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訴字第2883號
- 上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郭子僑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87號,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5684號、第25777號、第261
73號、第29057號、第29063號、第30296號、第30309號、113年
度偵字第263號、第425號、第755號、第1037號、第1655號、第1
710號、第2255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
偵字第4438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郭子僑所犯如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87號判決附表所示陸拾壹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由
壹、審理範圍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本件被告郭子僑經檢察官起訴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等罪嫌,經原審判處被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尚犯一般洗錢既未遂)計61罪刑及諭知未扣案之洗錢財物新臺幣7萬2,264元沒收、追徵,並就被訴如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編號3、13、16、18、23、24、29、31、33、35、40、41、44、47、57、63、100所示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部分判決均無罪;且就被訴如附表編號22所示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部分判決免訴在案。茲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有罪、無罪部分提起上訴,並未就原判決關於被訴如附表編號20「告訴人於112年8月17日1時30分許匯款4萬9,985元」所示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不另為無罪諭知、編號22所示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判決免訴部分(原判決第7至8、11至12頁)上訴(本院卷第114、203頁),此部分即非本案上訴範圍;且檢察官於上訴書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就原判決有罪部分明示僅針對第一審判決之量刑部分上訴(見本院卷第65、114、203頁),表示檢察官並未爭執原判決有罪之事實、罪名、罪數及沒收部分。準此,本件上訴審理範圍為原判決有罪之刑及無罪部分,合先敘明。
貳、有罪部分
一、檢察官上訴意旨略稱:被告迄今仍未與全部被害人和解,賠付全部被害人損失,原審僅判處如原判決附表所示刑度,應屬過輕等語。
二、本案刑之減輕事由之審酌:
(一)新舊法比較:
⒈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並於同年8月2日生效施行,其中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取財罪,關於自白減刑部分,因刑法本身並無犯加重詐欺罪之自白減刑規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則係特別法新增分則性之減刑規定,乃新增原法律所無之減輕刑責規定,無須為新舊法之整體比較適用,倘被告具備該條例規定之減刑要件者,應逕予適用(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805號、第4246號等判決意旨參照)。
⒉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公布,明定除第6條及第11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外,其餘條文自同年8月2日施行。關於自白減刑之規定,於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係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行為時法)113年7月31日修正後,則移列為同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裁判時法)歷次修正自白減刑之條件顯有不同,而屬法定減輕事由之變更,涉及處斷刑之形成,亦同屬法律變更決定罪刑適用時比較之對象。查本案被告共同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又其雖於偵查、原審中均自白洗錢犯行,但未自動繳回犯罪所得,如依行為時法,其得依113年7月31日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月至6年11月,依裁判時法,則為有期徒刑6月至5年,經綜合比較之結果,以裁判時法即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規定,應適用113年7月31日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規定。
(二)被告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對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等犯行業已自白,並於警詢、偵訊、原審供承其本案擔任車手報酬為提領金額的百分之一等語,然被告於偵、審中未自動繳交犯罪所得予職司刑事訴訟之偵查、審判人員,難認與詐欺犯罪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減刑之規定相符,無從適用上開規定對被告減刑。
(三)被告就附表編號61所為洗錢未遂犯行,原得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惟依前揭說明,已從較重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論處,就被告此部分想像競合犯輕罪即洗錢未遂罪得減刑部分,僅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併予審酌,併此敘明。
三、維持原判決有罪部分之理由: 本院綜合全案證據資料,本於法院量刑裁量之權限,就第一審判決關於被告所犯如其附表編號1至2、4至12、14至15、17、19至21、25至28、30、32、34、36至39、42至43、45至46、48至56、58至62、64至99、101至102所載犯行,依想像競合犯關係,從一重論處被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尚犯一般洗錢既未遂)計61罪刑。檢察官就原判決關於被告有罪部分明示僅對於科刑部分提起上訴,本院認第一審所處刑度與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無悖,爰予維持,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規定,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科刑部分之理由,並補充記載理由如后:
(一)第一審判決科刑理由部分:原審就被告所犯上開犯行,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以己力循正途賺取所需,為圖本案詐欺集團提供之報酬,竟率爾依指示提領如附表編號1至2、4至12、14至15、17、19至21、25至28、30、32、34、36至39、42至43、45至46、48至56、58至62、64至99、101至102告訴人/被害人匯入之款項,再層轉上游,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並非擔任本案詐欺集團內之核心角色,犯後復坦承犯行,然僅與附表編號6之告訴人郭蕙如達成調解(尚未履行),有原審調解筆錄附卷可參;另參酌上開告訴人/被害人本案受騙損失之金額,被告之素行(訴字卷二第259頁至第286頁)、本案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所犯附表編號61之洗錢未遂罪原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及其自陳之智識程度、入監所前之職業及收入、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暨檢察官、被告、告訴人郭蕙如、袁筱筑、謝文秀、葉薰瞳、卓建文及楊明偉於原審對於科刑範圍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1、2、4(與編號5有接續犯一罪關係)、6、7(與編號9有接續犯一罪關係)、8、10、11、12、14、15、17、19、20、21、25、26、27、28、30(與編號60有接續犯一罪關係)、32、34(與編號37、81有接續犯一罪關係)、36、38(與編號39、42、48有接續犯一罪關係)、43、45、46(與編號53有接續犯一罪關係)、49(與編號54有接續犯一罪關係)、50、51(與編號56有接續犯一罪關係)、52、55、58(與編號72有接續犯一罪關係)、59、61、62、64(與編號65、68、73有接續犯一罪關係)、66(與編號69、74、75、88有接續犯一罪關係)、67(與編號70有接續犯一罪關係)、71(與編號76有接續犯一罪關係)、77、78(與編號86、95有接續犯一罪關係)、79、80、82、83、84、85、87、89、90、91、92、93、94、96、97、98、99、101、102「主文」欄所示之刑;並說明: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雖有併科罰金之規定,然法院經整體觀察後,可基於「充分但不過度」評價之考量,決定是否宣告想像競合犯輕罪之併科罰金刑,茲審酌被告本案之參與情節,與上層策畫者及實際實行詐術者相比,惡性較輕,復於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郭蕙如調解成立,尚有悔意,足認被告科以上開徒刑已足使其罪刑相當,無再併科洗錢罰金刑之必要,俾免過度評價等旨,茲予以引用。
(二)按量刑係法院就繫屬個案犯罪之整體評價,為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故判斷量刑當否之準據,應就判決為整體觀察及綜合考量,不可摭拾其中片段予以評斷,苟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17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
⒈本件第一審判決既已審酌關於刑法第57條科刑之一切情狀,就被告所為上開犯行,量處如原判決附表編號1、2、4、6、7、8、10、11、12、14、15、17、19、20、21、25、26、27、28、30、32、34、36、38、43、45、46、49、50、51、52、55、58、59、61、62、64、66、67、71、77、78、79、80、82、83、84、85、87、89、90、91、92、93、94、96、97、98、99、101、102「主文」欄所示之有期徒刑,均係合法行使其量刑裁量權,於客觀上既未逾越法定刑度,難認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檢察官上訴意旨所執被告迄今仍未與全部被害人和解,賠付全部被害人損失,原審僅判處如上刑度,應屬過輕等語,然被告之犯罪手段、所生危害,其僅與附表編號6之告訴人郭蕙如達成調解(尚未履行),而未賠償上開附表編號所示告訴人、被害人之犯後態度等科刑事由,業經原審審酌如上,並無漏未審酌以致量刑過輕之情。是以,本院審究前情,應認原審就被告所犯加重詐欺取財61罪,依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各告訴人、被害人所受損害,被告非擔任詐欺集團核心角色,僅與附表編號6之告訴人郭蕙如達成調解(尚未履行)、未賠償各告訴人、被害人,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分別量處如上開附表編號「主文」欄所示之有期徒刑,尚屬允當,難認有量刑過輕而違反罪刑相當之情。
⒉綜上,檢察官上訴主張原判決有罪部分量刑過輕,違反罪刑相當原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定應執行刑之說明:
(一)法院審酌被告權益及訴訟經濟等各情,認為適當時,於符合刑法第50條定應執行刑要件,同時為執行刑之諭知,自非法之所禁。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時,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分別宣告多數罰金時,應依同條第7款規定,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亦即,採「限制加重原則」定其應執行刑,以最重之宣告刑為下限,以各宣告刑之總和為上限,併有一絕對限制上限之規定,其理由蘊含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酌定應執行刑時,係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數罪之總檢視,自應權衡行為人之責任與上開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俾對於行為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在行為人責任方面,包括行為人犯罪時及犯罪後態度所反應之人格特性、罪數、罪質、犯罪期間、各罪之具體情節、各罪所侵害法益之不可回復性,以及各罪間之關聯性,包括行為在時間及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之獨立程度、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數罪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或加乘效應等項。在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方面,包括矯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採多數犯罪責任遞減之概念)、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以及恤刑(但非過度刑罰優惠)等刑事政策,並留意個別犯罪量刑已斟酌事項不宜重複評價之原則,予以充分而不過度之綜合評價(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30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院審酌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2、4至12、14至15、17、19至21、25至28、30、32、34、36至39、42至43、45至46、48至56、58至62、64至99、101至102所犯各罪均為加重詐欺取財(尚犯一般洗錢既未遂)罪,罪質相同,犯罪方式亦相同,且被告上開犯罪時間集中於112年8月至同年11月間,衡諸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及動機均相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若科以過重之執行刑,於實際執行時,刑罰之邊際效應恐隨刑期而遞減,被告所生痛苦程度則因刑期而遞增,反不利於其復歸社會,並衡酌被告對於所犯各罪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與社會對立之傾向等,爰就被告所犯如原判決上開附表編號所示61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
參、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與「吻仔魚」及其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起訴書附表所示方式,詐欺如附表編號3、13、16、18、23、24、29、31、33、35、40、41、44、47、57、63、100所示之被害人,致其等陷於錯誤,於上開附表編號所示時間匯款如上開附表編號所示金額至如附表所示帳戶內,再由「吻仔魚」將上開附表編號所示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被告,由被告於上開附表編號「提領時間、地點、金額」欄所示時地,提領各該款項,並將提領所得款項依詐欺集團成員「吻仔魚」指示放置於指定地點,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取走,以此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因認被告上開行為,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156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為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所明定。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實質之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苟其裁量、判斷,並不悖乎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76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以有同法第2條各款行為之一,為其構成要件。是一般洗錢罪,洗錢之標的須為同法第3 條規定之特定犯罪所得,始足當之。又依現行洗錢防制法修正第3 條立法理由所揭「洗錢犯罪之處罰,其有關前置犯罪之聯結,並非洗錢犯罪之成立要件,僅係對於違法、不合理之金流流動起訴洗錢犯罪,作不法原因之聯結」,固可認前置特定犯罪並非所有洗錢罪成立之客觀構成要件,僅係不法原因之聯結,惟一般洗錢罪仍須該不法金流與前置特定犯罪有聯結為必要。是雖前置特定犯罪不以經法院認定有罪為絕對必要,但仍須該不法金流源自該法第3 條所規定特定犯罪之違法行為,始足當之。因此,洗錢標的是否為特定犯罪所得,攸關法律之適用,自應詳加審認,明白記載(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70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影像截圖(含比對圖)、提領明細、上開附表編號所示匯入帳戶之交易明細等證據資料,為其主要論據。
