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7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蔡維恩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維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維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一)經本院107年度抗字第171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二)本院108年度聲字第342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560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於民國105年8月19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2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2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692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