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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30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張惠立廖怡貞楊仲農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郭志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6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志豪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志豪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為一種特別之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刑法第51條各款之規定,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比例、平等、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971號刑事裁定參照)。又刑法第51條就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採行加重單一刑之方式,除著眼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重在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蓋有期徒刑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重複非難。具體言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倘屬「相同犯罪類型」者,例如複數竊盜、施用毒品或詐欺犯行等,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或社會法益時,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自得酌定較高之應執行。

三、經查:受刑人郭志豪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已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2至6所示案件之犯罪時間,在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判決確定日前,本院則為各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上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綜合考量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及數罪間之關係、所侵害法益之異同、違反法律規範對社會秩序、公共利益所造成危害、各該數罪之罪質、非難程度、所犯數罪之時間、空間密接程度、內部性界限之拘束(亦即附表編號1至4所示數罪先前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43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加計附表編號5、6所示數罪先前業經本院114年度上訴字第54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之總刑度以下),並權衡其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以及受刑人經本院將檢察官聲請書(含附表)繕本送達予受刑人並詢問本件定應執行之意見,受刑人已來電表示無意見(參見本院民國114年8月25日公務電話紀錄表)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楊仲農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共5罪) 有期徒刑1年2月(共3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08年7月18日至8月22日 108年8月22日 108年8月22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9401、9677、11833、11950、12248、12298、12773、13481、13712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14、115、142號、苗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38號、雲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743號 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9401、9677、11833、11950、12248、12298、12773、13481、13712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14、115、142號、苗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38號、雲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743號 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9401、9677、11833、11950、12248、12298、12773、13481、13712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14、115、142號、苗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38號、雲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74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914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914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914號  判決 日期 110年2月24日 110年2月24日 110年2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914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914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914號  確定 日期 110年4月7日 110年4月7日 110年4月7日 是否為得 易科罰金 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1.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873號 2.編號1至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43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1.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873號 2.編號1至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43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1.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873號 2.編號1至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43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08年7月20日至21日 108年7月18日 108年8月22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8197號 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061號、109年度偵字第1361、1978、1979、1985、2105、3991、10505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64、87號、110年度偵字第5571、5572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303號、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227號 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061號、109年度偵字第1361、1978、1979、1985、2105、3991、10505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64、87號、110年度偵字第5571、5572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303號、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22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268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545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545號  判決 日期 110年5月31日 114年4月30日 114年4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268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545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545號  確定 日期 110年9月10日 114年6月21日 114年6月21日 是否為得 易科罰金 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1.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179號 2.編號1至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43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1.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099號 2.編號5至6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54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1.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099號 2.編號5至6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54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301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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