四、本院查: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詐欺集團成員「吻仔魚」有將上開附表編號所示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被告,由其於上開附表編號「提領時間、地點、金額」欄所示時地,提領各該款項,並將提領所得款項依詐欺集團成員「吻仔魚」指示放置於指定地點,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取走等事實。惟查,如附表編號3、13、16、18、23、24、29、31、33、35、40、41、44、47、57、63、100所示匯款及被告提領情形,固有上開附表各編號「證據出處」欄所示交易明細及帳戶資料在卷可佐,然上開匯款及提領紀錄無從證明該等款項係詐欺被害人受騙後所匯入,公訴意旨關於被害人之人別、詐術內容等詐欺及一般洗錢之構成要件事實均付之闕如。是檢察官未舉證證明被告此部分有何洗錢防制法第3條各款所定其他特定犯罪,自不能認定被告之行為該當於洗錢防制法第2條定義之洗錢行為,更無從該當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構成要件,自難僅憑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之自白,遽認其此部分行為均成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等罪。
(二)檢察官上訴主張被告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特殊洗錢罪部分:
⒈按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所規範之一般洗錢罪,必須有第3條規定之前置特定犯罪作為聯結,始能成立。然洗錢犯罪之偵辦在具體個案中經常祇見可疑金流,未必瞭解可疑金流所由來之犯罪行為,倘所有之洗錢犯罪皆須可疑金流所由來之犯罪行為已經判決有罪確定,始得進一步偵辦處罰,則對於欠缺積極事證足以認定確有前置犯罪,卻已明顯違反洗錢防制規定之可疑金流,即無法處理。故而參考澳洲刑法立法例,增訂特殊洗錢罪,於第15條第1項規定:「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名或以假名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二、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三、規避第七條至第十條所定洗錢防制程序。」從而特殊洗錢罪之成立,不以查有前置犯罪之情形為要件,但必須其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無合理來源並與收入顯不相當,且其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取得必須符合上開列舉之三種類型者為限。易言之,第15條之特殊洗錢罪,係在無法證明前置犯罪之特定不法所得,而未能依第14條之一般洗錢罪論處時,始予適用。倘能證明人頭帳戶內之資金係前置之特定犯罪所得,即應逕以一般洗錢罪論處,自無適用特殊洗錢罪之餘地(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44號刑事判決參照)。
⒉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之情形,而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者,構成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之特殊洗錢罪。規範此類型特殊洗錢罪之立法理由在於行為人雖未使用冒名或假名之方式為交易,然行為人以不正方法,例如:向無特殊信賴關係之他人租用、購買或施用詐術取得帳戶使用,製造金流斷點,妨礙金融秩序。此又以我國近年詐欺集團車手在臺以複製或收受包裹取得之提款卡大額提取詐騙款項案件為常見。況現今個人申請金融帳戶極為便利,行為人捨此而購買或租用帳戶,甚至詐取帳戶使用,顯具高度隱匿資產之動機,更助長洗錢犯罪發生(參見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立法理由)。故欲審酌行為人是否構成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之特殊洗錢罪,自應審酌行為人是否有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
⒊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你本案原判決附表這些提領的款項,提款卡是誰交給你?)就是群組裡面的人,應該是吻仔魚交給我的,他每次都叫我去公園拿提款卡,密碼就寫在上面;我不知道上開提款卡的帳戶是哪裡來的,他叫我去拿我就去拿,我覺得應該是人頭帳戶,可能是不正當的方法取得的帳戶;我領到錢之後,就跟提款卡放在一起放在公廁,我就走了等語(本院卷第234頁),惟該供述前後不一,亦無其他證據足以補強如附表所示帳戶係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則被告是否知悉或預見如附表所示帳戶係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尚非無疑。且查,本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僅記載「郭子僑自民國112年8月5日前不詳時間,加入Telegram暱稱『吻仔魚』(......)所屬詐欺集團並擔任提領車手。郭子僑與『吻仔魚』及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人,致渠等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內,再由『吻仔魚』將附表所示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郭子僑,由郭子僑於附表提領時、地提領附表所示之金額,郭子僑並將提領所得款項依『吻仔魚』指示放置於指定地點,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到場取走,以此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等語,並未記載「吻仔魚」及其所屬集團成員提供如附表所示帳戶係屬於人頭帳戶,暨被告、「吻仔魚」及其所屬集團成員究以何種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之情事,則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之記載,實無從認定被告有檢察官上訴書所指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之特殊洗錢罪之「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之情事。再者,檢察官之上訴書亦未就上訴意旨所指被告另涉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之特殊洗錢罪所涉及之被告與「吻仔魚」及其所屬集團成員共同以何種不正方法取得何等銀行帳戶使用,加以具體特定,足見檢察官起訴及上訴既均未具體指出被告與「吻仔魚」及其所屬集團成員共同以何種不正方法取得何等銀行帳戶使用之事實,則依檢察官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及本案卷證資料,無從認定被告構成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之特殊洗錢罪。至被告固以詐欺集團成員「吻仔魚」交付如附表所示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提領款項,但究未與該帳戶所(持)有人直接接觸,且無證據足認其明知或可得而知「吻仔魚」取得該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之經過,能否僅因其所提領者包含成立一般洗錢罪以外之其他款項,遽認其對於上揭構成要件事實已有認知及意欲,已非無疑。至於被告雖於本院時稱:我不知道上開提款卡的帳戶是哪裡來的,「吻仔魚」叫我去拿我就去拿,我覺得應該是人頭帳戶,可能是不正當的方法取得的帳戶;我領到錢之後,就跟提款卡放在一起放在公廁,我就走了等語(本院卷第234頁),但該供述前後不一,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佐證被告主觀上明知或可得而知「吻仔魚」交付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屬以不法方法所取得,依據罪疑唯輕之證據法則,應為被告有利之認定。從而,本件自難僅憑被告於本院審判時之自白,遽認其此部分行為成立特殊洗錢罪。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被告涉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之特殊洗錢罪云云,尚嫌無據。
(三)綜上,公訴人所舉上開事證,容有合理懷疑空間存在,不足使所指被告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或特殊洗錢等罪嫌達於無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從而此部分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即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四)檢察官上訴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此部分被告被訴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無罪部分不當,就原審依職權為證據取捨及心證形成之事項,反覆爭執,復未提出其他積極事證證明被告確有如公訴意旨所指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或特殊洗錢犯行,供本院調查審酌,其此部分上訴並無理由。
(五)按刑法處罰之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應以行為人主觀犯意(單一或分別起意)、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詐欺集團成員就各個不同被害人分別實行詐術,被害財產法益互有不同,各別被害事實獨立可分,應各別成立犯罪,不能僅以集團中之「車手」係於同一時地合併或接續多次提領款項為由,即認其僅能成立一罪(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439、106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如起訴書附表對各編號告訴人、被害人及不詳被害人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等旨,從而原判決以被告被訴如附表編號3、13、16、18、23、24、29、31、33、35、40、41、44、47、57、63、100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等罪嫌,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且認此部分與上開有罪之論罪科刑部分,無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關係,對之另為無罪諭知,經核亦無違法或不當。檢察官上訴意旨認被告係以一次提領包括多個被害人及所謂不明來源,此部分應屬想像競合犯,原審就該等部分另為無罪之諭知,應屬不當云云,指摘原判決不當,亦無理由。
(六)綜上所述,檢察官就原判決無罪部分上訴亦無理由,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嘉婷提起公訴,檢察官郭季青提起上訴,檢察官劉俊良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87號判決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同起訴書附表) 告訴人/被害人 施詐經過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地點、金額 案號 證據出處 主文 1 李明飛(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2年8月2日15時51分許起,自稱「VITAB0X」廠商、「國泰世華銀行人員」接續致電李明飛,向其佯稱訂單錯誤及帳號個資洩漏,需依指示操作取消錯誤訂單云云,致李明飛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嗣因李明飛未收到退款及撥打165專線詢問,始悉受騙。 112年8月2日16時53分許 49,998 元 合作金庫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8月2日17時08分至1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之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北市內湖二店提領2萬元、2萬元、1萬元(均不含手續費5元) 112年度偵字第25777號 1.證人即告訴人李明飛112年8月3日警詢筆錄(左欄卷第102頁至第104頁) 2.告訴人李明飛所提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通話暨對話紀錄擷圖(左欄卷第132頁至第135頁) 3.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左欄卷第21頁至第22頁) 4.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左欄卷第25頁) 5.道路監視器暨提領畫面擷圖(左欄卷第27頁至第32頁) 郭子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2年8月2日17時09分許 150,012元 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8月2日17時17分至19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內湖郵局(臺北148支)提領6萬元、6萬元、3萬元 2 張品涵(被害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2年8月5日17時10分許起,自稱「文森先生」、「華南銀行專員」接續致電張品涵,向其佯稱內部網路問題致誤增訂單,需依指示操作止付訂單云云,致張品涵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嗣因張品涵轉帳後經要求再至郵局ATM操作,始悉受騙。 112年8月5日18時10分許 49,989元 合作金庫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8月5日18時19分至21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000、000、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士林分行提領3萬元、3萬元、3萬元、1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30309號 1.證人即被害人張品涵112年8月5日警詢筆錄(左欄卷第111頁至第112頁) 2.被害人張品涵所提與詐欺集團通話記錄、交易明細翻拍照(左欄卷第115頁、第116頁) 3.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左欄卷第55頁) 4.提領畫面擷圖(左欄卷第70頁至第72頁) 郭子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2年8月5日18時12分許 49,989元 3 不詳被害人 112年8月5日19時02分許 49,985元 合作金庫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8月5日19時09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000、000、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士林分行提領3萬元、2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30309號 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左欄卷第55頁) 郭子僑無罪。 4 (與編號5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 楊予瑄(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2年8月5日17時43分許起,自稱「臺馬之星專員」、「國泰銀行客服」接續致電楊予瑄,向其佯稱官網系統異常致訂單錯誤,需依指示操作取消錯誤訂單云云,致楊予瑄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嗣因楊予瑄察覺交易平台以簡訊傳送驗證碼有異,始悉受騙。 112年8月5日19時11分許 49,988元 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①112年8月5日19時14分至1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000、000、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士林分行提領2萬元、2萬元(均不含手續費5元) ②112年8月5日19時2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士林蘭雅郵局(臺北83支)提領6萬元、4萬9,000元 112年度偵字第30309號 1.證人即告訴人楊予瑄112年8月5日警詢筆錄(左欄卷第91頁至第93頁) 2.告訴人楊予瑄所提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通話、對話紀錄暨簡訊擷圖(左欄卷第97頁、第99頁至第103頁) 3.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左欄卷第51頁) 4.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左欄卷第53頁) 5.