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九一九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九一九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蕭玉杉
右上訴人因重利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三七一號,中華民
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
偵字第一二七二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
甲○○共同以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甲○○曾因賭博案件,於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同年十月四日判決確定,嗣於同年十一月十一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生警惕,猶基於牟取重利之犯意,自八十六年二月(起訴書誤繕為四月)間起,在台北縣三重市○○路二一九巷二十七號五樓,以「中興聯合代書事務所」名義,以夾報或郵寄之方式發送廣告傳單且印製名片,並以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號為聯絡之用,招徠需款濟急之客戶,先於八十六年二月間僱用不知情之許毓弘(約半個月後即離職),嗣於同年六月及十月間僱用有上開常業重利之犯意聯絡之綽號「阿華」之年籍姓名不詳成年男子及黎玉平(另行判決確定)分別擔任帳務、接聽電話及外務工作(黎玉平之薪資起薪為月薪新台幣『下同』二萬元,嗣為四至五萬元;另「阿華」之薪資起薪為月薪三萬元,嗣為伍萬元),而乘含乙○○、丙○○、丁○○在內之如附表一所示之人等急需現金週轉之際,從事金錢借貸業務,約定借款人需提供戶口名簿、公司執照、工廠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及身分證等資料,供徵信之用,且每借予與一萬元,按日以七十元至一百元不等計算利息,並以十五日至二十一日不等為一期,而於借款當時即要求借款人預先簽發一至三張支票或本票(面額含借款本金及利息)供擔保,並將利息預先由貸與之金額中扣除,而盤剝月息二十一分至三十分(起訴書誤繕為月息二十四分至四十五分)之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且借款人若未如期清償,即將利息滾入原本以複利計算,且再簽立包含利息在內之支票(本票)作為擔保,而賴以維生,恃之為常業,並借用不知情之劉鎮瑜、黎桂芬、林維明、陳明輝、許毓弘、林美玲及陳尚悌之存摺、金融卡、印章等為進出款項之用,嗣因借款人丁○○(八十八年十月十五日歿)不堪盤剝之苦而出面檢舉,經警於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三十分許在上址查獲,並扣得甲○○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之被告甲○○固坦承有於右揭地點經營「中興聯合代書事務所」,從事高利貸放之業務,惟辯稱:伊於八十六年十月接手,八十七年一月間始放高利貸云云。然查,右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及同案被告黎玉平迭於警訊、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乙○○、丙○○、丁○○於警訊時之證述及證人許毓弘於原審調查時所述情節大致相符,且有臺灣省合作金庫東三重支庫八十九年三月十日合金東三重營字第一一四七號、寶島商業銀行三重分行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寶銀三重字第八九0五0號、第一商業銀行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一三重字第0五五號函在卷可稽及如附表所示之物足資佐證(附表五編號一、二、十一所示之物除外)。至被告所辯八十七年一月間始放高利貸云云,應屬事後為減輕刑責之詞,且被告於原審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調查中供稱利息最高有到日息二百五十元,最低為七十元云云,核與被告迭次供述不符,且與上開證物所載利息不符,尚難採信。又本件被告甲○○係自八十六年二月間起開始從事經營借款貸放之重利業務迄至於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從事借款貸放之重利業務時間甚長且人數眾多達三百人以上,足認被告二人顯係以貸放高利貸維生,並以之為常業灼然。本件罪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之常業重利罪。其與黎玉平及綽號「阿華」之年籍不詳成年男子間,彼此互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查被告甲○○曾因賭博案件,於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同年十月四日判決確定,嗣於同年十一月十一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一紙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於五年之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係屬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原審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原判決於判決主文諭知共同常業重利,未載明該罪構成要件,尚有未合;而認定被告每借予一萬元,按日以七十元至二百五十元不等計算利息,尚有未合;又原審對於被告所有之附表三所示犯罪所得之支票宣告均沒收,然各該票據票面中本金及未逾最高利率部分之利息,即非被告犯重利罪所之物,原審認全部票據均為被告犯罪所得,諭知沒收,亦有不當。被告甲○○以自八十七年一月間始放高利貸為由上訴,雖無理由,然其主張僅收取月息二十一分至三十分部分,應認上訴一部分有理由,且原判決既有如上可議之處,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明知社會上有因急迫而舉債濟急,及因輕率或無經驗而舉債之情形,卻預定苛刻條件,一俟他人告貸,藉以取得重利,已對不特定一般人具犯罪故意,而反覆以上開重利借款之行為為目的,為職業性犯罪,並衡量被告犯罪之動機、借貸人數眾多、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
