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2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七五二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曾德水楊貴雄趙功恆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七五二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二一三號,中華民

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

字第一0九八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乙○○於民國八十五年間,因贓物案件,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判處拘役五十九日;於八十六年間,因竊盜案件,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於八十九年三月五日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復與不詳姓名年籍綽號「高腳」之成年男子,基於共同之犯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九十一年六月十日二十三時三十七分許,至桃園縣大溪鎮○○路五六0號夜間無人留守之臺灣省甲○○○局桃園分局大溪配銷處倉庫(現更名為台灣菸酒有限公司桃園營業處大溪營業所),由乙○○在外把風,「高腳」者持其所有之手電筒照明,將該處後側鐵棚門上方之鐵剌防護網拉彎後(未達致令不堪用之程度),踰越該鐵柵門侵入其內行竊時,觸動保全系統,為巡邏至該處員警發現當場查獲乙○○,綽號「高腳」者乘隙逃逸,致未得財。

二、案經桃園縣警察局大溪分局報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之上訴人即被告乙○○矢口否認有竊盜未遂之犯行,辯稱:當天雖與綽號「高腳」者欲偷竊財物,惟尚未著手進入倉庫,即觸動保全系統,而被查獲,竊盜行為既未著手,自不構成犯罪云云。

二、然查:右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訊及原審初訊時坦承不諱,明確供述:伊在外把風,綽號高腳者進入行竊,有看到高腳用手電筒照要偷的目的(見偵查卷第五頁背面、原審卷第二十一頁)。本件並經臺灣省甲○○○局桃園分局大溪配銷處倉庫管理員簡祺財於原審法院審理時指述綦詳,且有被告等將該倉庫鐵柵上鐵刺網拉彎之照片在卷可按。是被告所辯,為事後翻異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罪證明確,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之踰越門扇竊盜未遂罪。被告與不詳姓名年籍綽號「高腳」之成年男子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被告與綽號「高腳」之成年男子,已著手於竊盜行為之實施,因尚未得財,為未遂犯,依刑法第二十六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被告有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在卷可按,於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之罪,屬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並先加後減之。檢察官起訴書記載被告所犯法條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既遂罪,惟查證人簡祺財於原審法院證稱:後側門上之鐵剌防護網,有被拉扯的痕跡,沒有剪過的破壞痕跡,物品沒有遭竊,晚間沒有派人在該處看管等語,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與綽號「高腳」者有攜帶兇器行竊。檢察官另認被告係犯攜帶兇器竊盜既遂罪,尚有未合,因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之踰越門扇竊盜未遂罪,與該條第一項其餘各款,僅是加重條件有所不同,而未遂並非獨立之犯罪,僅是犯罪狀態,並無另為無罪諭知或變更法條問題。

四、原審基此認定,援引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第二十六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等規定,審酌被告之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被告與共犯犯罪所用之手電筒一支,係共犯「高腳」者所有,雖未扣案,但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經核其認事用法,均無不合。被告上訴意旨,仍執前詞,否認犯罪,核無理由,上訴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柯麗鈴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曾 德 水

法 官 楊 貴 雄

法 官 趙 功 恆

書記官 孫 佩 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七五二號於民國 91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