提領畫面擷圖(左欄卷第67頁至第70頁) 郭子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2年8月5日19時14分許 49,988元 112年8月5日19時42分許 49,980元 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8月5日19時53分至5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士林蘭雅郵局(臺北83支)提領6萬元、6萬元、2萬6,000元 112年8月5日19時43分許 49,983元 5 (與編號4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 楊予瑄(告訴人) (起訴書誤載為不詳被害人) 112年8月5日19時45分許 45,288元(匯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同編號4【右欄卷第53頁、第92頁】) 6 郭蕙如(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2年8月5日19時56分許起,自稱「文森先生」、「中國信託行員」接續致電郭蕙如,向其佯稱系統誤設為廠商,需依指示操作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郭蕙如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嗣因郭蕙如至派出所詢問,始悉受騙。 112年8月5日21時11分許 49,989元 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8月5日21時18分至19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土地銀行士林分行提領6萬元、4萬元 113年度偵字第2255號 1.證人即告訴人郭蕙如112年8月5日、112年8月6日警詢筆錄(左欄卷第35頁至第36頁、第37頁至第38頁) 2.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左欄卷第54頁) 3.監視器(含比對圖)暨提領畫面擷圖(左欄卷第19頁、第57頁) 郭子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2年8月5日21時12分許 49,989元 7 (與編號9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 徐瑋聆(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2年8月5日20時48分許起,自稱「南北海運客服」、「玉山銀行客服」接續致電徐瑋聆,向其佯稱系統遭駭客入侵致訂單錯誤,需依指示操作解除錯誤訂單云云,致徐瑋聆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嗣因徐瑋聆轉帳後驚覺有異,始悉受騙。 112年8月5日21時48分許 29,989元 新光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8月5日22時08分(訴書誤載為09分,右欄卷第55頁)至11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新光銀行士林分行提領3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 113年度偵字第2255號 1.證人即告訴人徐瑋聆112年8月5日警詢筆錄(左欄卷第41頁至第42頁) 2.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左欄卷第55頁) 3.監視器(含比對圖)暨提領畫面擷圖(左欄卷第19頁、第58頁至第59頁) 郭子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2年8月5日22時06分許 49,987元 112年8月5日22時08分許 39,989元 8 黃齡萱(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2年8月5日20時17分許起,自稱「文生先生(美妝購物網站)」、「中國信託李專員」接續致電黃齡萱,向其佯稱帳戶遭盜刷,需依指示解除錯誤扣款云云,致黃齡萱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嗣因黃齡萱察覺帳戶遭扣款,始悉受騙。 112年8月5日22時10分許 19,110元 中信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①112年8月5日22時33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新文門市提領1萬9,000元、5萬元 ②112年8月5日22時39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福鑫門市提領5萬元 113年度偵字第2255號 1.證人即告訴人黃齡萱112年8月7日警詢筆錄(左欄卷第47頁至第49頁) 2.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左欄卷第56頁) 3.監視器(含比對圖)暨提領畫面擷圖(左欄卷第19頁、第60頁至第61頁) 郭子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9 (與編號7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 徐瑋聆(告訴人) 同編號7 112年8月5日22時32分許 49,986元 中信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度偵字第2255號 1.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左欄卷第56頁) 2.監視器(含比對圖)暨提領畫面擷圖(左欄卷第19頁、第60頁至第61頁) 其餘同編號7 同編號7 112年8月5日22時36分許 49,986元 10 簡辰芳(被害人) (起訴書誤載為告訴人,右欄卷第80頁)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8月9日20時某時許,自稱「中華電信」致電簡辰芳,向其佯稱先前續約方案有贈送商城會員及優惠到期將進行扣款云云,致簡辰芳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嗣因簡辰芳驚覺有異,始悉受騙。 112年8月10日00時37分許 49,987元 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①112年8月10日00時4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23之1號統一超商慶寧門市提領2萬元(不含手續費5元) ②112年8月10日00時45分至4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臺北圓環郵局(臺北11支)提領6萬元、3萬9,000元、400元 112年度偵字第25684號 1.證人即被害人簡辰芳112年11月24日警詢筆錄(左欄卷第77頁至第80頁) 2.被害人簡辰芳帳戶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所提交易明細擷圖(左欄卷第61頁至第62頁、第91頁至第92頁) 3.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暨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左欄卷第43頁至第45頁) 4.監視器(含比對圖)暨提領畫面擷圖(左欄卷第35頁、第41頁) 郭子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2年8月10日00時39分許 49,989元 11 楊榮華(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2年8月9日19時許起,自稱「World Gym客服」、「星展銀行客服」接續致電楊榮華,向其佯稱作業疏失及需依操作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楊榮華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嗣因楊榮華察覺自稱World Gym客服之人語氣有異及其女從旁提醒,始悉受騙。 112年8月10日00時39分許 18,019元 112年度偵字第25684號 1.證人即告訴人楊榮華112年8月10日警詢筆錄(左欄卷第49頁至第51頁) 2.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暨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左欄卷第43頁至第45頁) 3.監視器(含比對圖)暨提領畫面擷圖(左欄卷第35頁、第41頁) 郭子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2 歐戍芸(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2年8月16日13時33分許起,以社群軟體Facebook【下稱Facebook】暱稱「賴茹霖」與刊登販賣商品訊息之歐戍芸聯繫,並以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暱稱「Had」、「營業部:姜經理」、自稱「中國信託客服」接續傳送訊息及致電歐戍芸,向其佯稱欲購買商品及需簽署金流服務認證云云,致歐戍芸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嗣因歐戍芸察覺後續處理未完成,始悉受騙。 112年8月16日15時00分許 49,988元 第一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2年8月16日15時14分至19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0號1樓統一超商通河門市、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士林通河門市(起訴書漏載)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8,000元、600元(均不含手續費5元) 113年度偵字第1655號 1.證人即告訴人歐戍芸112年8月16日警詢筆錄(左欄卷第27頁至第28頁) 2.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左欄卷第47頁) 3.道路監視器暨提領畫面擷圖(左欄卷第39頁至第40頁) 郭子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2年8月16日15時02分許 17,988元 112年8月16日15時08分許 9,999元 13 不詳被害人 112年8月16日17時11分許 6,012元 第一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2年8月16日17時1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大饌門市提領6,000元 112年度偵字第29057號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左欄卷第103頁) 郭子僑無罪。 14 張子群(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2年8月16日18時54分許起,以旋轉拍賣與刊登販賣商品訊息之張子群聯繫,並以LINE暱稱「陳羽琳」傳送訊息予張子群,向其佯稱賣場無法下單及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張子群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嗣因張子群轉帳後察覺,始悉受騙。 112年8月16日19時29分許 29,987元 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8月16日19時34分至36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珍饌門市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4,000元(均不含手續費5元) 112年度偵字第29057號 1.證人即告訴人張子群112年8月16日警詢筆錄(左欄卷第63頁至第64頁) 2.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左欄卷第104頁) 3.監視器(含比對圖)暨提領畫面擷圖(左欄卷第111頁至第115頁) 郭子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 蘇慧芳(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8月16日13時18分許,自稱「兆豐銀行松山分行行員」致電蘇慧芳,向其佯稱銀行帳戶資料更新及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蘇慧芳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嗣因蘇慧芳轉帳後察覺,始悉受騙。 112年8月16日19時30分許 43,012元 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度偵字第29057號 1.證人即告訴人蘇慧芳112年8月16日警詢筆錄(左欄卷第67頁至第68頁) 2.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左欄卷第104頁) 3.監視器(含比對圖)暨提領畫面擷圖(左欄卷第111頁至第115頁) 郭子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6 不詳被害人 112年8月16日19時59分許 11,000元 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8月16日20時09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士林郵局(臺北28支)提領1萬1,000元 112年度偵字第29057號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左欄卷第104頁) 郭子僑無罪。 17 林峻毅(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2年8月16日19時50分許起,以旋轉拍賣與刊登販賣商品訊息之林峻毅聯繫,並以LINE暱稱「木頭人」、自稱「中國信託客服」接續傳送訊息及致電林峻毅,向其佯稱下單後無法匯款及需認證帳號云云,致林峻毅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嗣因林峻毅轉帳後察覺,始悉受騙。 112年8月16日20時21分許 35,010元 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8月16日20時24分至2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珍饌門市提領2萬元、1萬5,000元(均不含手續費5元) 112年度偵字第29057號 1.證人即告訴人林峻毅112年8月16日警詢筆錄(左欄卷第71頁至第74頁、第76頁) 2.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左欄卷第104頁) 3.監視器(含比對圖)暨提領畫面擷圖(左欄卷第111頁、第116頁) 郭子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8 不詳被害人 112年8月16日20時42分許 50,000元 玉山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8月16日20時50分至5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珍饌門市提領2萬元、2萬元、9,000元、1,000元 112年度偵字第29057號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左欄卷第105頁) 郭子僑無罪。 19 謝文秀(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2年8月16日某時許起,以LINE暱稱「陳羽琳」、「Carousell TV客服」、自稱「中國信託客服」接續傳送訊息及致電謝文秀,向其佯稱下單後帳戶遭凍結及需依指示操作解除凍結云云,致謝文秀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嗣因謝文秀轉帳後察覺,始悉受騙。 112年8月16日21時54分許 49,985元 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8月16日22時01分至0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士林郵局(臺北28支)提領6萬元、4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29057號 1.證人即告訴人謝文秀112年8月16日警詢筆錄(左欄卷第83頁至第84頁) 2.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左欄卷第106頁) 3.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左欄卷第107頁) 4.監視器(含比對圖)暨提領畫面擷圖(左欄卷第111頁、第122頁至第124頁) 郭子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2年8月16日21時57分許 49,989元 112年8月16日22時21分許 99,974元 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8月16日22時27分至31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士林郵局(臺北28支)提領6萬元、3萬9,000元、900元 112年度偵字第29057號 20 李雨璇(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2年8月16日21時13分許起,自稱「台灣大車隊」、「聯邦銀行客服」接續致電李雨璇,向其佯稱帳戶遭盜刷,需依指示操作解除錯誤交易云云,致李雨璇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嗣因李雨璇察覺,始悉受騙。 112年8月16日21時57分許 49,987元 玉山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8月16日22時04分至0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士林郵局(臺北28支)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9,000元、900元(均不含手續費5元) 112年度偵字第29057號 1.證人即告訴人李雨璇112年8月17日警詢筆錄(左欄卷第77頁至第78頁) 2.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左欄卷第105頁) 3.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左欄卷第108頁) 4.