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78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郭子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27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子僑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子僑(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3款、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各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11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至10、12至16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3款規定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見本院卷第9頁)附卷可參。
㈡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罪刑度之外部限制(總刑期已逾有期徒刑30年);又附表各編號之刑,前曾經合併定應執行刑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並考量除附表編號6所示為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外,其餘各罪均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所為均係擔任取款之車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手法相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然受刑人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部分,犯罪時間密接、集中於112年8月至12月,其間受刑人分別於112年8月22日(附表編號3)、112年10月6日(附表編號1)為警當場逮捕,其後竟仍為相同之犯罪行為,足見受刑人為警逮捕後仍未反省己過,法敵對意識強烈;另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與附表編號6所示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分屬不同類別,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均不相同,侵害法益迥異、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低。是本院就上開所示各罪之整體犯罪予以評價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並考量定刑之外部性、內部性界限、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行為人之人格、各罪之法律目的、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受刑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427頁),依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等一切情狀,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與公平、比例等原則,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9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8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29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9次) ⑴有期徒刑1年1月(6次) ⑵有期徒刑1年2月(2次) ⑴有期徒刑1年4月(4次) ⑵有期徒刑1年2月(7次) ⑶有期徒刑1年1月(9次) ⑷有期徒刑1年3月(5次) ⑸有期徒刑1年6月(2次) ⑹有期徒刑1年5月(2次) 犯 罪 日 期 112年9月7、8、13、17、27、28日 112年8月25日 112年8月26日 112年10月21日 112年8月4日起至112年8月28日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815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69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236、561、2415、2551號、113年度審訴緝字第46、47、48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30日 113年11月6日 113年10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3年11月26日 113年12月11日 113年12月10日 備 註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81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40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宣 告 刑 ⑴有期徒刑1年1月(12次) ⑵有期徒刑1年 (15次) ⑶有期徒刑1年2月(7次) ⑷有期徒刑1年4月(2次) ⑸有期徒刑1年6月 ⑹有期徒刑1年5月 ⑺有期徒刑1年3月(2次)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8月7日起至112年10月27日 112年9月13日 112年1月8日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210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089號 113年度原訴字第1、6、7號 判決日期 114年2月13日 114年2月24日 114年3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4年3月20日 114年4月2日 114年4月22日 備 註 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訴字第93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並經本院以114年度上訴字第21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編 號 7 8 9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2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29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9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2次) ⑴有期徒刑1年2月(8次) ⑵有期徒刑1年3月(4次) ⑶有期徒刑1年1月(17次) ⑴有期徒刑1年5月(2次) ⑵有期徒刑1年3月 ⑶有期徒刑1年1月(3次) ⑷有期徒刑1年4月(2次) ⑸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9月25、26日 112年9月6日起至112年12月28日 112年8月27、29日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99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275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931號 判決日期 114年3月18日 114年1月22日 113年9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4年4月23日 114年3月5日 113年10月25日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55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⑴有期徒刑1年2月(14次) ⑵有期徒刑1年月1(17次) ⑶有期徒刑1年3月(10次) ⑷有期徒刑1年4月(4次) ⑸有期徒刑1年(9次) ⑹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8月1日起至112年9月18日 112年8月22日 112年8月10日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本院 案 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070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1534號 判決日期 113年12月25日 114年4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4年2月4日 114年5月29日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⑴有期徒刑1年1月 ⑵有期徒刑1年3月 ⑴有期徒刑1年 ⑵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12月26日 ⑴112年9月26日 ⑵112年9月28日 112年4月17日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審訴字第550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000號 114年度審訴字第865號 判決日期 114年5月29日 114年6月19日 114年6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4年6月24日 114年7月30日 114年7月24日 備 註 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4年度審訴字第86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編 號 16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61罪) 宣 告 刑 ⑴有期徒刑1年4月(6次) ⑵有期徒刑1年2月(17次) ⑶有期徒刑1年5月(3次) ⑷有期徒刑1年 (13次) ⑸有期徒刑1年1月(16次) ⑹有期徒刑1年3月(4次) ⑺有期徒刑1年6月 ⑻有期徒刑1年7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8月2日起至112年11月3日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案 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2883號 判決日期 114年9月1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案 號 同上 確定日期 114年10月14日 備 註 經本院以114年度上訴字第288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