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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50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曾淑華李殷君陳文貴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昭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15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各罪均經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正當,應依法定應執行之刑。

三、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係詐欺取財、戶籍法等罪,審酌受刑人所犯前揭各罪多屬詐欺取財罪,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重複非難程度高,與上開數罪所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及上開數罪對法益之侵害並無應予特別加重之必要,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參酌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373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編號7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原金訴字第1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暨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意見表示略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均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且已賠償完畢。受刑人已入監6年多,對自身所犯懺悔、反省,受刑人還年輕,欲在返社會時重拾學業,進入校園讀書,充實自我,重新做人,並在家幫忙父親事業,痛改前非。又案件被害人曾表示願給受刑人一個改過向善的機會,是請求鈞院審酌上情,從輕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或最低之刑等語(見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狀)等總體一切情狀,在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總和之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4月(8罪)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3月(3罪) 犯  罪  日 期  106年5月19日  106年9月8日  106年11月20日至106年11月24日 (判決附表編號1至14之犯罪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3052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4378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15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636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695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3493號  判決日期 107年10月11日 108年2月18日 108年4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636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695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423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7年11月6日 108年3月12日 109年3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107年度執他字第3589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306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928號   編號1至5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高院110年度聲字第373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   
編      號  4 5 6 罪      名      戶籍法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2罪) 有期徒刑1年4月(10罪) 有期徒刑1年5月(27罪) 有期徒刑1年6月(3罪) 有期徒刑1年7月(9罪) 有期徒刑1年8月(2罪) 有期徒刑1年9月(2罪) 有期徒刑1年10月(3罪) 有期徒刑2年(2罪) 有期徒刑2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12月24日  106年11月10日至106年12月26日(判決附表5編號15至17、19至78、84)  106年11月1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865、7136、7140、7146、13632、14870號、107年度偵緝字第787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865、7136、7140、7146、13632、14870號、107年度偵緝字第787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078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114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114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736號  判決日期 108年12月18日 108年12月18日 111年6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1269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1269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736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年11月4日 109年11月4日 111年7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8493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8493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073號   編號1至5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高院110年度聲字第373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   
編      號  7 8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11罪)  有期徒刑1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11月21日至106年12月25日(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11)  105年6月24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57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377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9年度原金訴字第16號 113年度上更二字第79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31日 114年1月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原金訴字第16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164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10月5日 114年4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053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759號    編號7所示之罪,曾經桃園地院109年度原金訴字第1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505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