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左欄卷第109頁) 5.監視器(含比對圖)暨提領畫面擷圖(左欄卷第111頁、第119頁至第121頁、第125頁至第127頁、第134頁至第137頁) 郭子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2年8月16日21時59分許 49,988元 112年8月16日22時43分許 49,985元 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8月16日22時5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士林郵局(臺北28支)提領5萬元 112年8月16日22時46分許 49,985元 玉山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8月16日22時55分至56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珍饌門市提領2萬元、2萬元、9,000元(均不含手續費5元) 112年8月17日00時19分許 49,985元 玉山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8月17日00時28分至29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玉山商業銀行士林分行提領5萬元、4萬8,000元、700元 112年8月17日00時22分許 48,699元 起訴書誤載此筆為告訴人李雨璇匯入(右欄卷第77頁至第78頁) 112年8月17日01時30分許 49,985元 玉山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8月17日01時34分至3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士林分行提領2萬元、2萬元、1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29057號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左欄卷第105頁) 爰不另為無罪諭知。 21 賴佩祺(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2年8月16日20時50分許起,以旋轉拍賣與刊登販賣商品訊息之賴佩祺聯繫,並以LINE暱稱「陳羽琳」、自稱「旋轉拍賣客服」、「郵局客服」接續傳送訊息及致電賴佩祺,向其佯稱無法進行交易及需自助認證升級恢復交易權限云云,致賴佩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嗣因賴佩祺未收到退還款項,始悉受騙。 112年8月16日22時20分許 40,970元 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8月16日22時26分至29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士林郵局(臺北28支)提領4萬元、900元 112年度偵字第29057號 1.證人即告訴人賴佩祺112年8月17日警詢筆錄(左欄卷第89頁至第91頁) 2.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左欄卷第106頁) 3.監視器(含比對圖)暨提領畫面擷圖(左欄卷第111頁、第123頁) 郭子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2 羅順益(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8月16日22時許,致電自稱華南銀行客服,向羅順益佯稱先前搭乘台灣大車隊車費未結清,需依指示轉帳解除云云,致羅順益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嗣因羅順益察覺,始悉受騙。 112年8月16日22時23分許 49,988元 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8月16日22時29分至3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士林郵局(臺北28支)提領6萬元、4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29057號 1.證人即告訴人羅順益112年8月18日警詢筆錄(左欄卷第93頁至第95頁) 2.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左欄卷第108頁) 3.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左欄卷第109頁) 4.監視器(含比對圖)暨提領畫面擷圖(左欄卷第111頁、第124頁至第125頁、第127頁至第130頁、第133頁至第134頁) 本件免訴。 112年8月16日22時28分許 49,988元 112年8月16日23時20分許 99,988元 玉山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8月16日23時23分至2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上饌門市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900元 112年8月17日00時24分許 40,618元 玉山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8月17日00時31分至3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玉山商業銀行士林分行提領4萬元、700元 23 不詳被害人 112年8月17日00時06分許 49,988元 玉山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8月17日00時11分至1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大北門市)、臺北市○○區○○路000號玉山商業銀行士林分行提領2萬元(沒擷到提領畫面)、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9,000元(沒擷到提領畫面)、900元 112年度偵字第29057號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左欄卷第109頁) 郭子僑無罪。 112年8月17日00時08分許 49,989元 24 不詳被害人 112年8月18日16時53分許 15,987元 連線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8月18日17時1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大同分行提領1萬6,000元 113年度偵字第263號 連線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暨交易明細(左欄卷第37頁至第39頁) 郭子僑無罪。 25 陳心瑜(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2年8月17日15時許起,以7-11賣貨便與刊登販賣商品訊息之陳心瑜聯繫,並以LINE暱稱「蔡宜萱」、自稱「兆豐銀行林專員」接續傳送訊息及致電陳心瑜,向其佯稱無法下單商品及需依指示設定平台金流服務云云,致陳心瑜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嗣因陳心瑜致電派出所詢問,始悉受騙。 112年8月18日16時50分許 49,970元 兆豐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2年8月18日17時06分至0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兆豐商業銀行大同分行3萬元、3萬元、3萬元、9,000元 112年度偵字第26173號 1.證人即告訴人陳心瑜112年8月18日警詢筆錄(左欄卷第53頁至第5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左欄卷第51頁至第52頁、第55頁至第57頁) 3.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左欄卷第47頁至第49頁) 4.監視器(含比對圖)暨提領畫面擷圖(左欄卷第39頁、第45頁) 郭子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2年8月18日16時52分許 49,985元 26 蔡杺諭(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2年8月18日某時起,以Facebook暱稱「陳琳霞」與刊登販賣商品訊息之蔡杺諭聯繫,並以LINE暱稱「蔡宜萱」、自稱「業務部張經理」接續傳送訊息及致電蔡杺諭,向其佯稱下單商品後結帳失敗及需認證帳戶云云,致蔡杺諭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ATM存款至右列帳戶。嗣因蔡杺諭察覺,始悉受騙。 112年8月18日17時08分許 30,000元 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8月18日17時24分至2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全家泰元店提領6萬元、2萬9,000元 112年度偵字第26173號 1.證人即告訴人蔡杺諭112年8月18日、112年8月19日、112年8月20日警詢筆錄(左欄卷第61頁至第63頁、第65頁至第66頁、第67頁至第68頁) 2.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暨交易明細(左欄卷第69頁至第71頁) 3.監視器(含比對圖)暨提領畫面擷圖(左欄卷第39頁、第45頁) 郭子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2年8月18日17時12分許 30,000元 112年8月18日17時14分許 29,989元 27 (同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黃淑女(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8月17日某時許,以簡訊傳送貸款訊息予黃淑女,待其瀏覽後加入LINE暱稱「蕭湄淇」之人並提出貸款需求,惟因眼睛不適提供錯誤帳戶,即向黃淑女佯稱先前提供錯誤帳戶為詐騙行為及需匯款解除云云,致黃淑女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嗣因黃淑女經要求再度匯款,始悉受騙。 112年8月18日17時16分許 10,000元 兆豐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2年8月18日17時26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全家泰元店提領1萬元(不含手續費5元) 112年度偵字第26173號 1.證人即告訴人黃淑女112年8月21日警詢筆錄(左欄卷第75頁至第76頁) 2.告訴人黃淑女所提交易明細影本(北檢112偵44386號卷第137頁) 3.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左欄卷第47頁至第49頁) 4.監視器(含比對圖)、提領畫面擷圖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13年4月25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33011861號函暨所附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監視器畫面擷圖(左欄卷第39頁、第46頁,審訴卷第93頁至第96頁) 郭子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8 (同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胡以萱(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2年8月17日某時許起,以Facebook暱稱「楊以義」與刊登販賣商品訊息之胡以萱聯繫,並以LINE暱稱「美貞」、「7-Eleven客服」接續傳送訊息予胡以萱,向其佯稱賣場商品無法下標及需簽署三大保證云云,致胡以萱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嗣因胡以萱與家人討論,始悉受騙。 112年8月18日17時31分許 49,983元 元大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8月18日17時4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元大商業銀行大同分行提領9萬1,000元 113年度偵字第263號 1.證人即告訴人胡以萱112年8月18日警詢筆錄(左欄卷第45頁至第47頁) 2.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暨交易明細(左欄卷第41頁至第43頁) 3.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暨帳戶個資(北檢112偵44386號卷第79頁至第85頁、第153頁) 4.監視器(含比對圖)暨提款畫面擷圖(左欄卷第27頁至第29頁,北檢112偵44386號卷第65頁至第67頁、第69頁、第71頁) 郭子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2年8月18日17時37分許 41,830元 112年8月18日19時01分許 18,985元 玉山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8月18日19時09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號第一銀行新生分行提領1萬9,000元(不含手續費5元) 臺北地檢署112偵44386號 112年8月18日19時10分許 8,987元 元大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8月18日19時2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松山南京捷運站1號出口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提款機提領9,000元 臺北地檢署112偵44386號 29 不詳被害人 112年8月19日15時42分許 5,123元 兆豐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2年8月19日16時25分至2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全家淡水加州店提領2萬元、5,000元(均不含手續費5元) 112年度偵字第29063號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左欄卷第147頁) 郭子僑無罪。 30 (與編號60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 韓士元(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2年8月19日11時35分許起,以Facebook與刊登販賣商品訊息之韓士元聯繫,並以LINE暱稱「徐靜萱」、「7-Eleven客服」及自稱「金流服務人員」接續傳送訊息及致電韓士元,向其佯稱下單商品後帳號及訂單遭凍結云云,致韓士元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嗣因韓士元匯款完成後未獲回應,始悉受騙。 112年8月19日15時51分許 9,234元 兆豐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2年度偵字第29063號 1.證人即告訴人韓士元112年8月23日警詢筆錄(左欄卷第55頁至第58頁) 2.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左欄卷第147頁) 3.提領畫面擷圖(左欄卷第128頁) 郭子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1 不詳被害人 112年8月19日16時16分許 10,000元 兆豐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2年度偵字第29063號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左欄卷第147頁) 郭子僑無罪。 32 葉薰瞳(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2年8月19日前某時許起,以Facebook暱稱「林子琪」、LINE暱稱「美貞」接續傳送訊息予葉薰瞳,向其佯稱下單後訂單錯誤,要求登入QR CODE客服解除錯誤訂單云云,致葉薰瞳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嗣因葉薰瞳察覺,始悉受騙。 112年8月19日16時30分許 49,981元 彰化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8月19日16時34分至3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淡水竹圍郵局(三重29支)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000元(均不含手續費5元) 112年度偵字第29063號 1.證人即告訴人葉薰瞳112年8月19日警詢筆錄(左欄卷第103頁至第104頁) 2.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左欄卷第179頁) 3.提領畫面擷圖(左欄卷第139頁至第140頁) 郭子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2年8月19日16時35分許 12,345元 33 不詳被害人 112年8月19日16時44分許 29,985元 兆豐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2年8月19日16時50分至5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地下一層全聯福利中心竹圍店提領2萬元(沒擷到提領畫面)、1萬元(沒擷到提領畫面) 112年度偵字第29063號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左欄卷第147頁) 郭子僑無罪。 