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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22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高玉舜黃于真張明道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方世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16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方世文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方世文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且按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且本院為最後判決確定案件(即編號13)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附表編號2至13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在附表編號1於民國109年7月23日確定日期之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再者,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3、11至12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8至9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4至7、10、13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因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從而,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編號2為偽造署押罪、編號3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編號4至7、10為加重詐欺取財罪、編號8為幫助一般洗錢罪、編號9為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編號11為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編號12為詐欺取財罪、編號13為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之侵害法益、罪質、犯罪時間之間隔;另審酌受刑人所涉5次加重詐欺取財罪、1次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1次幫助一般洗錢罪、1次詐欺取財罪及2次偽造文書罪(即附表編號2、3)之犯罪目的與行為態樣相類,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並無特別加重之必要,倘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復考量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23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編號8至9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76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以及受刑人犯罪所反映之人格特質,參酌上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並考量定刑之外部性、內部性界限、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行為人之人格、各罪間之關係(侵害法益、罪質異同、時空密接及獨立程度)及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317頁之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查詢表)等一切情狀,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高玉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法 官 黃于真

                   法 官 張明道

                   書記官 戴廷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偽造署押罪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7月26日 108年9月26日 108年4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3773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10252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31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878號 109年度桃簡字第2366號 109年度簡上字第774號  判決日期 109年5月6日 109年11月16日 110年4月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年7月23日 110年1月22日 110年4月8日  備註   ⒈編號1至2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13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⒉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23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⒊編號8至9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76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加重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4月15日 109年4月1日 109年4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1640、13017號;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09年度偵字第15834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704、7325、7714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61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本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575、670號 109年度訴字第345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696號  判決日期 110年1月27日 110年2月25日 110年5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3月1日 110年4月10日 110年7月31日  備註   ⒈編號1至2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13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⒉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23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⒊編號8至9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76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   
編     號  7 8 9 罪     名  加重詐欺取財罪 幫助一般洗錢罪 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 新臺幣1萬元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4月14日 108年12月9日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8年12月16日」,應予更正) 109年2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424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5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2067號、109年度偵字第16516、25484、31938、110年度偵字第5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06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2497號 111年度訴緝字第57號  判決日期 110年9月1日 112年1月30日 112年5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10月5日 112年3月7日 112年6月20日  備註   ⒈編號1至2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13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⒉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23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⒊編號8至9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76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加重詐欺取財罪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4月8日 109年4月12日 109年2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1100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5694、25802,110年度偵字第9715號、第27684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偵緝字第536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6號 111年度訴字第1369號 112年度訴字第897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20日 112年9月26日 112年12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6月6日 112年11月7日 113年2月7日  備註   ⒈編號1至2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13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⒉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23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⒊編號8至9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76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   
編     號  13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併 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   犯 罪 日 期  109年4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291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775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案  號 同上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3月9日    備註   ⒈編號1至2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13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⒉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23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⒊編號8至9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76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225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