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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78號

假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許永煌程欣儀雷淑雯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維恩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維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維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一)經本院107年度抗字第171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二)本院108年度聲字第342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560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於民國105年8月19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2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2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692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法 官 程欣儀

                   法 官 雷淑雯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1278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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