34 (與編號37、81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 彭阡樺(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2年8月19日13時27分許起,以LINE暱稱「Had」、「7-ELEVEN線上客服」、自稱「中國信託銀行客服」接續傳送訊息及致電彭阡樺,向其佯稱下單商品後帳號遭凍結及需簽署金流服務云云,致彭阡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至右列帳戶。嗣因彭阡樺未收到退款,始悉受騙。 112年8月19日17時08分許 29,985元 彰化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8月19日17時1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淡水馬偕醫院提領2萬9,000元 112年度偵字第29063號 1.證人即告訴人彭阡樺112年8月20日警詢筆錄(左欄卷第51頁至第5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偵1710號卷第53頁) 3.告訴人彭阡樺所提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翻拍照(113偵1710號卷第59頁至第64頁) 4.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左欄卷第179頁) 5.提領畫面(左欄卷第140頁) 郭子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5 不詳被害人 112年8月19日17時13分許 29,983元 彰化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度偵字第29063號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暨提領畫面擷圖(左欄卷第179頁) 郭子僑無罪。 36 陳靖(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8月19日前某時許,於Facebook社團刊登販賣商品不實訊息,待陳靖瀏覽而加入LINE暱稱「小芒果麻麻」之人並訂購商品,致陳靖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嗣因陳靖發現帳號遭封鎖,始悉受騙。 112年8月19日17時08分許 5,000元 合作金庫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8月19日17時29分至3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全家淡水加州店提領2萬元、2萬元、1萬4,000元(均不含手續費5元) 112年度偵字第29063號 1.證人即告訴人陳靖112年8月20日警詢筆錄(左欄卷第101頁至第102頁) 2.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左欄卷第153頁) 3.提領畫面擷圖(左欄卷第137頁) 郭子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7 (與編號34、81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 彭阡樺(告訴人) 同編號34 112年8月19日17時17分許 19,985元 合作金庫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度偵字第29063號 1.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左欄卷第153頁) 2.提領畫面(左欄卷第137頁) 其餘同編號34 同編號34 38 (與編號39、42、48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 歐宜璇(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2年8月19日某時許起,以旋轉拍賣與刊登販賣商品訊息之歐宜璇聯繫,並自稱「旋轉拍賣客服」、「台新銀行專員-楊文鴻」接續傳送訊息及致電歐宜璇,向其佯稱無法下單及賣場未完善個人資訊云云,致歐宜璇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嗣因歐宜璇經其家人提醒,始悉受騙。 112年8月19日17時22分許 49,985元 合作金庫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度偵字第29063號 1.證人即告訴人歐宜璇112年8月19日警詢筆錄(左欄卷第77頁至第78頁) 2.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左欄卷第153頁) 3.提領畫面擷圖(左欄卷第137頁) 郭子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9 (與編號38、42、48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 112年8月19日17時23分許 49,985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8月19日17時5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41號1樓統一超商學府門市提領11萬6,000元 112年度偵字第29063號 1.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左欄卷第155頁至第159頁) 2.提領畫面擷圖(左欄卷第143頁) 其餘同編號38 40 不詳被害人 112年8月19日17時28分許 30,000元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左欄卷第155頁至第159頁) 郭子僑無罪。 41 不詳被害人 112年8月19日17時32分許 26,000元 郭子僑無罪。 42 (與編號38、39、48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 歐宜璇(告訴人) 同編號38 112年8月19日17時30分許 49,985元 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8月19日17時48分至4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0○00號淡水中興郵局(三重31支)提領6萬元、4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29063號 1.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左欄卷第195頁至第197頁) 2.提領畫面擷圖(左欄卷第125頁) 其餘同編號38 同編號38 112年8月19日17時34分許 49,985元 43 袁筱筑(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2年8月19日17時某時許起,以旋轉拍賣與刊登販賣商品訊息之袁筱筑聯繫,並自稱「線上客服」、「國泰世華大甲分行客服」接續傳送訊息及致電袁筱筑,向其佯稱賣場無法報價及收款帳戶異常云云,致袁筱筑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嗣因袁筱筑經友人提醒,始悉受騙。 112年8月19日17時31分許 16,123元 合作金庫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8月19日17時33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全家淡水加州店提領2萬元(不含手續費5元) 112年度偵字第29063號 1.證人即告訴人袁筱筑112年8月19日警詢筆錄(左欄卷第97頁至第100頁) 2.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左欄卷第153頁) 3.提領畫面擷圖(左欄卷第137頁至第138頁) 郭子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2年8月19日17時34分許 13,123元 112年8月19日18時01分至0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41號1樓統一超商學府門市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1,000元(均不含手續費5元) 112年8月19日17時38分許 5,123元 44 不詳被害人 112年8月19日17時42分許 25,989元 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左欄卷第153頁) 郭子僑無罪。 45 林彥町(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2年8月19日13時48分許起,以旋轉拍賣與刊登販賣商品訊息之林彥町聯繫,並以LINE暱稱「蘭熙」、「旋轉拍賣官方客服」、「線上客服專員」接續傳送訊息予林彥町,向其佯稱交易訂單遭封鎖及賣場未認證升級云云,致林彥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嗣因林彥町未收到匯回款項及無法聯繫對方,始悉受騙。 112年8月19日17時35分許 49,983元 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8月19日18時07分至0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0○00號淡水中興郵局(三重31支)提領6萬元、6萬元、9,000元 112年度偵字第29063號 1.證人即告訴人林彥町112年8月20日警詢筆錄(左欄卷第59頁至第63頁) 2.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左欄卷第181頁至第188頁) 3.提領畫面擷圖(左欄卷第126頁) 郭子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6 (與編號53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 郭子龍(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2年8月19日13時38分許起,以Facebook暱稱「陳柏誠」與刊登販賣商品訊息之郭子龍聯繫,並以LINE暱稱「張雯婷」、「Shopee蝦皮線上客服」、自稱「玉山銀行專員」接續傳送訊息及致電郭子龍,向其佯稱結帳失敗及需金流認證云云,致郭子龍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嗣因郭子龍撥打165專線諮詢,始悉受騙。 112年8月19日17時46分許 49,985元 112年度偵字第29063號 1.證人即告訴人郭子龍112年8月19日警詢筆錄(左欄卷第73頁至第76頁) 2.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左欄卷第181頁至第188頁) 3.提領畫面擷圖(左欄卷第126頁) 郭子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7 不詳被害人 112年8月19日17時48分許 29,985元 112年度偵字第29063號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暨提領畫面擷圖(左欄卷第181頁至第188頁) 郭子僑無罪。 48 (與編號38、39、42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 歐宜璇(告訴人) 同編號38 112年8月19日17時39分許 49,985元 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8月19日17時51分至5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0○00號淡水中興郵局(三重31支)提領6萬元、5萬9,000元 112年度偵字第29063號 1.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左欄卷第189頁至第192頁) 2.提領畫面擷圖(左欄卷第129頁) 其餘同編號38 同編號38 112年8月19日17時40分許 49,985元 49 (與編號54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 黃美燕(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2年8月19日某時許起,以交貨便與刊登販賣商品訊息之黃美燕聯繫,並以LINE暱稱「張雲光」、自稱「台銀系統工程部人員」接續傳送訊息及致電黃美燕,向其佯稱賣場需簽屬三大保證協議方可進行交易云云,致黃美燕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嗣因黃美燕經要求再次匯款及未收到匯回款項,始悉受騙。 112年8月19日17時48分許 49,801元 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8月19日17時53分至5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0○00號淡水中興郵局(三重31支)提領6萬元、2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29063號 1.證人即告訴人黃美燕112年8月19日警詢筆錄(左欄卷第83頁至第85頁) 2.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左欄卷第201頁至第202頁) 3.提領畫面擷圖(左欄卷第131頁) 郭子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0 賴玉華(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2年8月18日某時許起,以Facebook暱稱「徐靜萱」與刊登販賣商品訊息之賴玉華聯繫,並以「7-11賣貨便平台客服人員」、LINE暱稱「楊主任」、「張襄理」接續傳送訊息及致電賴玉華,向其佯稱賣場未簽屬三大保證認證及個資外洩云云,致賴玉華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嗣因賴玉華察覺,始悉受騙。 112年8月19日17時53分許 29,985元 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度偵字第29063號 1.證人即告訴人賴玉華112年8月27日警詢筆錄(左欄卷第91頁至第92頁) 2.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左欄卷第201頁至第202頁) 3.提領畫面擷圖(左欄卷第130頁) 郭子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1 (與編號56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 陳姿君(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2年8月19日某時許起,以Facebook暱稱「吳雪蘭」、「袁馨梅」與刊登販賣商品訊息之陳姿君聯繫,並以LINE暱稱「美貞」、7-Eleven在線客服接續傳送訊息予陳姿君,向其佯稱賣場連結無法下單云云,致陳姿君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嗣因陳姿君經家人告知,始悉受騙。 112年8月19日17時55分許 49,981元 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①112年8月19日18時14分至1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1樓全家便利商店全家淡水麗景店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均不含手續費5元) ②112年8月19日18時5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水碓分社提領2萬元(不含手續費5元) 112年度偵字第29063號 1.證人即告訴人陳姿君112年8月21日警詢筆錄(左欄卷第81頁至第82頁) 2.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左欄卷第149頁) 3.提領畫面擷圖(左欄卷135頁至第136頁) 郭子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2年8月19日17時58分許 49,982元 52 卓建文(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2年8月19日某時許起,以Facebook暱稱「王馥蕾」與刊登販賣商品訊息之卓建文聯繫,並以LINE暱稱「肖淋淋」、自稱「蝦皮客服」、「汐止分行郵局客服人員」接續傳送訊息及致電卓建文,向其佯稱欲於蝦皮購買商品及賣場未簽屬第三方認證云云,致卓建文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嗣因卓建文經要求再度匯款及詢問派出所,始悉受騙。 112年8月19日18時08分許 49,985元 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度偵字第29063號 1.證人即告訴人卓建文112年8月19日警詢筆錄(左欄卷第93頁至第95頁) 2.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左欄卷第149頁) 3.提領畫面擷圖(左欄卷第135頁至第136頁) 郭子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3 (與編號46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 郭子龍(告訴人) 同編號46 112年8月19日17時57分許 49,986元 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款項遭圈存而未提領 112年度偵字第29063號 1.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左欄卷第195頁至第197頁) 其餘同編號46 同編號46 54 (與編號49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 黃美燕(告訴人) 同編號49 112年8月19日17時59分許 49,983元 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8月19日18時42分至45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段0號全家便利商店全家淡水源德店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5,000元(均不含手續費5元) 112年度偵字第29063號 1.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左欄卷第201頁至第202頁) 2.