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3 分鐘讀完全文 4,46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2736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邱滋杉何孟璁劉兆菊

抗告人
即受刑人
吳佳靜
送達代收人
方聖壹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撤銷緩刑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所為之114年度撤緩字第9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吳佳靜(下稱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於民國112年7月11日以112年度金訴字第9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共6罪)、1年3月(共3罪)、1年5月、1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受刑人不服後提起上訴,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原上訴字第322號判決,就受刑人所處之刑暨訂應執行刑部分,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共6罪)、1年2月(共3罪)、有期徒刑1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於113年5月20日確定(下稱前案)。然受刑人於緩刑期前之110年6月21日至110年6月23日因犯詐欺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以112年度訴字第9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共2罪)、1年9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受刑人不服後又提起上訴,嗣經本院臺中分院以113年度金上訴字第896號判決,就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暨訂應執行部分均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共2罪)、1年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再由最高法院於114年4月24日以114年度台上字第1532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下稱後案),有受刑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前開判決書附卷可稽,顯見受刑人確於前案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已符合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且檢察官本件聲請係於後案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即114年6月9日向士林地院為之,有卷附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4年6月9日士檢云執卯114執聲617字第1149035391號函上所蓋本院收文戳章存卷為憑,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規定亦相符,即應撤銷前案之緩刑宣告,並無裁量之餘地。從而,檢察官聲請撤銷受刑人前案緩刑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未基於合憲性解釋之要求,就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依法律之規範目的及目的性限縮之實質解釋審酌個案情形,即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撤銷緩刑,容有不當。本案之前後案係本於同一事實、不同被害人,僅因檢察官分別起訴、未合併審理而生二以上判決,致使受刑人雖在相同犯罪情節、悔悟之情況下,仍因前後案確定之時序,致使前案緩刑遭撤銷,此結果與緩刑制度目的無實質關聯,難謂合於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顯屬欠缺正當合理基礎之差別不公情形。次查,前案113年2月22日審判程序中,審判長問:「對被告的前案紀錄表有何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檢察官答:「沒有意見。」,而受刑人後案起訴書,業已於112年11月15日作成,即後案已列入前案之前案紀錄表中,法院諭知緩刑時已知悉後案犯行,且得預見後案將於緩刑期內確定,前案法院仍認前案緩刑為適當而為諭知者,則後案經宣告逾6月有期徒刑確定乙情,即難謂當然破壞前案緩刑之預期效果。又檢察官由受刑人前案之前案紀錄表,已知悉受刑人已知悉後案情形,卻未主張不應宣告緩刑,或對於受刑人之緩刑請求未表示反對,嗣後本案檢察官僅以該後案於前案緩刑期內經判刑逾6月之理由聲請撤銷前案緩刑,顯與誠信原則不符,法院自應審查其聲請有無牴觸禁反言原則。末查,受刑人在此前無前科、生活單純,係因家庭經濟狀況不佳,需扶養屆齡退休之父親,故一時思慮未周,方提供帳戶遭詐騙集團所利用,致肇犯行。受刑人已知悔悟,與前案被害人編號2劉泰銘、編號3蘇華斌、編號4羅靜妮、編號6黃美菁、編號7陳官威、編號8張雅淳、編號10卞廣婷及王永仕達成和解(其餘被害人聯繫未果),與後案所有告訴人均達成和解,倘若遭撤銷緩刑,將來恐延長無經濟收入之期間,難以復歸社會依約分期支付賠償金。綜上,懇請撤銷原裁定,維持緩刑之宣告等語。

三、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㈠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㈡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是刑法第75條第1項所定2款要件僅須具備其一,法院毋庸審酌其他情狀,應逕予撤銷緩刑而無裁量之餘地,此與同法第75條之1採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有所不同。

四、經查:

(一)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士林地院112年度金訴字第9、10號判決判處罪刑後,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12年度原上訴字第322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受刑人有期徒刑1年1月(6罪)、1年2月(3罪)、1年4月(1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於民國113年5月20日確定在案(即前案),其緩刑期滿日期為118年5月19日。受刑人於緩刑前之110年6月間故意犯詐欺取財罪,經彰化地院112年度訴字第996號判決判處罪刑後,經本院臺中分院以113年度金上訴字第896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受刑人有期徒刑1年4月(2罪)、1年7月(1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再經最高法院於114年4月24日以114年度台上字第1532號判決上訴駁回,而在緩刑期滿前之114年4月24日確定(即後案)等情,有前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檢察官因認受刑人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於後案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之114年6月9日向法院聲請撤銷前案緩刑,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4年6月9日士檢云執卯114執聲617字第1149035391號函上之原審法院收狀章可查(原審卷第3頁),亦合於刑法第75條第2項規定,法院應逕予撤銷緩刑而無裁量之餘地,原裁定因而撤銷受刑人前案緩刑宣告,核無違誤。

(二)受刑人固以前後案係本於同一事實、不同被害人,僅因檢察官分別起訴、未合併審理而生二以上判決,因前後案確定之時序,致使前案緩刑遭撤銷,難謂合於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云云,惟考諸刑法第75條第1項之立法理由:「按緩刑制度係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設,如於緩刑期間、緩刑前故意犯罪,且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足見行為人並未因此而有改過遷善之意,不宜給予緩刑之寬典,而有『應』撤銷緩刑宣告之必要。」,可徵此項應撤銷緩刑之事由,既為立法者所預設,則於符合該條項2款規定所列情形時,法院即應依法撤銷緩刑,並無不予撤銷之裁量權。本件既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撤銷緩刑宣告之事由,法院自應依法撤銷緩刑。抗告意旨所執前詞尚無從排除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撤銷緩刑宣告規定之適用,自非可採。

(三)又受刑人另以前案即本院112年度原上訴字第322號案件審理中,後案112年11月15日起訴在案,前案法院仍為緩刑之諭知,檢察官亦未主張不應宣告緩刑,嗣以後案經判刑逾6月聲請撤銷緩刑,顯與誠信原則不符云云,然法院基於獨立審判及自由心證之職權,當自行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且前案即本院112年度原上訴字第322號於113年3月28日判決(下稱前案判決)時,後案即彰化地院112年度訴字第996號係於113年5月31日始為有罪且逾6月有期徒刑之判決,嗣經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3年11月12日以113年度金上訴字第896號判決撤銷前開判決,仍為各逾有期徒刑6月之宣告,則前案判決時無從預見後案判決之結果;況無論前、後案均為得上訴之案件,最終判決確定之結果,尚未可知,自難逕認前案法院諭知緩刑時得以預測後案法院判決之宣示及最後判決確定之結果,而仍為緩刑諭知;再者,前案法院對受刑人判處罪刑並為緩刑之諭知時,斯時受刑人既合於刑法第74條所定宣告緩刑之要件,則檢察官未認定前案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處而未提起上訴,尚難以此遽認檢察官認同前案緩刑之妥當性,卻又執後案主張應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而有抵觸禁反言原則之情事;另受刑人所執其犯罪動機、犯罪情狀及如遭撤銷緩刑,將來恐難以復歸社會依約分期支付賠償金等節,俱無從排除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撤銷緩刑宣告規定之適用,自亦無從採為受刑人有利之主張。

(四)從而,原審依檢察官之聲請,援引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並無違誤。受刑人猶執前揭情詞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法 官 何孟璁

                   法 官 劉兆菊

                   書記官 謝崴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抗字第2736號於民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