 - 未檢出 30 A-33 生長蓬 2組 - 未檢出 31 A-34 排風設備 1臺 - 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32 A-37 滴管 3支 - 未檢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570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發還扣押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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