提領畫面擷圖(左欄卷第131頁) 其餘同編號49 同編號49 55 陳薇筑(被害人) (起訴書誤載為告訴人,右欄卷第89頁) 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不詳時間在Facebook「我在東華我要畢業我要二手拍 sale!sale!sale!」社團刊登販賣商品訊息,待陳薇筑友人見狀轉傳陳薇筑瀏覽而加入LINE暱稱「小芒果麻麻」之人,向陳薇筑佯稱匯款後即會將商品郵寄至提供之地址云云,致陳薇筑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嗣因陳薇筑匯款後對方稱款項未入帳及未回覆訊息,始悉受騙。 112年8月19日18時11分許 15,000元 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度偵字第29063號 1.證人即被害人陳薇筑112年8月20日警詢筆錄(左欄卷第87頁至第89頁) 2.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左欄卷第201頁至第202頁) 3.提領畫面擷圖(左欄卷第131頁) 郭子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6 (與編號51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 陳姿君(告訴人) 同編號51 112年8月19日18時26分許 49,985元 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8月19日19時17分至2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00000號臺灣土地銀行淡水分行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均不含手續費5元) 112年度偵字第29063號 1.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左欄卷第199頁) 2.提領畫面擷圖(左欄卷第133頁至第134頁) 其餘同編號51 同編號51 112年8月19日18時30分許 49,983元 57 不詳被害人 112年8月19日18時27分許 43,043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①112年8月19日19時26分至3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OK便利商店淡水中山店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8,900元 ②112年8月19日20時48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全家便利商店全家淡水紅毛城店提領1萬元 ③112年8月19日21時0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中正路183號,右欄卷第142頁)提領1,000元 112年度偵字第29063號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左欄卷第177頁至第178頁) 郭子僑無罪。 58 (與編號72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 陳炯燕(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2年8月19日某時許起,以旋轉拍賣與刊登販賣商品訊息之陳炯燕聯繫,並自稱「旋轉拍賣客服」、「中國信託專員」接續傳送訊息及致電陳炯燕,向其佯稱賣場無法下單及需簽訂拍賣合約云云,致陳炯燕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嗣因陳炯燕未收到匯回款項及搜尋網路資料,始悉受騙。 112年8月19日19時07分許 28,987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度偵字第29063號 1.證人即告訴人陳炯燕112年8月20日、同年月21日警詢筆錄(112偵30309號卷第141頁至第143頁、第145頁至第146頁) 2.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左欄卷第177頁至第178頁) 3.提領畫面擷圖(左欄卷第142頁) 郭子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9 黃杏如(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2年8月19日19時05分許起,以旋轉拍賣與刊登販賣商品訊息之黃杏如聯繫,並以LINE暱稱「王遙遙」、「Carousell線上客服」、自稱「第一銀行客服」接續傳送訊息及致電黃杏如,向其佯稱賣場無法下單及需依指示驗證帳號云云,致黃杏如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嗣因黃杏如經客服要求刪除旋轉拍賣及銀行APP,始悉受騙。 112年8月19日19時55分許 7,205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度偵字第29063號 1.證人即告訴人黃杏如112年8月19日警詢筆錄(左欄卷第107頁至第109頁) 2.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左欄卷第177頁至第178頁) 3.提領畫面擷圖(左欄卷第142頁) 郭子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2年8月19日19時57分許 4,905元 60 (與編號30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 韓士元(告訴人) 同編號30 112年8月19日19時09分(起訴書誤載為19分,右欄卷第177頁)許 6,986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度偵字第29063號 1.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左欄卷第177頁至第178頁) 2.提領畫面擷圖(左欄卷第142頁) 其餘同編號30 同編號30 61 唐緯綸(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2年8月19日17時08分許起,以旋轉拍賣聊天室與刊登販賣商品訊息之唐緯綸聯繫,並以LINE暱稱「木頭人」、自稱「旋轉拍賣客服」、「郵局人員」接續傳送訊息及致電唐緯綸,向其佯稱賣場無法下單及需依指示驗證帳號云云,致唐緯綸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存款至右列帳戶。嗣因唐緯綸與家人討論,始悉受騙。 112年8月19日18時28分許 18,985元 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款項遭圈存而未提領 112年度偵字第29063號 1.證人即告訴人唐緯綸112年8月19日警詢筆錄(左欄卷第65頁至第66頁) 2.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左欄卷第181頁至第188頁) 郭子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2 羅宷玲(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2年8月19日某時許起,以蝦皮購物與刊登販賣商品訊息之羅宷玲聯繫,並以Facebook暱稱「劉秀巒」、LINE暱稱「蝦皮客服」接續傳送訊息予羅宷玲,向其佯稱賣場無法下單及需核對帳戶是否正確云云,致羅宷玲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嗣因羅宷玲詢問警察機關,始悉受騙。 112年8月19日19時38分許 49,983元 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8月19日19時45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號淡水水碓郵局(三重30支)提領5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29063號 1.證人即告訴人羅寀玲112年8月19日警詢筆錄(左欄卷第79頁至第80頁) 2.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暨提領畫面擷圖(左欄卷第134頁、第199頁) 3.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左欄卷第189頁至第192頁) 4.提領畫面擷圖(左欄卷第134頁) 郭子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2年8月19日19時43分許 19,986元 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款項遭圈存而未提領 63 不詳被害人 112年8月19日21時34分許 49,985元 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8月19日21時39分至4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淡水郵局(三重27支)提領6萬元、6萬元、2萬2,000元 112年度偵字第29063號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左欄卷第193頁至第194頁) 郭子僑無罪。 112年8月19日21時35分許 49,989元 64 (與編號65、68、73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 吳翊菱(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2年8月19日20時4分許起,自稱「台灣大車隊」、「台新銀行客服」接續致電吳翊菱,向其佯稱個資外洩致信用卡遭盜刷云云,致吳翊菱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嗣因吳翊菱察覺匯出款項未顯示交易失敗,始悉受騙。 112年8月19日21時37分許 42,101元 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度偵字第29063號 1.證人即告訴人吳翊菱112年8月20日警詢筆錄2份(112偵30309號卷第259頁至第263頁、第265頁至第266頁) 2.告訴人吳翊菱所提與詐欺集團通話及簡訊記錄、交易明細翻拍照(同上卷第269頁、第271頁、第272頁至第273頁) 3.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左欄卷第193頁至第194頁) 4.提領畫面擷圖(左欄卷第127頁) 郭子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5 (與編號64、68、73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 112年8月19日21時43分許 3,987元 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8月19日21時4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金寶門市提領4,000元(不含手續費5元) 66 (與編號69、74、75、88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 楊明偉(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2年8月19日19時41分許起,自稱「55688客服」、「聯邦銀行客服」接續致電楊明偉,向其佯稱訂單錯誤需提供基本資料、信用卡號等資訊,並依指示操作解除錯誤訂單云云,致楊明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嗣因楊明偉察覺匯出款項未經轉回,始悉受騙。 112年8月19日21時55分許 99,987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①112年8月19日22時0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金寶門市提領9萬9,000元 ②112年8月19日22時21分至2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淡水信合社總社提領1萬3,000元、1,000元 112年度偵字第29063號 1.證人即告訴人楊明偉112年8月21日警詢筆錄(左欄卷第39頁至第49頁) 2.告訴人楊明偉所提與詐欺集團通話記錄擷圖、臺幣活存明細擷圖(112偵25777號卷第79頁、第82頁) 3.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左欄卷第161頁至第175頁) 4.提領畫面擷圖(左欄卷第141頁) 郭子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67 (與編號70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 李秉諺(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8月19日18時42分許,自稱「55688計程車隊客服」致電李秉諺,向其佯稱帳款錯誤,需依指示操作解除錯誤云云,致李秉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嗣因李秉諺匯款後經要求繼續操作同樣流程,始悉受騙。 112年8月19日22時03分許 13,08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度偵字第29063號 1.證人即告訴人李秉諺112年8月20日警詢筆錄(左欄卷第105頁至第106頁) 2.告訴人李秉諺所提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通話記錄擷圖(112偵30309號卷第253頁、第254頁) 3.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左欄卷第161頁至第175頁) 4.提領畫面擷圖(左欄卷第141頁) 郭子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8 (與編號64、65、73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 吳翊菱(告訴人) 同編號64 112年8月19日21時56分許 49,985元 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①112年8月19日22時02分至0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金寶門市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均不含手續費5元) ②112年8月19日22時04分至0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金寶門市提領1萬9,000元、2萬元、2萬元、1萬元(均不含手續費5元) 112年度偵字第29063號 1.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左欄卷第151頁) 2.提領畫面擷圖(左欄卷第132頁) 其餘同編號64 同編號64 112年8月19日21時57分許 49,987元 69 (與編號66、74、75、88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 楊明偉(告訴人) 同編號66 112年8月19日22時04分許 49,987元 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度偵字第29063號 1.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左欄卷第151頁) 2.提領畫面擷圖(左欄卷第132頁) 其餘同編號66 同編號66 70 (與編號67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 李秉諺(告訴人) 同編號67 112年8月19日22時49分許 49,994元 連線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8月19日23時13分至1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統一超商德華門市提領2萬元、2萬元、1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30309號 1.連線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左欄卷第63頁) 2.提領畫面擷圖(左欄卷第84頁至第85頁) 其餘同編號67 同編號67 71 (與編號76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 黃琬玲(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2年8月19日23時30分許起,以旋轉拍賣與刊登販賣商品訊息之黃琬玲聯繫,並以LINE暱稱「許」、「Carousell TW線上客服」、自稱「台新銀行客服」接續傳送訊息及致電黃琬玲,向其佯稱賣場無法下單及帳號授權未完善云云,致黃琬玲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嗣因黃琬玲上網搜尋,始悉受騙。 112年8月19日23時46分許 49,985元 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8月19日23時51分至59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000○000○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士林分行提領2萬元、2萬元、1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30309號 1.證人即告訴人黃琬玲112年8月20日警詢筆錄(左欄卷第121頁至第123頁) 2.告訴人黃琬玲所提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左欄卷第127頁至第133頁) 3.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左欄卷第57頁) 4.提領畫面擷圖(左欄卷第73頁至第76頁) 郭子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2年8月19日23時54分許 49,985元 72 (與編號58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 陳炯燕(告訴人) 同編號58 112年8月20日00時01分許 49,983元 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8月20日00時15分至16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天母分行提領2萬元、2萬元、1萬元(均不含手續費5元) 112年度偵字第30309號 1.