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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88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廖怡貞邱瓊瑩唐玥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聰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20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聰傑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聰傑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6罪,先後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日前,本院並為各該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有上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1、3至6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附卷可佐,茲據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

㈡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之規定,於裁定前予受刑人以書面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經受刑人具狀陳稱:本人入監實在時時刻刻深深悔悟,請長官寬厚處置等語。

㈢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罪,分別為加重竊盜、加重竊盜未遂、販賣第二級毒品等案件,參酌受刑人所侵害之法益、動機、行為、犯罪區間密集、各罪之量刑事由、造成損害等情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受刑人意見、受刑人所犯各罪之原定刑期、原定應執行刑、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界限,並以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期使受刑人所定應執行刑輕重得宜,罰當其責等綜合因素判斷,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附表:受刑人蔡聰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唐 玥

                   書記官 劉芷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案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確定判決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易科罰金 備註 1 加重竊盜 有期徒刑7月 111年8月8日至同年月30日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565、566、56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易字第 351 號 112年8月31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易字第 351 號 112年9月27日 否 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9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已執畢  2 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未遂 有期徒刑4月 111年9月3日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88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審簡字第 906 號 112年11月29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審簡字第 906 號 113年1月2日 是  3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7年6月 109年6月4日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241號、111年度偵字第4690、6846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上訴字第 5356 號 113年8月21日 最高法院 114 年台上字第 133 號 114年1月16日 否 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7、8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 4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7年6月 109年6月10日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241號、111年度偵字第4690、6846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上訴字第 5356 號 113年8月21日 最高法院 114 年台上字第 133 號 114年1月16日 否  5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10年6月 109年9月12日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241號、111年度偵字第4690、6846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上訴字第 5356 號 113年8月21日 最高法院 114 年台上字第 133 號 114年1月16日 否  6 攜帶兇器侵入住宅竊盜 有期徒刑10月 111年7月5日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241號、111年度偵字第4690、6846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上訴字第 5356 號 113年8月21日 最高法院 114 年台上字第 133 號 114年1月16日 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887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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