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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50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張江澤章曉文郭惠玲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江笳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10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笳瑋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笳瑋(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等,分別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各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

㈡茲檢察官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審酌受刑人如附表各罪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又附表各編號之刑,前曾經合併定應執行刑如附表備註欄所示;考量受刑人所犯雖分有二罪名,然均屬同類別,其罪質、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均相同,犯罪時間密接,重複非難性高;另審酌其所犯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㈢本院前於民國114年6月11日函知受刑人就本件陳述意見,經囑託受刑人現在執行之監所長官送達,由受刑人於114年6月17日簽名領具,然受刑人迄今未曾陳狀等情,有本院114年6月11日院高刑辰114聲1506字第1140105251號函、送達證書、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159-165頁),是本件未能參考受刑人之意見,附此敘明。

㈣至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另經諭知併科罰金部分,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87號合併定應執行新臺幣3萬元確定,並無與附表其他各罪有數罪併罰須定其應執行之罰金刑之情形,且經聲請人載明不在本件聲請之範圍,應依其原判決宣告合併之罰金刑執行,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郭惠玲

                   書記官 蕭進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罪) 有期徒刑1年1月(2罪)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7月(5罪)  犯 罪 日 期  110年6月22、26日 110年6月26日 110年6月22日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05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77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87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2日 112年9月6日 113年1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同上 同上  案  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3725號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2年9月14日 112年10月12日 113年2月21日 備     註  經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1.罰金刑部分,無經本院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必要,且不在聲請之範圍,故不贅述 2.有期徒刑部分,業經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3549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編    號  4 5 6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1月(6罪) 有期徒刑1年1月(2罪) 有期徒刑1年3月(2罪) 有期徒刑1年1月(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6月21、22日 110年6月19日 110年4月22日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24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235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500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24日 113年9月18日 114年2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3年7月10日 113年10月29日 114年3月18日 備     註  經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  經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3549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506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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