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左欄卷第57頁) 2.112年8月20日提領畫面擷圖(左欄卷第76頁至第77頁) 其餘同編號58 同編號58 73 (與編號64、65、68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 吳翊菱(告訴人) 同編號64 112年8月20日00時02分許 16,986元 連線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8月20日00時12分至13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天母分行提領2萬元、2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30309號 1.連線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左欄卷第63頁) 2.提領畫面擷圖(左欄卷第85頁至第86頁) 其餘同編號64 同編號64 74 (與編號66、69、75、88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 楊明偉(告訴人) 同編號66 112年8月20日00時07分許 23,123元 連線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度偵字第30309號 1.連線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暨提領畫面擷圖(左欄卷第63頁、第85頁至第86頁) 2.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暨提領畫面擷圖(左欄卷第59頁、第80頁至第82頁) 其餘同編號66 同編號66 75 (與編號66、69、74、88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 楊明偉(告訴人) 112年8月20日00時04分許 56,996元 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8月20日00時33分至36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108號1樓統一超商德誠門市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均不含手續費5元) 112年度偵字第30309號 112年8月20日00時06分許 42,123元 76 (與編號71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 黃琬玲(告訴人) 同編號71 112年8月20日00時18分許 40,985元 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①112年8月20日00時27分至2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108號1樓統一超商德誠門市提領2萬元、2萬元、7,000元(均不含手續費5元) ②112年8月20日00時4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全家德行店(起訴書誤載為106號108號1樓統一超商德誠門市,右欄卷第79頁)提領1萬1,000元(不含手續費5元) 112年度偵字第30309號 1.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左欄卷第57頁) 2.提領畫面擷圖(左欄卷第78頁至第79頁) 其餘同編號71 同編號71 112年8月20日00時28分許 6,297元 77 鍾晴(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2年8月20日0時35分許起,以旋轉拍賣與刊登販賣商品訊息之鍾晴聯繫,並以LINE暱稱「許」、「Carousell TW線上客服」、自稱「中國信託行員」接續傳送訊息及致電鍾晴,向其佯稱帳號遭駭客入侵及需完成認證云云,致鍾晴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嗣因鍾晴上網搜尋及經友人告知,始悉受騙。 112年8月20日00時32分許 10,989元 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度偵字第30309號 1.證人即告訴人鍾晴112年8月20日警詢筆錄(左欄卷第175頁至第176頁) 2.告訴人鍾晴所提交易明細擷圖(112偵30309號卷第179頁) 3.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左欄卷第57頁) 4.提領畫面擷圖(左欄卷第79頁) 郭子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8 (與編號86、95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 黃千芸(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2年8月20日13時23分許起,自稱「中國信託客服人員」、LINE暱稱「客服專員陳天進」接續致電及傳送訊息予黃千芸,向其佯稱於Facebook銷售商品需經認證云云,致黃千芸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嗣因黃千芸撥打165專線詢問,始悉受騙。 112年8月20日14時許 49,985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8月20日15時08分至09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金龍門市提領10萬元、9,000元 113年度偵字第755號 1.證人即告訴人黃千芸112年8月21日警詢筆錄(左欄卷第95頁至第97頁) 2.告訴人黃千芸所提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通話)紀錄、交易明細翻拍照(左欄卷第115頁至第123頁、第121頁) 3.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左欄卷第143頁至第148頁) 4.提領畫面擷圖(左欄卷第21頁) 郭子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12年8月20日14時6分許 21,123元 79 林宥羽(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2年8月19日13時36分許,以Facebook暱稱「吳筱慧」與刊登販賣商品訊息之林宥羽聯繫,並以LINE暱稱「肖淋淋」、「客服專員陳天進」、自稱「中國信託客服」、「客服主任」接續傳送訊息及致電林宥羽,向其佯稱訂單遭凍結及需認證云云,致林宥羽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嗣因林宥羽匯出款項顯示交易成功及經要求再次匯款,始悉受騙。 112年8月20日14時6分許 37,993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度偵字第755號 1.證人即告訴人林宥羽112年8月21日警詢筆錄(左欄卷第35頁至第36頁) 2.告訴人林宥羽所提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通話記錄、交易明細擷圖(左欄卷第37頁至第47頁) 3.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左欄卷第143頁至第148頁) 4.提領畫面擷圖(左欄卷第21頁、第26頁至第27頁) 郭子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0 馬慧貞(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8月20日14時許,自稱「富邦銀行客服」致電馬慧貞,向其佯稱要協助取消書城續訂合約云云,致馬慧貞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ATM存款至右列帳戶。嗣因馬慧貞察覺,始悉受騙。 112年8月20日16時(起訴書誤載為14時,右欄卷第141頁)09分許 14,123元 連線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8月20日16時1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CITYLINK內湖店提領1萬4,000元(不含手續費5元) 113年度偵字第755號 1.證人即告訴人馬慧貞112年8月20日警詢筆錄(左欄卷第65頁至第66頁) 2.告訴人馬慧貞所提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話記錄暨簡訊、交易明細擷圖(左欄卷第67頁至第69頁) 3.連線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左欄卷第139頁至第141頁) 4.提領畫面擷圖(左欄卷第22頁、第26頁至第27頁) 郭子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81 (與編號34、37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 彭阡樺(告訴人) 同編號34 112年8月20日15時16分許 31,234元 連線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8月20日15時29分至31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紫新門市提領2萬元、2萬元、1萬元 113年度偵字第1710號 1.連線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左欄卷第43頁、第111頁至第113頁) 2.提領畫面擷圖(左欄卷第45頁至第46頁) 其餘同編號34 同編號34 82 張展榮(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2年8月20日14時16分許起,以Facebook與刊登販賣商品訊息之張展榮聯繫,並以LINE暱稱「徐靜萱」、自稱「平台客服」、「銀行客服」接續傳送訊息及致電張展榮,向其佯稱賣場無法下單及需設定金融機構云云,致張展榮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ATM存款至右列帳戶。嗣因張展榮未收到款項,始悉受騙。 112年8月20日15時25分許 18,989元 連線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度偵字第1710號 1.證人即告訴人張展榮112年8月21日警詢筆錄(左欄卷第21頁至第25頁) 2.告訴人張展榮所提交易明細影本(左欄卷第75頁) 3.連線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左欄卷第43頁、第111頁至第113頁) 4.提領畫面擷圖(左欄卷第45頁至第46頁) 郭子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83 張家瑜(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2年8月20日14時許起,以旋轉拍賣與刊登販賣商品訊息之張家瑜聯繫,並以LINE暱稱「CarousellTW線上客服」、自稱「郵局客服」接續傳送訊息及致電張家瑜,向其佯稱賣場無法下單及需自助認證云云,致張家瑜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嗣因張家瑜察覺,始悉受騙。 112年8月20日15時28分 49,985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8月20日15時32分至33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紫新門市提領5萬元、6,000元 113年度偵字第1710號 1.證人即告訴人張家瑜112年8月21日警詢筆錄(左欄卷第29頁至第31頁) 2.告訴人張家瑜所提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通話)記錄、交易明細擷圖(左欄卷第89頁至第90頁、第91頁) 3.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左欄卷第39頁至第42頁、第115頁、第120頁至第123頁) 4.提領畫面擷圖(左欄卷第46頁至第47頁、第50頁至第52頁) 郭子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2年8月20日15時31分 6,454元 84 張逸安(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8月20日15時17分許前,自稱「臉書客服人員」、「銀行簽署專員」接續致電張逸安,向其佯稱Facebook販賣商品需帳戶認證云云,致張逸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ATM存款至右列帳戶。嗣因張逸安經家人告知,始悉受騙。 112年8月20日15時34分許 29,101元 連線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8月20日15時40分至4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000號第一銀行內湖分行提領2萬元、9,000元 113年度偵字第1710號 1.證人即告訴人張逸安112年8月20日警詢筆錄(左欄卷第27頁至第28頁) 2.告訴人張逸安所提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暨通話記錄翻拍照(左欄卷第79頁至第81頁) 3.連線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左欄卷第43頁、第111頁至第113頁) 4.提領畫面擷圖(左欄卷第47頁至第52頁) 郭子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5 許毓庭(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2年8月20日16時14分許起,以旋轉拍賣與刊登販賣商品訊息之許毓庭聯繫,並以LINE暱稱「蘭熙」、「旋轉拍賣線上客服」、自稱「中國信託行員」接續傳送訊息及致電許毓庭,向其佯稱賣場無法下單及需升級銷售保障服務云云,致許毓庭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嗣因許毓庭經要求再次匯款,始悉受騙。 112年8月20日16時23分許 46,128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8月20日16時29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09號、411號1樓統一超商金龍門市提領4萬6,000元 113年度偵字第755號 1.證人即告訴人許毓庭112年8月20日警詢筆錄(左欄卷第75頁至第76頁) 2.告訴人許毓庭所提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暨通話記錄擷圖(左欄卷第84頁至第86頁) 3.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左欄卷第143頁、第148頁至第152頁) 4.提領畫面擷圖(左欄卷第22頁) 郭子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6 (與編號78、95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 黃千芸(告訴人) 同編號78 112年8月20日16時16分許 19,985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8月20日16時49分至53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全家便利商店全家德湖店提領10萬元、9萬9,000元、900元 113年度偵字第755號 1.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左欄卷第153頁至第155頁) 2.提領畫面擷圖(左欄卷第23頁至第27頁) 其餘同編號78 同編號78 112年8月20日16時35分許 179,985元 87 張郁汶(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2年8月20日17時26分許起,自稱「台灣大車隊客服」、「聯邦銀行行員」接續致電張郁汶,向其佯稱信用卡遭錯誤扣款及驗證個資云云,致張郁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嗣因張郁汶察覺,始悉受騙。 112年8月20日18時40分許 49,989元 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8月20日18時47分至4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內湖文德郵局(臺北151支)提領6萬元、2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25777號 1.證人即告訴人張郁汶112年8月20日警詢筆錄(左欄卷第139頁至第141頁) 2.告訴人張郁汶所提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通話記錄擷圖(左欄卷第149頁) 3.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左欄卷第23頁至第24頁) 4.提領畫面擷圖(左欄卷第33頁) 郭子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8 (與編號66、69、74、75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 楊明偉(告訴人) 同編號66 112年8月20日18時42分許 29,985元 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度偵字第25777號 1.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暨提領畫面擷圖(左欄卷第23頁至第24頁、第33頁至第36頁) 2.