四、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係犯罪所得、供犯罪所用之物或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甲○○所有,業據其供明無誤,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宣告沒收;附表三所示犯罪所得之支票力因票面中本金及未逾最高利率部分之利息,即非被告犯重利罪所之物,且均為借款人質押於被告處,非被告所有,爰均不宣告沒收。而附表四所示之存款簿、票據代收款項簿、金融卡及附表五編號一、二所示之機車車籍資料、機車鑰匙,附表五編號三所示之印章均非被告甲○○所有,另附表五編號四至十所示之物屬借款人或預備借款人所提供之文件原本,依其內容、性質以觀應認僅屬提供被告甲○○徵信之用,亦尚難認已屬被告甲○○所有,又附表五編號十一所示之支票,被告甲○○否認與本案犯行相涉,且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係因犯罪所得之物、供犯罪所用之物或預備供犯罪之物,再者,附表四、五所示之物亦均非屬違禁物,故附表四、五所示之物與沒收之相關規定不符,自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慎志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附表一: 鄭劉素幸、林陳錦鳳、楊劉招娣、方陳玉梅、潘盧美雲。 王美莊、歐少芬、李怡萱、蔡秀明、謝豐年、廖碧琴、楊公瑾、黃正良、蔡明秀、 李旺朝、黃耀麟、陳錫勳、李政國、李志強、朱美娟、邱偉民、王玉美、趙沂帆、 曾曉蓉、李耀燦、李建銘、翁恩甲、葉雪卿、陳麒任、林清暐、黃彥文、林麗華、 陳中城、陳淑賢、詹永安、蔡純玟、李玲夜、莊木根、葉秀莉、周麗花、周燕玉、 張志明、呂武其、唐日榮、林金棗、傅宗猛、周雲蘭、游文鈞、林本源、徐福慶、 游文鈞、王秋源、陳 森、于學禮、周長生、蔡崇煌、許世和、林元庚、楊仁壽、 胡壽復、許國貞、張永欽、黃佳鈴、許佳鈴、羅永富、簡春枝、顏志昌、翁勝仁、 簡萬德、陳志光、李招治、羅嘉琳、謝秋月、陳麗君、郭文豪、黃炯淵、呂海源、 吳月英、林桂枝、詹河枝、李傑誠、陳水發、黃寶蘭、陳志毅、陳思銘、曾汜復、 簡正隆、陳鴻舟、黃景輝、彭政明、馮景泓、徐中鑫、蘇永華、李偉誠、蔡協議、 姜瑞娥、林惠盈、繆文貴、黃 哲、陳重坤、邱素閔、武 鳴、李麗花、郭輝明、 吳秀美、葉信賢、蔡家璋、陳雪貞、陳駿騰、陳國書、楊吉來、劉邦廣、孫逸慧、 陳志凌、潘志榮、吳梓渝、張麗冠、楊利彬、柯彥和、何泓緯、蘇清洽、秦裕郡、 鄭春珍、何慧玲、黃 清、胡 銘、鄔萬來、郭台偉、吳貴芳、賈 齊、張旭生、 林柏漢、朱時香、陳炳郎、謝東益、王意雯、柯宜勤、李坤東、何文忠、鄧平光、 鍾振榮、陳紅連、許仁妹、陳國裕、鄭錦榮、高淑芬、王惠敏、陳進宗、劉梅英、 王聯樹、謝敏男、王志民、王重德、胡政修、章意清、嚴偉文、劉家正、張 宏、 連鵬松、程維能、許劭民、張梧桐、黃進財、黃輝宏、曾瑞勳、劉景誌、陳世珍、 李春金、顏偉文、李均祥、黃元亨、蘇阿貴、黃進榮、王琦權、黃增祥、呂麗梅、 羅麗珠、陳福華、葉傅榮、魏明文、林 長、謝文煌、詹坤松、張靜怡、許易霞、 許時維、陳清富、賴遠芳、潘松德、林宏墩、聶國雄、李焰爐、蔡榮輝、王金蓮、 張憲源、趙影忠、林久棠、許嘉祥、許佐仲、張茂雄、郭卿蘭、呂哲章、丁○○、 陳坤富、林忠元、薛長庚、黃增遠、張金治、謝麗鳳、陳榮華、邱慶泉、徐源勳、 蔡仁德、林如田、陳智玉、林金桂、胡寶霞、歐麗華、張鳴祥、吳文豐、陳慧娟、 陳瑞玉、董能緞、簡章榮、吳春長、王建平、林金生、涂天財、黃煥坤、許惠鈞、 洪禮成、陳榮德、劉麗霞、蔡彰化、賴明道、林才斐、林椿雄、田福添、乙○○、 林月嬌、黃振貴、趙秦龍、彭送來、馬茜茹、盧旭輝、俞光武、張玉琴、呂良錢、 沈豐靖、陳永澧、陳自成、林衣財、廖秀梅、陳來萬、李應欽、董昭貴、管玉華、 何弘州、黃秀珠、薛大偉、陳智明、林 鵬、羅兆鵬、王連豐、張文鋒、黎明珠、 鄭林真、周慶源、黃田中、龔瑩斌、呂文德、程維仁、彭維財、江威緒、謝耀鴻、 李必財、倪金發、程豫秋、陳春福、鄧淑美、呂金旺、謝和景、許朝更、王又非、 游麗玲、丁國平、高炯日、張懷彥、歐庭妤、廖進賢、陳雯苓、吳玉蘭、陳聰德、 鍾佩真、澎忠雲、彭美惠、戴肇騰、李美嬌、王蓉慧、邱志明、劉弘裕、廖秋煌、 張志斌、曾春燕、郭素屏、莊淑英、沈紹文、林麗陵、楊禮榮、黃俊欽、黃鳳嬌、 王建中、彭美惠、王貴金、楊國大、王麗卿、吳春季、林錫鋒、紀秀美、邱雪梅、 陳尚賢、詹朝順、黃春美、楊錦玲、余春麗、蕭秀珍、方榮木、丙○○。 附表二: 註:編號所示之物,未載明為原本者,均屬影本。 ┌──┬───────┬───────┬───────────────┐ │編號│名 稱 │ 數 量 │ 備 註 │ ├──┼───────┼───────┼───────────────┤ │ 1 │印章 │肆枚 │印文:甲○○ │ ├──┼───────┼───────┼───────────────┤ │ 2 │名片 │壹佰零伍張 │(起訴書誤載為玖拾叁張) │ ├──┼───────┼───────┼───────────────┤ │ 3 │帳冊 │柒本 │(起訴書誤載為陸本) │ ├──┼───────┼───────┼───────────────┤ │ 4 │電話簿 │叁本 │(起訴書誤載為肆本) │ ├──┼───────┼───────┼───────────────┤ │ 5 │人頭帳號本 │壹本 │ │ ├──┼───────┼───────┼───────────────┤ │ 6 │商業本票 │陸拾貳張 │空白,貳本 │ ├──┼───────┼───────┼───────────────┤ │ 7 │廣告名片 │肆盒 │劉鎮瑜(小馬):壹盒 │ │ │ │ │甲○○:貳盒 │ │ │ │ │中興聯合代書事務所:壹盒 │ ├──┼───────┼───────┼───────────────┤ │ 8 │借款人資料 │壹拾柒頁 │ │ ├──┼───────┼───────┼───────────────┤ │ 9 │放款宣傳單 │壹拾伍張 │ │ ├──┼───────┼───────┼───────────────┤ │ │月績表 │叁張 │ │ ├──┼───────┼───────┼───────────────┤ │ │利率表 │叁張 │(起訴書誤載為貳張) │ ├──┼───────┼───────┼───────────────┤ │ │日用記帳資料 │壹拾貳張 │ │ ├──┼───────┼───────┼───────────────┤ │ │現金 │新臺幣 │預備借出之款項 │ │ │ │伍拾貳萬肆仟陸│ │ │ │ │佰元 │ │ ├──┼───────┼───────┴───────────────┤ │ │戶口名簿、公司│1、林章榮: │ │ │執照、工廠登記│ 戶口名簿貳份、房屋稅繳款書各壹張、支票存款│ │ │證、營業事業登│ 對帳單(原本)叁張。 │ │ │記證、備忘錄、│ 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呂麗梅)各壹張。│ │ │身分證等資料。│2、宋金蘭: │ │ │ │ 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各壹份。 │ │ │ │3、丁○○: │ │ │ │ 身分證、鄉公所證明書各壹份。 │ │ │ │ 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簡介單(原本│ │ │ │ )各壹紙(紹安機械有限公司)。 │ │ │ │4、劉麗霞: │ │ │ │ 戶籍謄本、身分證、備忘錄各壹張。。 │ │ │ │ 土地所有權狀壹張、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貳張(│ │ │ │ 陳學良)、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各壹張(│ │ │ │ 可瑞聖文化有限公司)。 │ │ │ │5、黃麗華(林國熙): │ │ │ │ 土地所有權狀肆張、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貳張、│ │ │ │ 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壹拾伍張、備忘錄貳紙。 │ │ │ │6、張旭生: │ │ │ │ 身分證、戶口名簿、土地所有權狀各壹份、建築│ │ │ │ 改良物所有權狀貳份。 │ │ │ │ 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各壹張(旭甫企業有│ │ │ │ 限公司。) │ │ │ │7、許惠鈞: │ │ │ │ 身分證、通信錄(節本)。 │ │ │ │ 股東名簿、公司章程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 │ │ │ 、工廠登記證、損益表(立業國際開發股份有限│ │ │ │ 公司)、土地所有權狀、建築改良物所有狀各壹│ │ │ │ 份、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所得稅結算申│ │ │ │ 報書各貳份(立業彈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洪│ │ │ │ 傳傑身分證、公司執照、土地所有權狀各壹份(│ │ │ │ 立富彈簧股份有限公司)。 │ │ │ │8、張茂雄: │ │ │ │ 身分證、土地所有權狀、戶口名簿、公司執照營│ │ │ │ 利事業登記證各壹份(朝達企業有限公司)、建│ │ │ │ 物所有權狀貳張。 │ │ │ │9、張金治: │ │ │ │ 身分證壹份。 │ │ │ │ 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各壹張│ │ │ │ 、土地所有權狀、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各貳張(│ │ │ │ 登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所有權狀肆張、│ │ │ │ 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壹張(顏朝陽)。 │ │ │ │、林金桂: │ │ │ │ 身分證、戶口名簿、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 │ │ │ 各壹份。 │ │ │ │ 公司執照、勞工保險證、營利事業登記證、工廠│ │ │ │ 登記證各壹張(桂藝實業有限公司)。 │ │ │ │、蔡玉琴: │ │ │ │ 土地所有權狀、備忘錄(原本)各壹張。 │ │ │ │、聲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備忘錄(原本)、土地所有權狀各壹張。 │ │ │ │、鍾振榮: │ │ │ │ 戶口名簿、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各壹份。│ │ │ │ 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炯鎔電業有限公司│ │ │ │ )、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李佳玲)各壹│ │ │ │ 份。 │ │ │ │、歐麗華: │ │ │ │ 戶口名簿壹份、備忘錄(原本)壹張。 │ │ │ │ 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壹份、建物登記簿謄本貳份│ │ │ │ (林萬福)。 │ │ │ │、黃愛舒: │ │ │ │ 備忘錄(原本)、土地所有權狀各壹張。 │ │ │ │、廖金寶: │ │ │ │ 土地所有權狀貳張。 │ │ │ │、謝松村: │ │ │ │ 備忘錄(原本)壹張、土地所有權狀貳份。 │ │ │ │、江嫺華: │ │ │ │ 備忘錄(原本)。 │ │ │ │ 建物所有權狀貳張、土地所有權狀壹張(劉佐國│ │ │ │ )。 │ │ │ │、董能緞: │ │ │ │ 備忘錄(原本)、建物登記謄本各壹份。 │ │ │ │、林元庚: │ │ │ │ 土地所有權狀貳張、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叁張。│ │ │ │、江綺鳳: │ │ │ │ 土地所有權狀、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各壹張。 │ │ │ │、林美珠: │ │ │ │ 土地所有權狀叁張、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壹張。│ │ │ │。陳文原: │ │ │ │ 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各壹份。 │ │ │ │、林美秀: │ │ │ │ 土地所有權狀壹張、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貳張。│ │ │ │、曾啟焜: │ │ │ │ 土地所有權狀貳張、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壹張。│ │ │ │、蔡重吉: │ │ │ │ 備忘錄(原本)壹張屬戶口名簿壹份。 │ │ │ │ 土地所有權狀壹張、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貳張(│ │ │ │ 郭姿敏)、營利事業登記證壹張(峻能股份有限│ │ │ │ 公司)。 │ │ │ │、林金傳: │ │ │ │ 土地所有權狀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使用執照各│ │ │ │ 壹張。 │ │ │ │、均銘股份有限公司: │ │ │ │ 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各壹張│ │ │ │ 。 │ │ │ │、恒磁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土地所有權狀貳張、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壹張、│ │ │ │ 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各壹份。 │ │ │ │、鄭永裕: │ │ │ │ 備忘錄(原本)壹張。 │ │ │ │ 土地所有權狀叁張、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壹張、│ │ │ │ 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各壹份。 │ │ │ │、陳榮德: │ │ │ │ 土地所有權狀肆張、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壹張。│ │ │ │、孫玉蘭: │ │ │ │ 土地所有權狀、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各壹張。 │ │ │ │、張華兒: │ │ │ │ 土地所有權狀、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各壹張。 │ │ │ │ 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各壹份。 │ │ │ │、陳德勝: │ │ │ │ 土地所有權狀、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各壹張、土│ │ │ │ 地、建物登記謄本各壹份。 │ │ │ │、廖美鳳: │ │ │ │ 土地所有權狀、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各壹張、閱│ │ │ │ 覽報告書。 │ │ │ │、陳鍾菊華: │ │ │ │ 土地所有權狀、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各壹張、土│ │ │ │ 地、建物登記謄本各壹份。 │ │ │ │、黃玉鳳: │ │ │ │ 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各壹份。 │ │ │ │、宋金蘭: │ │ │ │ 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各壹份。 │ │ │ │、鄧台福、盧旭輝等: │ │ │ │ 備忘錄及通訊錄(原本)共陸張。 │ │ │ │、還款計劃書(原本)貳紙。 │ ├──┼───────┼───────┬───────────────┤ │ │郵票 │壹萬伍仟伍佰張│ 面值為新臺幣叁點伍元 │ ├──┼───────┼───────┼───────────────┤ │ │公司資料 │叁份 │電腦報表紙列印 │ │ │ │ │(臺中縣、彰化縣、臺中市) │ ├──┼───────┼───────┼───────────────┤ │ │錄音機 │叁台 │含錄音線叁條、錄音帶叁捲 │ └──┴───────┴───────┴───────────────┘ 附表三: 註: 1、單位:新臺幣(元)。 2、本附表除備考欄載明係本票者外均係支票。 3、備考欄所示之理由單係「退票理由單」之簡稱。 ┌───┬──────┬────┬──────┬───────────┐ │編號 │票 號 │金 額 │交 付 人 │ 備 考 │ ├───┼──────┼────┼──────┼───────────┤ │ 1 │FAZ0000000 │ 161500 │ 許嘉祥 │原本及影本各壹張 │ ├───┼──────┼────┼──────┼───────────┤ │ 2 │FAZ0000000 │ 300000 │ 許嘉祥 │原本及影本各壹張 │ ├───┼──────┼────┼──────┼───────────┤ │ 3 │FAZ0000000 │ 160000 │ 許嘉祥 │原本及影本各壹張 │ ├───┼──────┼────┼──────┼───────────┤ │ 4 │ARZ0000000 │ 150000 │ 賴明道 │原本及影本各壹張 │ ├───┼──────┼────┼──────┼───────────┤ │ 5 │ARZ0000000 │ 86500 │ 賴明道 │原本及影本各壹張 │ ├───┼──────┼────┼──────┼───────────┤ │ 6 │ARZ0000000 │ 80000 │ 賴明道 │原本及影本各壹張 │ ├───┼──────┼────┼──────┼───────────┤ │ 7 │BD0000000 │ 167800 │ 賴明道 │原本及影本各壹張 │ ├───┼──────┼────┼──────┼───────────┤ │ 8 │PA0000000 │ 60000 │ 謝文煌 │原本 │ ├───┼──────┼────┼──────┼───────────┤ │ 9 │TF00000000 │ 230000 │ 鍾振榮 │原本,含理由單壹張 │ ├───┼──────┼────┼──────┼───────────┤ │ │PA0000000 │ 30000 │ 謝文煌 │原本 │ ├───┼──────┼────┼──────┼───────────┤ │ │PA0000000 │ 39000 │ 謝文煌 │原本 │ ├───┼──────┼────┼──────┼───────────┤ │ │QC0000000 │ 56400 │ 吳文豐 │原本 │ ├───┼──────┼────┼──────┼───────────┤ │ │QC0000000 │ 50000 │ 吳文豐 │原本 │ ├───┼──────┼────┼──────┼───────────┤ │ │QC0000000 │ 80000 │ 吳文豐 │原本 │ ├───┼──────┼────┼──────┼───────────┤ │ │QC0000000 │ 120000 │ 吳文豐 │原本 │ ├───┼──────┼────┼──────┼───────────┤ │ │QC0000000 │ 126900 │ 吳文豐 │原本,含理由單壹張 │ ├───┼──────┼────┼──────┼───────────┤ │ │KL0000000 │ 150000 │ 鍾振榮 │原本,含理由單壹張 │ ├───┼──────┼────┼──────┼───────────┤ │ │KL0000000 │ 240000 │ 鍾振榮 │原本,含理由單壹張 │ ├───┼──────┼────┼──────┼───────────┤ │ │KL0000000 │ 151500 │ 鍾振榮 │原本,含理由單壹張 │ ├───┼──────┼────┼──────┼───────────┤ │ │TF0000000 │ 112400 │ 鍾振榮 │原本,含理由單壹張 │ ├───┼──────┼────┼──────┼───────────┤ │ │TF0000000 │ 110000 │ 鍾振榮 │原本,含理由單壹張 │ ├───┼──────┼────┼──────┼───────────┤ │ │TF0000000 │ 112200 │ 鍾振榮 │原本,含理由單壹張 │ ├───┼──────┼────┼──────┼───────────┤ │ │TF0000000 │ 110000 │ 鍾振榮 │原本,含理由單壹張 │ ├───┼──────┼────┼──────┼───────────┤ │ │TF0000000 │ 230000 │ 鍾振榮 │原本,含理由單壹張 │ ├───┼──────┼────┼──────┼───────────┤ │ │KD0000000 │ 578000 │ 曹昌安 │原本,含理由單壹張 │ ├───┼──────┼────┼──────┼───────────┤ │ │KD0000000 │0000000 │ 曹昌安 │原本,含理由單壹張 │ ├───┼──────┼────┼──────┼───────────┤ │ │KD0000000 │ 856000 │ 曹昌安 │原本,含理由單壹張 │ ├───┼──────┼────┼──────┼───────────┤ │ │DI0000000 │ 110000 │ 田福添 │原本,含理由單壹張 │ ├───┼──────┼────┼──────┼───────────┤ │ │DI037118 │ 160000 │ 田福添 │原本,含理由單壹張 │ ├───┼──────┼────┼──────┼───────────┤ │ │DI037117 │ 165200 │ 田福添 │原本,含理由單壹張 │ ├───┼──────┼────┼──────┼───────────┤ │ │AL0000000 │ 158000 │ 彭送來 │原本,含理由單壹張 │ ├───┼──────┼────┼──────┼───────────┤ │ │AL0000000 │ 100000 │ 彭送來 │原本,含理由單壹張 │ ├───┼──────┼────┼──────┼───────────┤ │ │AL0000000 │ 100000 │ 彭送來 │原本,含理由單貳張 │ ├───┼──────┼────┼──────┼───────────┤ │ │AV0000000 │ 270000 │ 張金治 │原本,含理由單壹張 │ ├───┼──────┼────┼──────┼───────────┤ │ │AV0000000 │ 425000 │ 張金治 │原本,含理由單壹張 │ ├───┼──────┼────┼──────┼───────────┤ │ │AV0000000 │ 161500 │ 張金治 │原本,含理由單壹張 │ ├───┼──────┼────┼──────┼───────────┤ │ │AV0000000 │ 270000 │ 張金治 │原本,含理由單壹張 │ ├───┼──────┼────┼──────┼───────────┤ │ │AV0000000 │ 260000 │ 張金治 │原本,含理由單壹張 │ ├───┼──────┼────┼──────┼───────────┤ │ │AV0000000 │ 100000 │ 張金治 │原本,含理由單壹張 │ ├───┼──────┼────┼──────┼───────────┤ │ │FC0000000 │ 168500 │ 鄧平光 │原本,含理由單壹張 │ ├───┼──────┼────┼──────┼───────────┤ │ │FC0000000 │ 100000 │ 鄧平光 │原本,含理由單壹張 │ ├───┼──────┼────┼──────┼───────────┤ │ │H0000000 │ 65800 │ 薛長庚 │原本,含理由單壹張 │ ├───┼──────┼────┼──────┼───────────┤ │ │AS0000000 │ 140000 │ 馬茜茹 │原本,含理由單壹張 │ ├───┼──────┼────┼──────┼───────────┤ │ │AS0000000 │ 153900 │ 馬茜茹 │原本,含理由單壹張 │ ├───┼──────┼────┼──────┼───────────┤ │ │NA0000000 │ 250000 │ 賴明道 │原本 │ ├───┼──────┼────┼──────┼───────────┤ │ │NA0000000 │ 210000 │ 賴明道 │原本 │ ├───┼──────┼────┼──────┼───────────┤ │ │LKTA0000000 │ 280000 │ 簡萬德 │原本 │ ├───┼──────┼────┼──────┼───────────┤ │ │EE0000000 │ 300000 │ 朱時香 │原本 │ ├───┼──────┼────┼──────┼───────────┤ │ │AK0000000 │ 80000 │ 林椿雄 │原本,含理由單壹張 │ ├───┼──────┼────┼──────┼───────────┤ │ │GB0000000 │ 193600 │ 蔡仁德 │原本,含理由單壹張 │ ├───┼──────┼────┼──────┼───────────┤ │ │AC0000000 │ 90000 │ 鄔萬來 │原本,含理由單壹張 │ ├───┼──────┼────┼──────┼───────────┤ │ │NA0000000 │ 286000 │ 蔡仁德 │原本 │ ├───┼──────┼────┼──────┼───────────┤ │ │KL0000000 │ 948000 │ 鍾振榮 │原本 │ ├───┼──────┼────┼──────┼───────────┤ │ │DB0000000 │ 343278 │ 鍾振榮 │原本 │ ├───┼──────┼────┼──────┼───────────┤ │ │DD0000000 │ 200000 │ 丁○○ │原本 │ ├───┼──────┼────┼──────┼───────────┤ │ │DD0000000 │ 200000 │ 丁○○ │原本 │ ├───┼──────┼────┼──────┼───────────┤ │ │KD0000000 │ 200000 │ 丁○○ │原本 │ ├───┼──────┼────┼──────┼───────────┤ │ │KN0000000 │ 364000 │ 丁○○ │原本 │ ├───┼──────┼────┼──────┼───────────┤ │ │DB0000000 │ 200000 │ 丁○○ │原本 │ ├───┼──────┼────┼──────┼───────────┤ │ │DB0000000 │ 50000 │ 林章榮 │原本 │ ├───┼──────┼────┼──────┼───────────┤ │ │DB0000000 │ 100000 │ 林章榮 │原本 │ ├───┼──────┼────┼──────┼───────────┤ │ │DB0000000 │ 100000 │ 林章榮 │原本 │ ├───┼──────┼────┼──────┼───────────┤ │ │DB0000000 │ 100000 │ 林章榮 │原本 │ ├───┼──────┼────┼──────┼───────────┤ │ │DB0000000 │ 150000 │ 林章榮 │原本 │ ├───┼──────┼────┼──────┼───────────┤ │ │DB0000000 │ 100000 │ 林章榮 │原本,含理由單壹張 │ ├───┼──────┼────┼──────┼───────────┤ │ │FA0000000 │ 100000 │ 林章榮 │原本 │ ├───┼──────┼────┼──────┼───────────┤ │ │FA0000000 │ 108000 │ 林章榮 │原本 │ ├───┼──────┼────┼──────┼───────────┤ │ │GB0000000 │ 90000 │ 謝文煌 │影本 │ ├───┼──────┼────┼──────┼───────────┤ │ │PA0000000 │ 60000 │ 謝文煌 │影本 │ ├───┼──────┼────┼──────┼───────────┤ │ │PA0000000 │ 39000 │ 謝文煌 │影本 │ ├───┼──────┼────┼──────┼───────────┤ │ │PA0000000 │ 30000 │ 謝文煌 │影本 │ ├───┼──────┼────┼──────┼───────────┤ │ │GB0000000 │ 90000 │ 謝文煌 │影本 │ ├───┼──────┼────┼──────┼───────────┤ │ │GB0000000 │ 106000 │ 謝文煌 │影本 │ ├───┼──────┼────┼──────┼───────────┤ │ │AD0000000 │ 88500 │ 徐源勳 │影本 │ ├───┼──────┼────┼──────┼───────────┤ │ │OW0000000 │ 356400 │ 陳自成 │影本 │ ├───┼──────┼────┼──────┼───────────┤ │ │BD0000000 │ 130000 │ 沈豐靖 │影本 │ ├───┼──────┼────┼──────┼───────────┤ │ │ZN0000000 │ 200000 │ 廖秀梅 │影本 │ ├───┼──────┼────┼──────┼───────────┤ │ │AR0000000 │ 125700 │ 賴明道 │影本 │ ├───┼──────┼────┼──────┼───────────┤ │ │AJ0000000 │ 120000 │ 俞光武 │影本 │ ├───┼──────┼────┼──────┼───────────┤ │ │FA0000000 │ 56000 │ 許佐仲 │影本 │ ├───┼──────┼────┼──────┼───────────┤ │ │FAZ0000000 │ 60000 │ 許嘉祥 │影本 │ ├───┼──────┼────┼──────┼───────────┤ │ │QB0000000 │ 170000 │ 林衣財 │影本 │ ├───┼──────┼────┼──────┼───────────┤ │ │FAZ00000000 │ 400000 │ 劉邦廣 │影本 │ ├───┼──────┼────┼──────┼───────────┤ │ │GB0000000 │ 80000 │ 張鳴祥 │影本 │ ├───┼──────┼────┼──────┼───────────┤ │ │AR0000000 │ 140000 │ 賴明道 │影本 │ ├───┼──────┼────┼──────┼───────────┤ │ │TA0000000 │ 30000 │ 林忠元 │影本 │ ├───┼──────┼────┼──────┼───────────┤ │ │AA0000000 │ 50000 │ 林如田 │影本 │ ├───┼──────┼────┼──────┼───────────┤ │ │AS0000000 │ 90000 │ 馬茜茹 │影本 │ ├───┼──────┼────┼──────┼───────────┤ │ │GM0000000 │ 30000 │ 潘松德 │影本 │ ├───┼──────┼────┼──────┼───────────┤ │ │QB0000000 │ 58900 │ 張榮輝 │影本 │ ├───┼──────┼────┼──────┼───────────┤ │ │AE0000000 │ 30000 │ 鄭春珍 │影本 │ ├───┼──────┼────┼──────┼───────────┤ │ │AD0000000 │ 270000 │ 徐源勳 │影本 │ ├───┼──────┼────┼──────┼───────────┤ │ │AE0000000 │ 100000 │ 鄭春珍 │影本 │ ├───┼──────┼────┼──────┼───────────┤ │ │FAZ0000000 │ 240000 │ 劉邦廣 │影本 │ ├───┼──────┼────┼──────┼───────────┤ │ │QB0000000 │ 93000 │ 林衣財 │影本 │ ├───┼──────┼────┼──────┼───────────┤ │ │AD0000000 │ 70000 │ 徐源勳 │影本 │ ├───┼──────┼────┼──────┼───────────┤ │ │OW0000000 │ 350000 │ 陳自成 │影本 │ ├───┼──────┼────┼──────┼───────────┤ │ │ZN0000000 │ 151600 │ 廖秀梅 │影本 │ ├───┼──────┼────┼──────┼───────────┤ │ │AR0000000 │ 120000 │ 賴明道 │影本 │ ├───┼──────┼────┼──────┼───────────┤ │ │GB0000000 │ 50000 │ 張鳴祥 │影本 │ ├───┼──────┼────┼──────┼───────────┤ │101│AA0000000 │ 37000 │ 林如田 │影本 │ ├───┼──────┼────┼──────┼───────────┤ │102│GM0000000 │ 20000 │ 潘松德 │影本 │ ├───┼──────┼────┼──────┼───────────┤ │103│QB0000000 │ 90000 │ 林衣財 │影本 │ ├───┼──────┼────┼──────┼───────────┤ │104│FAZ0000000 │ 240000 │ 劉邦廣 │影本 │ ├───┼──────┼────┼──────┼───────────┤ │105│AD0000000 │ 269500 │ 徐源勳 │影本 │ ├───┼──────┼────┼──────┼───────────┤ │106│AE0000000 │ 51400│ 鄭春珍 │影本 │ ├───┼──────┼────┼──────┼───────────┤ │107│ZN0000000 │ 10000 │ 廖秀梅 │影本 │ ├───┼──────┼────┼──────┼───────────┤ │108│GB0000000 │ 50000 │ 張鳴祥 │影本 │ ├───┼──────┼────┼──────┼───────────┤ │109│AD0000000 │ 220000 │ 徐源勳 │影本 │ ├───┼──────┼────┼──────┼───────────┤ │110│AE0000000 │ 50000 │ 鄭春珍 │影本 │ ├───┼──────┼────┼──────┼───────────┤ │111│TH113651 │ 50000 │ 呂麗梅 │本票原本 │ ├───┼──────┼────┼──────┼───────────┤ │112│TH113652 │ 10000 │ 呂麗梅 │本票原本 │ ├───┼──────┼────┼──────┼───────────┤ │113│TH0000000 │ 25000 │ 簡萬德 │本票原本 │ ├───┼──────┼────┼──────┼───────────┤ │114│TH0000000 │ 25000 │ 簡萬德 │本票原本 │ ├───┼──────┼────┼──────┼───────────┤ │115│TH0000000 │ 200000 │ 蔡協議 │本票原本 │ └───┴──────┴────┴──────┴───────────┘ 附表四: ┌───┬───────┬──────┬─────┬─────────┐ │編 號│行 庫 名 稱│ 帳 號 │戶 名 │ 備 考 │ ├───┼───────┼──────┼─────┼─────────┤ │ 1 │臺灣省合作金庫│000000000000│劉鎮瑜 │活期儲蓄存款存摺 │ │ │東三重支庫 │4 │ │壹本 │ ├───┼───────┼──────┼─────┼─────────┤ │ 2 │臺北區中小企業│000000000000│劉鎮瑜 │活期儲蓄存款存摺、│ │ │銀行正義分行 │0 │ │票據代收摺各壹本 │ ├───┼───────┼──────┼─────┼─────────┤ │ 3 │臺灣區中小企業│000000000000│劉鎮瑜 │活期儲蓄存款存摺、│ │ │銀行北桃園分行│ │ │代收票據紀錄簿各壹│ │ │ │ │ │本 │ ├───┼───────┼──────┼─────┼─────────┤ │ 4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 │劉鎮瑜 │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壹│ │ │三重分行 │ │ │本 │ ├───┼───────┼──────┼─────┼─────────┤ │ 5 │彰化商業銀行北│000000000000│黎桂芬 │活期儲蓄存款存摺、│ │ │北三重埔分行 │90 │ │票據代收代收款項抄│ │ │ │ │ │錄簿各壹本 │ ├───┼───────┼──────┼─────┼─────────┤ │ 6 │臺灣省合作金庫│000000000000│林美玲 │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壹│ │ │東三重支庫 │1 │ │本 │ ├───┼───────┼──────┼─────┼─────────┤ │ 7 │寶島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許毓弘 │綜合存款存摺壹本 │ │ │三重分行 │00 │ │ │ ├───┼───────┼──────┼─────┼─────────┤ │ 8 │華信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許毓弘 │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壹│ │ │桃園分行 │78 │ │本、金融卡壹枚 │ ├───┼───────┼──────┼─────┼─────────┤ │ 9 │臺北區中小企業│000000000000│林維明 │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壹│ │ │三重分行 │0 │ │本 │ ├───┼───────┼──────┼─────┼─────────┤ │ │寶島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劉鎮瑜 │金融卡壹枚 │ │ │ │900 │ │ │ ├───┼───────┼──────┼─────┼─────────┤ │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 │陳明輝 │金融卡壹枚 │ │ │ │ │ │ │ ├───┼───────┼──────┼─────┼─────────┤ │ │臺灣省合作金庫│000000000000│黎桂芬 │金融卡壹枚 │ │ │ │1 │ │ │ └───┴───────┴──────┴─────┴─────────┘ 附表五: ┌───┬───────┬──────┬───────────────┐ │編號 │ 名 稱 │ 數 量 │ 備 註 │ ├───┼───────┼──────┼───────────────┤ │ 1 │機車車籍資料 │ 壹份 │車主:許毓弘。 │ │ │ │ │車號:VTH-936 │ ├───┼───────┼──────┼───────────────┤ │ 2 │機車鑰匙 │ 壹支 │ 同 右 │ ├───┼───────┼──────┼───────────────┤ │ 3 │印章 │ 壹拾枚 │印文: │ │ │ │ │劉鎮瑜(叁枚)、陳尚悌、洪玉梅│ │ │ │ │、洪錕平、陳明輝、林維明、黎桂│ │ │ │ │芬、許毓弘 │ ├───┼───────┼──────┼───────────────┤ │ 4 │人壽保險單 │壹張 │被保險人:呂紹文 │ ├───┼───────┼──────┼───────────────┤ │ 5 │燃料費收據 │壹張 │繳費者:天保祿實業有限公司 │ ├───┼───────┼──────┼───────────────┤ │ 6 │電信費收據 │壹張 │繳費者:洪于涵 │ ├───┼───────┼──────┼───────────────┤ │ 7 │土地房屋買賣 │壹份 │所有人:許惠鈞 │ │ │契約書 │ │ │ ├───┼───────┼──────┼───────────────┤ │ 8 │抵押權設定契 │壹份 │所有人:立富彈簧股份有限公司 │ │ │約書 │ │ │ ├───┼───────┼──────┼───────────────┤ │ 9 │地價稅繳款書 │壹份 │所有人:立業彈簧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退稅抵繳證明 │壹份 │所有人:立業彈簧股份有限公司 │ │ │書 │ │ │ ├───┼───────┼──────┼───────────────┤ │ │支票 │壹張 │票號:BB0000000 │ │ │ │ │面額:伍拾萬元 │ │ │ │ │付款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三重 │ │ │ │ │ 分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