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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5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劉嶽承古瑞君黃翰義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賴清柳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4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清柳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清柳(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使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此為最高法院邇來統一之見解。據此,本院業將檢察官聲請書、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及陳述意見狀送達本件受刑人,並經其表示意見,此有陳述意見狀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53頁)。

㈡本件受刑人因詐欺等罪,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犯罪時間應為「112/10/09-112/11/01」、「112/10/09-112/11/01」、「112/10/08-112/11/01」,附表編號4、6所示之宣告刑之罪數應為「12罪」、「14罪」,檢察官聲請書誤載,應予更正);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刑,嗣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俱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5至117、129至143頁)。

㈢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 號判決意旨參照)。⑴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審訴字第361號判決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⑵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828、968、1307號判決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3年;⑶附表編號7至9所示之罪,亦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15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刑事裁定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5、37、85、131、139、142頁),爰審酌該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並考量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等情狀,及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案件之意見(見本院卷第153頁),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㈣至受刑人雖於陳述意見書中表示「不合刑,等全部判刑確定再合」等語(見本院卷第153頁)。惟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並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所定應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情形,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乃其職權之合法行使,且無明顯不利於受刑人之情形。從而,縱受刑人表示不願定應執行刑,惟本件既合於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本院依法仍應依法據以定其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古瑞君

                   法 官 黃翰義

                   書記官 董佳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9罪) 犯罪日期  112/10/30~ 112/10/31 112/10/24~ 112/10/31 113/01/10~ 113/01/1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326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7625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223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 361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 638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828號等  判決日期 113/05/01 113/06/18 113/07/26 確定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 361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 638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828號等  確定日期 113/12/18 113/07/16 113/09/01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12罪) 有期徒刑1年4月(19罪) 有期徒刑1年5月(14罪) 犯罪日期  112/10/09~ 112/11/01 112/10/09~ 112/11/01 112/10/08~ 112/11/0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5819號等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5819號等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581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 374號等 113年度審訴字第 374號等 113年度審訴字第 374號等  判決日期 113/07/31 113/07/31 113/07/31 確定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 374號等 113年度審訴字第 374號等 113年度審訴字第 374號等  確定日期 113/09/05 113/09/05 113/09/05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12/10/11~ 112/10/17 112/10/20~ 112/10/23 112/10/1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3328號等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3328號等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417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本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313號 113年度訴字第313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 3671號  判決日期 113/08/19 113/08/19 113/09/04 確定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本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313號 113年度訴字第313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 3671號  確定日期 113/10/01 113/10/01 113/10/03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字第653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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