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暨提領畫面擷圖(113偵425號卷第31頁至第32頁、第89頁至第91頁) 其餘同編號66 同編號66 112年8月20日18時54分許 29,986元 112年8月20日19時03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內湖文德郵局(臺北151支)提領6萬元 112年8月20日18時58分許 29,987元 112年8月20日19時18分許 28,000元 玉山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8月20日22時1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號統一超商銳陽門市提領2萬元、8,000元(均不含手續費5元) 113年度偵字第425號 89 蕭惠文(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2年8月20日19時30分許起,以Facebook暱稱「沈立淳」與刊登販賣商品訊息之蕭惠文聯繫,並以LINE暱稱「Camy」、「Shopee購物-在線客服」、「李思語」、自稱「第一銀行客服」接續傳送訊息及致電蕭惠文,向其佯稱下單後結帳失敗及需進行三大保證認證云云,致蕭惠文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嗣因蕭惠文致電第一銀行詢問,始悉受騙。 112年8月20日19時59分許 49,985元 兆豐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2年8月20日20時56分至21時0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見晴門市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000元(均不含手續費5元) 112年度偵字第30296號 1.證人即告訴人蕭惠文112年8月20日警詢筆錄(左欄卷第38頁至第42頁) 2.告訴人蕭惠文所提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對話(通話)紀錄擷圖(左欄卷第47頁至第50頁) 3.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左欄卷第33頁) 4.提領畫面擷圖(左欄卷第27頁至第28頁) 郭子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2年8月20日20時04分許 3,123元 90 丁廷韡(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2年8月20日19時56分許起,以旋轉拍賣與刊登販賣商品訊息之丁廷韡聯繫,並以LINE暱稱「王遙遙」、「CarousellTW線上客服」、自稱「中國信託24小時客服」接續傳送訊息及致電丁廷韡,向其佯稱系統遭駭客入侵及需開啟自助認證云云,致丁廷韡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嗣因丁廷韡察覺等待時間過長及無法聯繫上買家,始悉受騙。 112年8月20日20時27分許 25,123元 兆豐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2年度偵字第30296號 1.證人即告訴人丁廷韡112年8月20日警詢筆錄(左欄卷第54頁至第55頁) 2.告訴人丁廷韡所提與詐欺集團對話(通話)紀錄、臺幣活存明細擷圖(左欄卷第59頁至第70頁) 3.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左欄卷第33頁) 4.提領畫面擷圖(左欄卷第27頁至第28頁) 郭子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1 李夢薇(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2年8月20日20時許起,以旋轉拍賣與刊登販賣商品訊息之李夢薇聯繫,並以LINE暱稱「王遙遙」、「CarousellTW線上客服」、自稱「新光銀行長安分行客服」接續傳送訊息及致電李夢薇,向其佯稱賣場無法下標結帳及帳戶遭凍結云云,致李夢薇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嗣因李夢薇與家人聊天提及,始悉受騙。 112年8月20日20時28分許 23,123元(起訴書誤載為23,138元,右欄卷第33頁) 兆豐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2年度偵字第30296號 1.證人即告訴人李夢薇112年8月20日警詢筆錄(左欄卷第75頁至第78頁) 2.告訴人李夢薇所提拍賣網站貼文、與詐欺集團對話(通話)紀錄擷圖、臺幣交易明細查詢結果擷圖(左欄卷第87頁至第96頁) 3.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左欄卷第33頁) 4.提領畫面擷圖(左欄卷第27頁至第28頁) 郭子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2 蘇榆榛(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2年8月20日20時許起,以旋轉拍賣與刊登販賣商品訊息之蘇榆榛聯繫,並以LINE暱稱「蘭熙」、「旋轉拍賣官方客服」、自稱「中國信託客服」接續傳送訊息及致電蘇榆榛,向其佯稱未交易成功及帳號異常云云,致蘇榆榛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嗣因蘇榆榛未收到匯回款項,始悉受騙。 112年8月20日21時05分許 9,981元 兆豐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2年8月20日21時10分至1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見晴門市1萬元、9,000元(均不含手續費5元) 112年度偵字第30296號 1.證人即告訴人蘇榆榛112年8月21日警詢筆錄(左欄卷第98頁至第100頁) 2.告訴人蘇榆榛所提交易明細、拍賣網站貼文、與詐欺集團對話(通話)紀錄擷圖(左欄卷第113頁至第117頁) 3.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暨提領畫面擷圖(左欄卷第28頁至第30頁、第33頁) 4.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左欄卷第35頁) 5.提領畫面擷圖(左欄卷第28頁、第157頁) 郭子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2年8月20日21時07分許 9,982元 112年8月20日21時14分許 80,981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8月20日21時22分至23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見晴門市提領10萬元、1萬 112年8月20日21時17分許 8,123元 112年8月20日21時20分許 3,089元 93 宋迎芝(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8月20日20時58分許,以Messenger暱稱「Kevin Yu」傳送訊息予宋迎芝,向其佯稱欲販賣商品云云,致宋迎芝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嗣因宋迎芝遭封對方封鎖,始悉受騙。 112年8月20日21時19分許 18,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度偵字第30296號、113年度偵字第1037號 1.證人即告訴人宋迎芝112年8月23日警詢筆錄(112偵30296號卷第124頁至第126頁) 2.告訴人宋迎芝所提臺灣銀行金融卡雲支付金融卡資料、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同上卷第127頁、第129頁) 3.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同上卷第35頁) 4.提領畫面擷圖(同上卷第157頁) 郭子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94 吳懿珊(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8月20日21時49分許,自稱「永豐銀行客服」致電吳懿珊,向其佯稱旋轉拍賣帳號未認證成功云云,致吳懿珊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嗣因吳懿珊察覺,始悉受騙。 112年8月20日23時26分許 28,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①112年8月20日23時4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見晴門市提領1萬元 ②112年8月21日00時03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統一超商康葫門市提領1萬8,000元 112年度偵字第30296號 1.證人即告訴人吳懿珊112年8月21日警詢筆錄(左欄卷第134頁至第137頁) 2.告訴人吳懿珊所提永豐銀行金融卡、交易明細影本、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翻拍照(左欄卷第140頁至第141頁、第148頁至第150頁) 3.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左欄卷第35頁) 4.提領畫面擷圖(左欄卷第30頁,113偵1037號卷第15頁) 郭子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5 (與編號78、86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 黃千芸(告訴人) 同編號78 112年8月21日00時06分許 199,985元(起訴書誤載為200,000元,右欄卷第99頁)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8月21日00時14分至1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捷運葫洲站提領10萬元、10萬元 113年度偵字第1037號 1.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左欄卷第97頁至第99頁) 2.提領畫面擷圖(左欄卷第16頁至第18頁) 其餘同編號78 同編號78 96 王顗茜(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8月24日16時30分許,自稱「台灣大車隊」、「玉山銀行」接續致電王顗茜,向其佯稱系統遭駭客入侵遭錯誤扣款云云,致王顗茜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嗣因王顗茜察覺,始悉受騙。 112年8月24日17時35分許 49,986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8月24日17時42分至43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福溢門市提領9萬9,000元、900元 112年度偵字第30309號 1.證人即告訴人王顗茜112年8月24日警詢筆錄(左欄卷第225頁至第227頁) 2.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左欄卷第61頁) 3.監視器畫面擷圖(左欄卷第82頁至第83頁) 郭子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2年8月24日17時36分許 49,989元 97 曾詒旋(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2年8月24日16時55分許起,自稱「南北海運業務」、「星展銀行客服林專員」接續致電曾詒旋,向其佯稱訂單錯誤云云,致曾詒旋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嗣因曾詒旋察覺,始悉受騙。 112年8月24日18時13分許 9,998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8月24日18時19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全家便利商店全家德行店提領1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30309號 1.證人即告訴人曾詒旋112年8月24日警詢筆錄(左欄卷第235頁至第238頁) 2.告訴人曾詒旋所提與詐欺集團通話記錄、交易明細擷圖(左欄卷第243頁) 3.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左欄卷第61頁) 4.提領畫面擷圖(左欄卷第83頁) 郭子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98 謝蕙宇(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2年8月24日19時10分許起,自稱「瓦斯通服務人員」、「中國信託專員」接續致電謝蕙宇,向其佯稱訂單錯誤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謝蕙宇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嗣因謝蕙宇經要求使用其它帳戶匯款,始悉受騙。 112年8月24日20時45分許 99,989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8月24日20時49分至5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000號1樓統一超商新天強門市提領2萬元、1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30309號 1.證人即告訴人謝蕙宇112年8月24日、同年月25日警詢筆錄(左欄卷第279頁至第281頁、第283頁至第284頁) 2.告訴人謝蕙宇所提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通話記錄擷圖(左欄卷第289頁、第293頁) 3.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左欄卷第65頁) 4.提領畫面擷圖(左欄卷第86頁至第87頁) 郭子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9 潘允婷(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2年8月29日某時許起,以旋轉拍賣與刊登販賣商品訊息之潘允婷聯繫,並自稱「旋轉拍賣客服」、「聯邦銀行客服」接續傳送訊息及致電潘允婷,向其佯稱賣場無法下單及需開通金流服務云云,致潘允婷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嗣因潘允婷經家人告知,始悉受騙。 112年8月30日00時01分許 150,123元 富邦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8月30日00時24分至26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1樓之1、之2富邦商業銀行劍潭分行提領5萬元、5萬元、5萬元 113年度偵字第1655號 1.證人即告訴人潘允婷112年8月30日警詢筆錄(左欄卷第31頁至第32頁) 2.富邦銀行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左欄卷第45頁) 3.提領畫面擷圖(左欄卷第42頁至第43頁) 郭子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0 轉出帳戶申設人:林希敏 112年8月30日00時02分許 23,088元 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00號,右欄卷第49頁) 112年8月30日00時29分至30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通河店提領2萬元、3,000元 113年度偵字第1655號 1.林希敏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號交易明細(左欄卷第59頁至第61頁) 2.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左欄卷第49頁至第52頁) 3.提領畫面擷圖(左欄卷第43頁至第44頁) 郭子僑無罪。 101 張薰月(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1月1日前某時許,於Facebook社團刊登求職訊息,待張薰月瀏覽而加入LINE暱稱「代工專員~林念真」之人,向其佯稱需郵寄提供提款卡,以便購買材料減少公司稅金開支云云,致張薰月陷於錯誤,依指示至址設臺中市○里區○○路000號7-11便利超商興城門市寄出右列帳戶提款卡。嗣因張薰月詢問未獲回應及帳戶遭警示,始悉受騙。 114,820元(起訴書誤載為114,720元,右欄卷第203頁) 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11月3日19時56分至5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淡水郵局(三重27支)提領6萬元、6萬元、2萬4,000元 112年度偵字第29063號 1.證人即告訴人張薰月112年11月6日警詢筆錄(左欄卷第119頁至第120頁) 2.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左欄卷第203頁至第204頁) 3.提領畫面擷圖(左欄卷第145頁至第146頁) 郭子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2 項珮瑜(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2年11月3日18時16分許起,自稱「網購公司客服人員」、「員林中正郵局楊主任」接續致電項珮瑜,向其佯稱先前加入為高級會員需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云云,致項珮瑜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存款至右列帳戶。嗣因項珮瑜察覺,始悉受騙。 112年11月3日19時32分許 29,985元 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度偵字第29063號 1.證人即告訴人項珮瑜112年11月4日警詢筆錄(左欄卷第115頁至第118頁) 2.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左欄卷第203頁至第204頁) 3.提領畫面擷圖(左欄卷第145頁至第146頁) 郭子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