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46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徐銘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10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銘鴻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銘鴻(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按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據此,本院業將檢察官聲請書、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及陳述意見狀送達本件受刑人,並經其表示無意見,此有陳述意見狀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57頁)。
㈡本件受刑人因詐欺等罪,⑴附表編號1、2、4、6、7、9、10、12至14、16、18、21、22、24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2、4、6、7、9、10、12至14、16、18、21、22、24所示之刑,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4所示之犯罪時間應為「111年3月23日至111年3月25日」,檢察官聲請書誤載,應予更正);
⑵附表編號3、5、8、11、15、17、19、20、23所示之罪,經本院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處如附表編號3、5、8、11、15、17、19、20、23所示之刑,並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⑶附表編號25、26所示之罪,經本院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處如附表編號25、26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6所示之犯罪時間應為「111年4月11日」,檢察官聲請書誤載,應予更正);⑷附表編號27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27所示之刑,於上訴後,並撤回上訴確定在案,俱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9至133、145至219、244至250頁)。
㈢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附表編號1至23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200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5年2月等情,有上開刑事裁定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35至144、249頁),爰審酌該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並考量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等情狀,及受刑人上揭表示「無意見」之陳述意見狀(見本院卷第257頁),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8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11月 犯罪日期 111年2月25日 111年2月25日 111年3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437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823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3716號 確定日期 113年10月9日 備註 編號1-23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3200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2月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9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犯罪日期 111年3月1日 111年3月1日 111年3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437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823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3716號 確定日期 113年10月9日 備註 編號1-23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3200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2月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罪日期 111年3月1日 111年3月3日 111年3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437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823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3716號 確定日期 113年10月9日 備註 編號1-23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3200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2月 編號 10 11 12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2年6月 犯罪日期 111年3月2日 111年3月3日 111年3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437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823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3716號 確定日期 113年10月9日 備註 編號1-23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3200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2月 編號 13 14 15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2年8月 犯罪日期 111年3月25日 111年3月23日至 111年3月25日 111年3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437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823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3716號 確定日期 113年10月9日 備註 編號1-23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3200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2月 編號 16 17 18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11年3月23日 111年3月16日、 111年3月23日 111年3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437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823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3716號 確定日期 113年10月9日 備註 編號1-23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3200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2月 編號 19 20 21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9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11年3月16日 111年3月16日 111年3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437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823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3716號 確定日期 113年10月9日 備註 編號1-23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3200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2月 編號 22 23 24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11年3月16日 111年3月23日 111年1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4377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704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823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 5742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25日 113年5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3716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 4151號 確定日期 113年10月9日 113年10月30日 備註 編號1-23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3200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2月 編號 25 26 27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0年12月15日至 110年12月30日 111年4月11日 111年1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510、14041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11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236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 176號 判決日期 113年11月26日 113年10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同上 案號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4年3月24日 114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